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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促进法》与农村水电(李其道)

| 来源:网友投稿
 

作者的话:这是《可再生能源法》出台前,写的一份建议草稿。现在觉得对贯彻国家节能减排的大方略和坚定不移地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仍有一点参考意义。

一、有关农村水电发展问题

(一)农村水电含义

农村水电从自然属性上讲,当前是指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水电,是可再生清洁能源;从社会属性上讲,是指主要由地方政府组织建设和管理,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主要为农村、县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电力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包括并网小水电,离网小水电,微型小水电等。而并网小水电又包括只发不供小水电和发供一体小水电两种体制形式。后者类似于美国的农电合作社,供需直接见面,既有电源,又有电网,并与主网进行电能交换交易,余电上主网,不足从主网购入,属于独立配电实体范畴。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农村水电发展。中央连续三年下发三个中央文件(中发[2002]2号、[2003]3号、[2004]1号),将农村水电列为“覆盖千家万户,促进农民增收的效果更显著”应予重点支持的农村基础设施和“六小工程”,要求“扩大投资规模,充实建设内容”;“启动‘小水电代燃料’试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实现有效维护和运营。”温家宝同志指出:“发展农村水电、加快农村电气化建设,是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条件。”“要加快小流域治理、农村水电等公共设施建设,与改善农村能源结构结合起来,确保退耕还林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农村水电既属电又属水,既是电力工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水利事业不可分割和极具活力的组成部分。农村水电事业的发展,直接关系服务“三农”,关系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农村、县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资源总量、分布和特点

我国农村水电资源十分丰富,据最近资源复核初步统计,可开发量约为1.3亿千瓦,居世界第一。目前仅开发24%,开发潜力巨大。

农村水电资源分布广泛,全国占总县数2/3以上的1600多个县(市)都有农村水电资源。主要集中在西部、中部和沿海地区。西部地区、贫困山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占70%以上。

农村水电资源分布与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农业、林业、渔业、养殖业、畜牧业、矿业等区位分布基本-致,有着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和比较优势以及三者相统一的综合优势。

农村水电资源点多、面广、总量大,占水电资源可开发总量的39%,在电力结构调整中具有重要地位,符合分布式供电战略发展方向要求。

农村水电技术成熟,分散开发、就地成网、就近供电、并网运行,规模适中、投资省、工期短、见效快,成本低、安全可靠,有利于调动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多方面的积极性,适合国家、地方、集体、企业、个人开发。

农村水电没有大量水体集中和移民、淹没,不排放温室气体和有害气体。是清洁可再生能源。

(三)建设成就

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全国农村都没有电。国家实行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在农村主要靠结合江河治理,兴修水利,开发农村水电,解决照明和生活生产用电问题。直到上个世纪90年代以前,中国大部分的县都主要靠农村水电供电。50多年来,通过开发农村水电,全国累计解决了5亿多无电人口的用电问题。

中国有1600多个县开发了农村水电,共建成4.8万余座小水电站,绝大部分并网运行并与国家电网联结。预计2003年,全国新增农村水电装机230万千瓦,总装机达到3110万千瓦,发电量1100亿千瓦时,均占全国水电总装机和年发电量的40%左右。共建成800余个县电网和40多个跨县地区性电网,拥有高低压线路120余万公里,目前全国1/2地域、1/3县、1/4人口主要靠农村水电供电。

水利部按照国务院部署,在“七五”、“八五”、“九五”期间,连续组织了三批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建设,新增农村水电装机1700万千瓦,新增高低压线路60万公里,建成了653个初级电气化县。涉及人口2.52亿,面积274万平方公里,82%以上位于中西部地区,250个县是少数民族县,100多个县位于祖国边陲。通过15年初级电气化建设,小水电已成为山区水利发展的龙头,治水办电结合,使数千条中小河流得到初步治理,形成了上千亿库容,在防洪、灌溉、供水和水土保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约有2000万户居民不同程度地用小水电代燃料,减少了森林砍伐,每年节约木材5000多万立方米;累计有2000多万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推动了城镇化进程。653个初级电气化县基本上都实现了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用电量“5年翻一番”、“10年翻两番”,经济结构显著改善,发展速度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这些县综合平均的森林覆盖率15年增长了9.88个百分点,比全国高出5.4个百分点。

现正组织实施“十五”期间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的400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这400个县,80%分布在中西部地区,85%属于老少边穷地区,涉及25个省(区、市)和新疆兵团,近2亿人口,200万平方公里。到2003年已有6个县建成达标验收,有效地推动了贫困地区农村经济社会与县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发[2003]3号、国发[2003]16号和国办函[2003]15号文件规定和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水利部牵头组织实施的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已于2003年底正式启动。实施这项工程直接惠及农村千家万户,具有显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以长期稳定解决25个省(区、市)和新疆兵团的重点“四区”(退耕还林区、天然林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2830万户、1.04亿农村居民的烧柴问题,每年减少薪柴消耗1.49亿立方米,保护森林3.4亿亩,减少排放二氧化碳2亿吨、二氧化硫92万吨,有效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保护生态环境;可以使农村居民用电做饭、取暖、照明、加工和看电视、学文化,免受烟熏火燎之苦,从繁重的砍柴负担和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增加收入,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可以提供先进的动力,优化发展一、二、三产业,加快农村经济发展,调整地方产业结构,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同时还可以带动钢铁、材料、建筑、运输、电器等相关产业及全国机电制造业的发展,启动农村消费市场,有效扩大内需,促进这些地区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

截至2003年,全国水利系统农网改造任务全面完成,新建和改造输变电工程935个、557万千伏安,改造配电台区11.8万个,新建和改造高低压线路57万公里。城网改造顺利启动实施,将新建和改造输变电工程360个,高低压线路4.1万公里。西藏等省(区)边境无电乡村光明工程建设顺利进行,2003年建成6座离网小水电光明工程,投资2.5亿元,装机3115千瓦,单位千瓦投资7924元,解决了2.38万人的用电问题。

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代燃料等工程,是中国重要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在广大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山区脱贫致富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被人民群众誉为长期持续实施的“最具综合效益”的“覆盖面广、内容丰富、效果显著”的“扶贫工程”、“光明工程”、“生态工程”、“鱼水工程”。

我国开发农村水电,比较好地解决了国际上共同关心的农村能源、生态环境和消除贫困的问题,实行可持续发展,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和赞扬,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欧美发达国家都在积极推广中国发展农村水电的经验。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140多个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组成的国际小水电网总部设在中国杭州。2000年联合国工发组织也在中国杭州成立了国际小水电中心,这是迄今为止联合国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第一个法律框架内的组织。这是我国在改革开放中取得的符合世界发展主流的重要成果,也是适应时代要求、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一种体现。

(四)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有关政策措施

1.以国务院国发〔1983〕190号、国发〔1991〕17号、国办通〔1996〕2号文件为代表,国家规定的有关重要方针政策:

----坚持“自建、自管、自用”的方针和“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小水电要有自己的供电区”的政策。

----建立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管统一”、农村水电企业“发、供统一”的管理体制。

----农村水电企业实行“以电养电”的政策;执行“6%增值税率”政策;销售价格由地方以市场取向自定。

----有条件的地方,提倡县与县之间联网,并与大电网联结,联结后与大电网是送电与受电的关系;大小电网联网保持产权不变,实行电力电量交换,大电网对小电网要给予扶持 ,国家电网不要上收和变相上收地方建设管理的农村水电电网及其供电区。

2.水利电力部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下发的《关于积极发展小水电的若干规定》([1982]水电农电字第21号)的有关规定:

----小水电贯彻执行“自建、自管、自用”方针,主要实行自发、自用,在本地区求平衡,主要面向农村和县镇,为农业、地方工业和人民生活服务,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发展。

----根据各地实际,联网运行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小水电站单独与大电网联网实行只发不供;小水电保留自己供电区联网;多个小水电站联成小电网后与大电网联网。

----大小电网联网后其电量交换实行互供或趸售。小电网全年发电能力持续六个月大于用电负荷,可向大电网供电者,视为互供,执行进出一个价。小电网全年有六个月以上需要大电网供电,按季互抵后,执行不同的电价,小电网送大电网执行上网电价,大电网送小电网执行综合电价打七折的趸售电价。

3.1995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和清洁能源发电”、“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

----“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

----“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4.2002年8月颁布的新《水法》的有关规定: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5.2002年2月国务院以国发[2002]5号文件下发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

----“制定发电排放的环保折价标准,形成激励清洁电源发展的新机制。”

----“开展发电企业向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改变电网企业独家购买电力的格局。”

----“以小水电自发自供为主的供电区,要加强电网建设,适时实行厂网分开。”

----“国家电力公司以外供电企业的资产关系维持现状。”

----“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实行输配分开。”

6.2003年7月国务院以国办发[2003]62号文件下发的《电价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

----“风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业暂不参与市场竞争,电量由电网企业按政府规定价或招标价格优先购买,电力市场成熟时由政府规定供电企业售电量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比例,建立专门的竞争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市场。”

7.2003年7月国家电监会以电监市场[2003]22文件下发的《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电网经营企业必须贯彻国家能源政策,优先与风能、地热等提供清洁和可再生能源的发电企业签订合同,保证其发电量充分上网。”

8.2003年10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发布的《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SL30-2003)的有关规定:

----“ 农村水电资源分布面广,主要集中在广大山区和老、少、边、穷地区,这些地区地域辽阔、人口稀少、用电负荷分散。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坚持分散开发、就地成网、就近供电、自发自供、联网运行的原则,符合农村水电资源分布状况,适应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

9.在投资上的有关政策措施:

----“拨改贷”以前,500千瓦以下水电站主要由农村集体举办,国家从小型农田水利事业费中划出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平均每千瓦150元(后升为200元),相当于当时总投资的20%;500千瓦及以上水电站主要由地、县举办,由省(区)审批,列入水利建设计划,资金也主要依靠地方自筹,国家一般补助总投资的30-40%;

----建设资金以地方自筹为主,国家给予必要的扶持,“以工代赈”、扶贫开发等资金可用于农村水电电源电网的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在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指导和资助。

----将随电费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以电养电”资金和用于农村水电建设的专项资金等,用来建立农村水电发展基金,免征各项税收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及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发展。

----总的讲来,1990年以前,农村水电建设主要靠国有资本投入(包括中央、地方、企业国有资本),据统计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建设中中央投入占30%以上。

1990年以后到上个世纪末,除了国有资本投入外,普遍引入社会资本,包括:股份制融资、股票市场融资、私营企业投资、境外资本投资等。

进入本世纪,更多的社会资本在更大范围内投资农村水电建设,浙江、广东、福建等沿海开放地区比例比较高。

新时期,国家将农村水电列为周期短,见效快,覆盖千家万户,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更显著的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六小工程”,要扩大投资规模,充实建设内容。同时国家将发展农村水电作为大规模退耕还林生态建设,解决农民烧柴和农村能源的重要途径,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农村水电除是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六小工程”外,还是生态建设工程。国家将会进一步发挥主导作用,加大扶持,增加投入。

(五)上网电价、趸售电价与销售电价

1.现在执行的电价。

东部地区:

----福建农村水电上网电价一般超过0.20元/千瓦时;大电网趸售电价(即下网电价,下同不另)一般超过0.40元/千瓦时;47个自发自供自管县农村水电销售电价为0.176-0.497元/千瓦时,一般在0.35-0.40元/千瓦时之间。

中部地区:

----江西农村水电上网电价一般为0.17-0.25元/千瓦时,大电网趸售电价一般在0.40元/千瓦时以上,农村水电销售电价一般为0.35-0.45元/千瓦时。

西部地区:

----四川农村水电上网电价为0.055-0.277元/千瓦时,全省综合平均上网电价为0.191元/千瓦时;大电网趸售电价为0.229-0.46元/千瓦时,全省综合平均大电网趸售电价为0.357元/千瓦时;全省综合平均农村水电销售电价为0.342元/千瓦时。

边疆地区:

----新疆农村水电上网电价一般为0.08-0.15元/千瓦时,个别为0.18-0.19元/千瓦时;大电网趸售电价为0.37-0.47元/千瓦时;农村水电销售电价一般为0.25-0.40元/千瓦时。

2.对农村水电电价进行测算。

(1)电价测算原则。

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依法计纳税金、取得必要盈利原则测算上网电价、趸售电价与销售电价。充分体现以低廉价格供应“代燃料”、“光明工程”、扶贫开发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以盈利价格供应其它负荷用电;余电全额上网,实行合理上网电价,缺电下网补给,执行发电价加少量过网费的趸售电价。

(2)相关参数取值:

----汲取民营机制,利用农网改造成果,努力降低造价,做到农村水电站单位千瓦平均投资不超过6000元(有调节库容电站不超过8000元,微型电站不超过7000元)。

----发电设备年均利用小时不低于3500小时。

----中央财政投资和地方配套投资比例全国平均为50%(东部地区20%,中部地区40-50%%,西部地区70-80%);大量引入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实行行业、信贷合作,贷款利率不超过6.21%,还贷期限不少于20年,用80%的折旧费偿还借贷本息,尽量减少成本中的财务费用支付。

----综合折旧率取为5%。

----发、供电管理费用分别按16元/千瓦和8元/千瓦计。

----发、供电人员定额分别为0.003人/千瓦和0.002人/千瓦,年均工资为10000元/人,职工“四保” 基金按国家规定以工资总额的32%计(其中:失保2%,养保20%,伤保9%,育保1%),福利基金及教育附加按国家规定以工资总额的15%计。

----水费(含水资源费)以每千瓦时发电量0.005元计;材料、检修费用以固定资产原值的1.5%计。

----增值税(含附加)综合税率6.48%;所得税率减半按16.5%计。

----厂用电率0.5%,综合网损率12%。

----取资产回报率为3%,用以测算盈利。

(3)电价测算方法、结果。

电价测算采用区分容量成本和电量成本的“两部制电价”方法。不论发供电与否均要支付的成本为容量成本,包括折旧、工资、管理费用,以及财务费用;发供电时才支付的成本为电量成本,包括水费、材料、检修费用,以及购入电力费用。测算结果如下:

单位千瓦平均容量成本:发电为300元,供电为130元。

每千瓦时平均容量成本:发电为0.10元/千瓦时,供电为0.035元/千瓦时。

每千瓦时平均电量成本:发电为0.03元/千瓦时,供电(不含购入电力费用)为0.015元/千瓦时。)

每千瓦时平均综合成本:发电为0.13元/千瓦时,供电(不含购入电力费用)为0.05元/千瓦时。

农村水电平均上网电价(含税利)为0.20元/千瓦时及以上(有调节电站上网电价0.25元/千瓦时,徽型电站0.23元/千瓦时)。

主网平均趸售电价(含税利)不超过0.27元/千瓦时。

农村水电平均销售电价(含税利)为0.35元/千瓦时及以上,其中“代燃料”、“光明工程”、扶贫开发、农村居民用电应不高于0.20元/千瓦时;其它负荷用电可执行网改后0.40元/千瓦时及以上电价;余电应全额上网。

(4)按盈亏平衡点评价分析所测算电价。

当盈亏平衡时,保本点发电利用小时(即保本点单位千瓦发电量)为2150小时。按发电设备年均利用3500小时计,超过保本点的发电利用小时为1350小时,其经营安全率为38.6%,符合要求。

(六)经验与问题

主要经验是:

1.按照国情办事。

国家实行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农村用电问题主要由地方结合江河治理,兴修水利,开发农村水电来解决,符合国情,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农村水电不仅解决了农村用电,而且成为农村强大的社会生产力,因而发展很快。

2.按照客观规律办事。

将农村水电开发与江河治理、水利建设紧密结合,在中国的广大山区,农村水电是山区水利的龙头。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既取得了发供电效益,又获得了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效益,实现了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可持续利用。

3.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宗旨。

发展农村水电,解决农村、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用电,又形成强大的农村社会生产力,直接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服务。

4.与消除贫困紧密结合。

在广大西部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实施农村水电电气化战略,将资源优势化转为经济优势,促进农村消除贫困,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

5.与保护生态紧密结合。

在退耕还林等重点生态建设地区,实施小水电代燃料生态战略,解决农民燃料和农村能源问题,巩固以退耕还林为重点的大规模生态建设的成果,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双赢。

6.坚持独立配电实体方向。

分散开发、就地成网、就近供电、自发自供、联网运行,建立地方独立配电公司,符合农村水电资源分布状况,适应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符合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方向。

7.国家政策和投资支持。

国家制订了“自建、自管、自用”、“小水电要有自己供电区”、实行“以电养电”、执行“6%增值税率”等政策。政府对农村水电发展给予了大量的投入。

主要问题是:

1.开发程度低、用电水平低。

我国农村水电的开发程度仅为20%,远低于水能资源丰富和较丰富的国家,大量的可再生清洁能源还在白白地流失。贫困山区和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性会发展滞后,用电水平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3,世界平均水平的1/6,至今还有1500多万人没有用上电。

2.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任务非常繁重。

目前我国重点生态建设地区大部分农村居民仍主要以木柴、秸杆等作为生活燃料,严重威胁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严重影响退耕还林还草和天然林保护建设成果的巩固。扩大和加快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非常必要,十分紧迫。

3.我国可再生清洁能源在电能构成中所占比重远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

农村水电作为我国最主要的可再生清洁能源之一,不足全国总发电量的6%,这是我国可再生清洁能源在电能构成中所占比重远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的重要原因。

4.无序开发农村水电情况严重。

不按流域综合规划和河流水能开发规划,不经水利部门许可,无序开发农村水电情况严重,一些地方出现“跑马圈河”现象。造成资源和财力的大量浪费,甚至危害防洪、灌溉、人畜饮水和生态用水安全。

5.“四无”水电站问题突出。

一些工程不经过水利部门审查,工程结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违反基建程序,无审查、无设计、无验收、无管理的“四无”水电站问题突出,有的已造成特大事故。最近水利部对全国“四无”水电站进行了一次大清查,查出3000多座“四无”水电站。这些电站存在着严重的事故隐患,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6.设计市场、设备市场、建设市场亟需规范。

近两年,由于农村水电迅猛发展,一些地方行业管理缺位或跟不上发展的要求,一些不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参加农村水电工程设计;一些不具备生产能力或生产技术水平低下的工厂、车间,甚至个人都大量承揽设备制造任务;一些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建设单位承建农村水电工程等,这些都造成工程安全、设备安全和生产安全隐患。

7.电网垄断仍未打破。

电力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但输配分开尚未提上日程,“代管、上划、虚设产权控股、超低价收购”造成的恶果尚未清理纠正,输配合一的电网垄断仍未打破。“有水难以发电,发电难以上网”,“限制上网电量,压低上网电价,抬高下网电价”等问题继续存在,输配合一的电网垄断体制仍在阻碍农村水电事业发展。

二、对出台《可再生能源促进法》的看法和建议

(一)总体看法

温室气体排放已严重威胁地球气候安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已成为全世界共同关注的首要环境问题。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仅次于美国,排在世界第2位。年前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报告指出,位于亚洲上空14公里处3公里厚的棕色云层导致东南亚地区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和疾病,给全球环境也造成严重威胁。农民做饭、取暖烧柴是造成亚洲棕云的主要原因。迫切需要大力开发利用小水电、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而长期以来,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没有立法支持和保障。因此现在起草、出台《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法》十分必要。现在提供的《可再生能源促进法》初稿总体内容符合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和电力体制改革方向。我们拥护和支持《可再生能源促进法》初稿在广泛征求意见作出修改后,在不太长的时间内成为送审稿,而后尽早出台施行。

(二)修改建议

1.第一章总则

(1)建议将第四条第3款:“……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删去,另列一条。

理由:加大激励显现度和力度,激励和促进可再生能源加快发展。

2.第二章促进措施

(1)第九条[制度措施]第2款“国家鼓励实施绿色电力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规定。”建议删去“鼓励”二字,并改为“国家实施绿色电力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或将第1、2款合并,改为“国家实施可再生能源强制市场配额制度和绿色电力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理由:当前衡量可再生能源优化配置、市场化配置的实现程度,主要反映在可再生能源由一次能源转换成二次能源的电能后,在总的电能构成中所占比重的大小上。从这个意义上讲,实施可再生能源强制市场配额制度和实施绿色电力制度既具有范畴的紧密关联性又具有主体的一致性;同时,各省(区、市)绿色电力的一次能源资源状况不一,需要放在区域电力市场、全国电力市场进行强制交易配置,并考虑相应的市场准入、发电排放环保折价奖惩等,因此为防止局限性和局部利益机制的影响,应放在事关大局的同等位置上作出规定。

(2)建议第九条增加一款:“开发可再生能源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明晰产权归属,推行股份制,建立开发有序、运作规范、机制灵活、监督有效的可再生能源开发运营体制。”

理由:笫九条属于体制措施,既含开发又含运营,既含技术又含经济、社会,故增加一款。一是将保护开发者的权益法定化;二是有利于结合第4条第1款规定,在国家扶持下,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做到体制顺机制好。从而在体制保障下,更好地保护和调动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开发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可再生能源生产力。如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国家要在财政上大力支持,但同时要求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保障资产保值增值,实行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三权分离”的体制机制。

(3)请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会同科学技术、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小水电开发利用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中的“农业”改为“水利”。

理由:是水利部门而非农业部门职责。

3.第三章并网发电

(1)建议将第十五条第2款“国家鼓励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区发展并网小水电、风力发电……”中的“资源”二字删去,改为:“国家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发展并网小水电、风力发电……”

理由:这样方才周延,笼统提具备条件既含资源条件又含电网设施条件

(2)建议在第十六条第一款后面增加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能源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农村水能资源普查工作,制定流域综合规划和农村水能资源规划,实行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论证、许可和资源有偿使用与出让,依法加强前期工作,坚持建设制度和程序,规范地组织项目实施。”

理由:是解决当前突出存在的无序开发、大量出现“四无”电站和设计、设备、建设市场混乱,带来严重危害的问题,以及防止以后重复出现此类问题的迫切需要。也是新《水法》赋予的职责。(详见本稿第一部分《有关农村水电发展问题》,后简称《有关农村水电发展问题》)。

(3)第十六条第2款“1万千瓦(含)以上的小水电……发电项目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投资者进行开发。”建议款尾增加一句:“2000千瓦(含)以上的代燃料小水电发电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投资者进行开发。”

理由: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多以“发电装机2000千瓦及以上,解决2000余户、7000-10000人口农村居民生活燃料”为一个项目区,要求代燃料小水电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发挥国有资本的主导作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高度统一,装机虽不大但须由政府组织建设和管理,故“降低容量、下放级次”作出上述补充。

(4)第十八条第1款“并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电力不参加竞价上网。电网企业必须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全部上网电量。”建议款尾增加三句:“对并网发供一体小水电,不能上收、代管其小电网,并须全额收购其自发自用以外的全部上网电量。”

理由:并网小水电含并网只发不供小水电和并网发供一体小水电,本身既都是可再生清洁能源,后者还须通过自己的电网,建设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工程,直接服务“三农”。坚持“自建、自管、自用”的方针和“小水电要有自己的供电区”的政策,就是对后者的写照和进一步的要求。这是中西部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农民群众的创造,是经过实践反复检验证明其是正确的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防止将并网小水电误解为全部是并网只发不供小水电,影响电气化和代燃料建设,影响直接服务“三农”,并使正确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促进从根本上打破电力垄断,巩固发展并网发供一体小电,故作以上补充。(另详见《有关农村水电发展问题》)。

(5)建议第十八条第3款尾增加一句:“国家扶持发供一体小水电电站电网同步配套建设。”

理由:同(4)。

(6)建议第十九条“……发电项目上网前3000小时……”中增加一逗号,将3000改为3500,即:“……发电项目上网,前3500小时……”

理由:使表述准确。另见 《有关农村水电发展问题》中 电价测算相关参数取值。

(7)建议在第十九条第1款后增加一款:“代燃料小水电上网电价,按照当地省网上一年终端销售电价的80%计箅。大电网下网电价,按照当地省网上一年终端销售电价的70%计箅。”

理由:代燃料小水电供应代燃料用电实行低于成本的低廉价格,主要靠余电全额上网获得合理上网电价,缺电大网补给实行优惠下网电价,进行调整弥补。

(8)建议在第十九条第2款前增加一款:“发供一体小水电上网电价,按照当地省网上一年终端销售电价的70%计箅。大电网下网电价,按照当地省网上一年终端销售电价的70%计箅。”

理由:消除电力垄断体制障碍与影响,取得公平待遇。并同(4)。(另详见《有关农村水电发展问题》)。

(9)建议在第十九条第2款后增加一款:“微型小水电上网电价,按照当地省网上一年平均上网电价的80%或上一年终端销售电价的80%计箅。”

理由:见《有关农村水电发展问题》电价测算。

(10)建议将第十九条第8款“3000小时以后……”中的3000改为3500。

理由:同(6)。

(11)建议删去第十九条第9款“政府拨款占25%(含)以上……不享受以上电价优惠……。”

理由:作为农村水电的小水电,既是可再生清洁能源,又是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需要国家扶持,投入应有的国有资本,促进其“加快发展,并形成投入良性循环机制”。因此,无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都应公平享受同等国民待遇,不应以政府拨款比重大小,确定能否享受优惠电价。

(12)建议将第十九条第10款“以上上网电价适用于:100千瓦(含)以上的小水电……1000千瓦(含)以上海洋发电。”改为“以上上网电价适用于:并网微型小水电及其以上和5万千瓦(含)以下的小水电……1000千瓦(含)以上海洋发电。以上下网电价适用于:代燃料小水电和发供一体小水电。”

理由:见(7)(8)(9)。另见《有关农村水电发展问题》。

来源:中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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