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缓解农业保险立法缺位之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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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友投稿
如同婚姻在维持多年后会经历“痒”的感觉一样,农业保险在多年缺失立法支持后也面临着同样的尴尬境地。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在缺乏法律依据的状况下,利用政府行政力量强行介入的手段越来越不可行,很难再发挥预期的作用。”
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市场部经理石践告诉记者,现阶段政府扶植农业保险的主要措施是保费补贴和税收减免,但其范围和程度都不高,目前国内的保费补贴仅覆盖了部分农业保险产品,而且比例都不高,同时在税收减免方面也只享受免征营业税,与国外的有关政策相比相差甚远。即使是在已经采取了“统保”方式的上海,也因其针对的保险产品和地理区域各不相同,导致各区农业保险投保率参差不齐。
此外,由于农业巨灾风险的特殊性,再保险公司往往不愿意接受分保业务,即使接受也要收取很高的再保险费,所以在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方面,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农业保险的巨灾再保险进行政策性扶持。“但是目前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农业保险公司很难在国内外再保险市场找到巨灾分保的分入公司,造成风险难以分散,保险公司难以承担风险。”
政策不能“越俎代庖”
继去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明确要求后,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更是对发展农业保险作出了清晰的政策界定。温家宝总理今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做好今年的“三农”工作,要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为重点,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加大对农业农村投入力度……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
从政策层面来讲,农业保险无疑正处于前所未有的“机遇期”当中——上到中央下至地方的各级政府都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充沛的政策指引,保险监管机构在力促我国保险业服务“三农”方面也可谓不遗余力,保险机构更是因地制宜地开展了各种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农业保险试点区域和险种范围不断扩大。
据记者了解,中国保监会专门研究制订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引导农业保险发展。山东、浙江、吉林、四川、湖北、江西等地政府也专门发文促进农业保险发展。
然而就在农业保险“无限风光”之时,随着农业保险试点经营的推进,我国农业保险试点过程中的制度缺失问题也日益凸显,致使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极大的制度瓶颈。很多从事农业保险实践和研究的专业人士都表达了一个共同的观点——目前政府对于农业保险的扶持具有随意性,一些问题,尤其是政策扶持问题没有通过法律加以明确,使经营农业保险的市场主体面临极大的经营压力。
农险立法宜注重“可持续性”
如果说各级政府的农险政策为农业保险发展绘就了美好的发展蓝图、提供了有力的支持,那么要让这样一个关乎国家农业生产安全的举措得以“可持续发展”,制度性的法律保障则不可或缺。
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可谓“遍地开花”,很多地区都在根据当地农业特点因地制宜地开展农业保险。记者在多次就农业保险这一课题赴各地采访的过程中发现,多数农业保险试点在发展当中都面临一个相同的问题,即对农业保险各项扶植政策的稳定性缺乏信心。“政府今年给了政策也提供了补贴,我们也把业务作了起来,可这毕竟是‘一锤子买卖’,要是过两年政府不给补贴了、政策也没有了,我们很多的工作就前功尽弃了。”一位商业保险公司的基层经理如是说。
要让农业保险真正得以壮大发展,明确的法律规定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前提。只有将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地位、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等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农业保险才能够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谈及农业保险立法应当至少明确哪几个方面的问题,石践告诉记者:“农业保险立法,首要明确的问题应当至少包括加强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扩大保费补贴范围、比例,明确补贴体系和运作办法,增加研发费用补贴等。”此外,“农业保险免税政策、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和组织体系、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以及政府、农业保险机构和农户三者的定位和职责,这些也都是农业保险立法所应涵盖的具体内容”。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在缺乏法律依据的状况下,利用政府行政力量强行介入的手段越来越不可行,很难再发挥预期的作用。”
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市场部经理石践告诉记者,现阶段政府扶植农业保险的主要措施是保费补贴和税收减免,但其范围和程度都不高,目前国内的保费补贴仅覆盖了部分农业保险产品,而且比例都不高,同时在税收减免方面也只享受免征营业税,与国外的有关政策相比相差甚远。即使是在已经采取了“统保”方式的上海,也因其针对的保险产品和地理区域各不相同,导致各区农业保险投保率参差不齐。
此外,由于农业巨灾风险的特殊性,再保险公司往往不愿意接受分保业务,即使接受也要收取很高的再保险费,所以在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方面,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农业保险的巨灾再保险进行政策性扶持。“但是目前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农业保险公司很难在国内外再保险市场找到巨灾分保的分入公司,造成风险难以分散,保险公司难以承担风险。”
政策不能“越俎代庖”
继去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明确要求后,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更是对发展农业保险作出了清晰的政策界定。温家宝总理今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做好今年的“三农”工作,要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为重点,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加大对农业农村投入力度……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
从政策层面来讲,农业保险无疑正处于前所未有的“机遇期”当中——上到中央下至地方的各级政府都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充沛的政策指引,保险监管机构在力促我国保险业服务“三农”方面也可谓不遗余力,保险机构更是因地制宜地开展了各种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农业保险试点区域和险种范围不断扩大。
据记者了解,中国保监会专门研究制订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引导农业保险发展。山东、浙江、吉林、四川、湖北、江西等地政府也专门发文促进农业保险发展。
然而就在农业保险“无限风光”之时,随着农业保险试点经营的推进,我国农业保险试点过程中的制度缺失问题也日益凸显,致使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极大的制度瓶颈。很多从事农业保险实践和研究的专业人士都表达了一个共同的观点——目前政府对于农业保险的扶持具有随意性,一些问题,尤其是政策扶持问题没有通过法律加以明确,使经营农业保险的市场主体面临极大的经营压力。
农险立法宜注重“可持续性”
如果说各级政府的农险政策为农业保险发展绘就了美好的发展蓝图、提供了有力的支持,那么要让这样一个关乎国家农业生产安全的举措得以“可持续发展”,制度性的法律保障则不可或缺。
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可谓“遍地开花”,很多地区都在根据当地农业特点因地制宜地开展农业保险。记者在多次就农业保险这一课题赴各地采访的过程中发现,多数农业保险试点在发展当中都面临一个相同的问题,即对农业保险各项扶植政策的稳定性缺乏信心。“政府今年给了政策也提供了补贴,我们也把业务作了起来,可这毕竟是‘一锤子买卖’,要是过两年政府不给补贴了、政策也没有了,我们很多的工作就前功尽弃了。”一位商业保险公司的基层经理如是说。
要让农业保险真正得以壮大发展,明确的法律规定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前提。只有将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地位、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等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农业保险才能够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谈及农业保险立法应当至少明确哪几个方面的问题,石践告诉记者:“农业保险立法,首要明确的问题应当至少包括加强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扩大保费补贴范围、比例,明确补贴体系和运作办法,增加研发费用补贴等。”此外,“农业保险免税政策、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和组织体系、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以及政府、农业保险机构和农户三者的定位和职责,这些也都是农业保险立法所应涵盖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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