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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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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公约

广大业主:

现把《**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

《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业主公约(草案)》张帖公布

对此三项有反对和弃权的请于2004年11月30日以前到筹备组提出,如在2004年11月30日以前不提出反对和弃权,视为赞同。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年月日第一届业主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每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郑州**小区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称业主代表大会)。地址: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97号。

第二条业主代表大会是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就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

第三条业主大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四条业主大会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和监督和指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主代表

第一条业主代表需公益事业、愿意为业主服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非业主也可担任业主代表。

第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成多层业主代表区,每一栋楼一个单元选举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别墅区按区选,各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区的划分办法,应根据户数多少,首次由业主委员会筹委会决定,以后由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条每一业主代表区半数以上的业主参加投票有效,获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当选。

第四条业主代表区半数业主联名可以罢免业主代表,并应同时按照本议事规则选举新的业主代表。

第五条业主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应按照本议事规则选举新的业主代表。

第六条新的业主代表任期为本届代表任期剩余部分。

第三章业主代表大会

考虑到经济与效益和人口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代表大会代替。

第一条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每届业主代表任期三年。

第二条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下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应负责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将业主代表大会的时间、内容、地点等内容公布。经百分这二十以上的业主代表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到该项提议之日起二十天内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三条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利:

业主代表大会可以将第二条部分权利授予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但下列事项除外:

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5.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职责。

第四条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企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业主代表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违反业主公约,并应当在二十日之内向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公布。

第六条业主代表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代表大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事项无关的决议、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代表大会对物业管理重大事项作出的有效决定,使少数业主利益受到损失的,其他业主给予相应补偿。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

第一条业主代表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作为执行机构,其成立以物业管理部门备案为准。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事业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代表担任。

第三条业主代表大会的业主委员由十三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四名。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其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对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代表大会监督。

第四条业主代表大会投票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如今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5.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职责包括:

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3.具有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4.遵守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5.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6.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

7.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第五章投票权与候选人的提出

第一条参加业主代表选举的投票权按一户一票的原则确定,参加业主代表大会的投票权按一人一票的原则确定。

第二条同一业主代表区的业主也可以联名推选业主代表候选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筹委会可以推选业主代表候选人。

第三条业主可以联名推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四条业主、业主代表可以委托他人参加投票,但应当事先签署委托书。同一人不得同时接受五个以上的委托。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一条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所需的费用,不包含在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中,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由全体业主平均分担;但是,该项费用应当严格控制在每个业主每年二元之内。

第二条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此费用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由业主代表大会予以监督,并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三条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除业主委员会会议通知和业主代表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审查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审查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标准、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以外需使用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凡违章使用印章,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业主代表大会的文件、资料,由专人负责定期收集、整理、立卷和存档。

第五条业主代表大会建立以下档案资料:

1.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2.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3.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登记的材料;

4.业主、使用人情况目录、清册及业主公约;

5.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6.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7.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

8.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9.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图纸;

10.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业主代表大会按规定程序成立后,授权业主委员会与本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本议事规则或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后生效,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补充。业主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有关议事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

(年月日第一届业主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区域范围东到京广南路,西与代庄村相邻,与张魏砦相邻,北到航海中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坚持党的领导,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管理事项范围:(包括共用场地、公共设施及纳入物业管理的其他共同事项,凡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的事项应详细列举)。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管理的自治组织。

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推选代表,由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监督。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宗旨:代表全体业主,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安全、整洁文明的环境。

第五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共十三名。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四人,执行秘书一人。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任期三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如今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

2.监督物业管理单位执行物业管理合同的情况;

3.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4.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公共场地的合理使用。

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1.采用投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物业,并代表全体业主与其签订合同;

2.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方法;

3.与物业管理企业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告

4.维修基金的使用及维修基金不够使用时,提出筹集维修资金方案;

5.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规章制度;

6.讨论决定业主代表大会给予其成员的津帖分配;

7.业主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义务:

1.按时筹备和召集业主代表大会;

2.向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3.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4.向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维修基金,以及其管理的业主其他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5.听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建议和质询,接受业主监督;

6.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场地的管理使用制度,维护业主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制止损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

7.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区域的物业管理制度;

8.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9.保障本区域内物业管理目标的实现;

10.业主代表大会要求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委员会研究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本章程的宗旨规定并事先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召开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会成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二条:委员会会议每1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委员会成员提议或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会议。

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召集人应当事选通知委员会成员讨论的议题,并事先告知有关情况,有书面材料的,应事先发给。主任不管因任何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或由执行秘书)代替。

第十四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业主代表、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代表、及期限相关人员(如)。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六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3日内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十七条:委员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委员会的决定事项负责。委员会决定的事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致使业主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参与决定该事项并造成该决定的委员会成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反对该违法、违章决定的委员会成员可以免除责任,对该决定在表决时表明异义,并记载在会议记录的,也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十九条:本委员会的成员由业主代表大会在符合下列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1.能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业主公约和本章程。

2.有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的能力;

3.热心公益事业;

4.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二十条:委员会成员缺额时,应在下一次业主代表大会上补选。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成员因将自己的物业出售、交换、赠予他人,失去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资格的,其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即行丧失。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成员辞职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交辞呈,由委员会会议接受其辞职的,提交下一次业主代表大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不再担任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在离任的3日内将其管理,保存的本委员会的文件、资料、帐薄及有关的财物移交给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1.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2.代表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公告,签署经济合同时,由一名主任和四名付主任共同签署;

3.监督维修基金的帐目管理;

4.确定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5.提出委员会会议的议事规则案;

6.督促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7.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职责

1.参加委员会会议;

2.参与委员会决策事项的讨论和表决;

3.提议召开委员会会议;

4.执行业主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完成交办工作;

5.提出建议和意见;

6.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本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业主利益,不得利用其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业主的财产和业主的公共利益。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挪用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维修基金及其他资金,不得将上述资金借贷他人,也不得以上述资金为自己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经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事宜,不得以个人名义与本委员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第二十九条: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本章程规定,造成业主共同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经费和财物来源

第三十条:委员会的经费来源:由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委员会的开支范围:(列明开支事项,如业主代表大会和委员会会议费用,必要的办公费,有关人员的津帖等)。

第三十二条:委员会应当建立财务制度。每三个月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三条:委员会的办公用房和其他财物(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另外,可根据实际情况,专门规定维修基金的管理事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须经业主代表大会占全体业主二分之一(或五分之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业主代表大会按前款规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规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式自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实施。

业主公约(草案)

(年月日第一届业主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公约。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维护、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三、本物业委托负责房屋、设备、设施、环境、卫生、治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要求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对本物业的各项管理工作,并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也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如对有关事项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自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事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装饰装修完工后,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对其进行查验,如有违规、违章情况或障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当限期整改。

八、业主如请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的、应当支付费用。

九、凡房屋建筑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毗邻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业主应当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采取措施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十、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发生大修或需更新改造时,由物业管理企业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后,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中支付费用。费用不足时,业主应按规定比例分摊费用。

十一、业主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修养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当告知对方并要求其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项管理规定。

十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封闭阳台、窗户时应按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办理;

(三)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违章凿、折、搭占等;

(四)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顶、平台、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五)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设施;

(六)违反规定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七)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八)践踏、占用绿地,损坏树木园林及涂划建筑小品等;

(九)不按指定位置,随意停放车辆;

(十)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帖、乱挂、设立广告牌;

(十一)聚众喧闹、嗓声扰民等侵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十二)违反规定馒头家禽、家畜及宠物;

(十三)其他对业主造成

十三、人为为公用设施损坏,或损坏其他业主权益的设施,由损坏者恢复原样,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十四、业主使用本物业区域内有偿使用的文体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及时制止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十六、自觉维护社区文明建设,搞好邻里团结,互助友爱,文明居住,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风尚,共创文明社区。

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栋号

商业用房:栋号(店、铺)

其他:

所在单位:

电话:(宅)(办公室)

业主(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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