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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非承诺书

| 来源:网友投稿

依法律规定,人死后,户口应注销。然而,在浙江省绍兴市,一男子因车祸当场丧生,死亡 40 天后不仅未被注销户口,反而“农转非”,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死者家属由此 可能多得到赔偿近 17 万元(注:死亡补偿费,农业户口为 121920 元,非农业户口为 290920 元)。此案在当地引起争议。\n\n交通肇事:村民被撞身亡\n\n□冯伟祥\n\n现年 42 岁的姚顺金, 系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北 海街道人。

姚顺金有一辆重 型自卸货车, 雇佣安徽小伙 子王晓磊为其从事货物运输。\n\n2005 年 5 月 25 日晚 8 时 40 分许,王晓磊驾驶这辆货车在由南向北驶入设有禁止通行 标志的绍兴市区尹大线某路段时,因采取措施不当,与骑着\n\n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横穿机动车道的柳发生碰撞,造成柳被撞当场死亡的重大\n\n交通事故 。5 日后,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晓磊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柳 负次要责任。\n\n事故发生后,货车车主姚顺金预交赔偿款 10 万元。\n\n2005 年 6 月 24 日,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晓磊提起公诉。8 月 29 日,绍兴市 越城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晓磊有期徒刑 1 年。\n\n民事赔偿:按农业人口还是非农人口\n在王晓磊交通肇事一案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柳的老母亲董某(82 岁,为非农业家庭 户)、妻子许某和两个女儿 (分别为 16 岁、13 岁,母女三人均为农业家庭户)以附带民事诉 讼原告人的身份, 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请求判令被告人王晓磊赔偿死亡补偿费 423580 元、丧葬费 11550.5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29601.5 元(其中赔偿董某 1 3295 元、柳的两 个女儿分别为 4659 元、11647.5 元)、误工费 1218.52 元、交通费 599 元、财产损失费 998 元、精神损失费 100000 元,合计 567547.52 元;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姚顺金作为肇事车主 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n\n被告人王晓磊表示愿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予以赔偿。

姚顺金的委托代理人则提出:
柳六 四死亡时仍是农业家庭户, 而正在办理之中的“农转非”手续随着其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归 于无效,故死亡补偿费应参照农村居民赔偿标准。\n\n一审判决:农转非有效\n\n越城区法院在刑事案判决三个月后(即 2005 年 11 月 28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刑事附 带民事案。法院查明的事故与交警部门认定的一致,另查明:柳生前在绍兴市镜湖新区 灵芝镇大树江村的土地已于 2004 年下半年被征用,土地征用安置费亦于 2004 年 10 月 18 日发放给其本人。2005 年 5 月 7 日,大树江村委会为柳等人申报办理“农转非”户籍 转换手续,并于 2005 年 7 月 4 日核准变更为非农业家庭户。\n\n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晓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违章驾驶车辆致柳死亡, 由此给附 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许某和柳的两个女儿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雇主、附带民事诉 讼被告人姚顺金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王晓磊因重大过失致人死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由正当, 予以支持。

被害人柳生前土地已 被国家征用, 并正在通过合法途径办理非农业家庭户的户籍转换手续且事实上能够办理, 其 死亡补偿费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故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姚顺金的委托代理人提出按农 村居民标准赔偿的意见不予采纳。\n被告质疑:死人岂能农转非\n\n近日, 姚顺金已聘请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茹国钢律师为委托代理人, 向绍兴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出上诉。\n\n上诉人姚顺金认为, 一审判决认定死者柳为城镇居民户口并对其按城镇居民标准赔 偿死亡补偿费,显属认定事实错误。柳于 2005 年 5 月 25 日死亡,系农业人口。被上诉 人董某、许某等人作为死者柳的亲属,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多得赔偿款的目的,违 反法律规定,没有依法定期间(至迟应当在 2005 年 6 月 24 日前)给予柳申报死亡登记, 注销户口,而继续于 2005 年 7 月 4 日完成了为死人柳骗取“农转非”的户口变更。一 审法院明知上述被上诉人的该行为系违法行为, 不能作为认定柳系城镇居民户口的法律 事实的依据,仍然作出了柳系城镇居民户口的认定,显然与事实与法律不符。\n\n2005 年 12 月 20 日,记者来到柳生前户籍所在地的绍兴市公安局镜湖分局灵芝派 出所。在灵芝派出所,记者看到由绍兴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出具的柳的准予迁入证,时间 是 2005 年 7 月 4 日。所领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柳死亡之时还是农民,火葬场又 没有硬性规定必须要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才能火化, 死亡后他的亲属没来申报死亡登记, 注 销户口,民警又不可能三天两头去每个村询问是否死了人,所以我们一直不知情。派出所了 解户口情况,一般是到年终人口统计时,各村上报出生、死亡名单,我们再进行登记。他表 示,现在已经是年底了,接下来将注销柳的户口。\n\n随后,记者又来到绍兴市公安局镜湖分局。该局提供了一份 2005 年 7 月 11 日的《市长 公开电话公安交办回复单》(承办单位灵芝派出所,镜湖分局同意上报):“经查,灵芝镇大 树江村因大树江安置小区配套工程,于 2004 年 7 月 3 0 日与绍兴市政府统一征地办公室签 订土地征用合同,柳等 17 人属于该批土地征用对象。2005 年\n

年 5 月 7 日大树江村委向市 国土资源局镜湖新区办事处、市政府统一征地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土征手续。我所于 7 月 5 日根据市公安局批准的土地征用准予迁入户口证明给柳等 17 人办理了户别变更。

(注:柳车祸死亡后至今未来我所办理死亡注销手续) ”\n从这份回复单可见, 柳死亡后, 其家属迟迟不去公安机关申报死亡登记, 注销户口。

而对于当地两级公安机关而言,今年 7 月上旬,就已经知道柳死亡,连死亡原因也清楚 了。对此,分局、派出所都表示了无奈:注销户口要由死者亲属来申报,我们公安机关才能 办,如果不来申报,我们也没办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表 明了两层意思:不按规定申报户口,公安机关要通知改正,立即申报户口;
经通知拒不改正 的,公安机关要给予处罚(罚款或者警告)。如果说公安机关此前一度被隐瞒,那么,姚顺金 在今年 7 月上旬打 12345 市长公开电话反映后, 公安机关为什么不通知柳亲属、责令改 正呢?\n\n耐人寻味的是,记者在绍兴市国土资源局采访时,从“农转非”审批表上看到,灵芝派 出所在“户籍信息审核意见” 栏签署了如下意见:“经核对无误,共计 17 人。”时间是 2005 年 6 月 9 日,此时柳死亡已有 16 天。对此,灵芝派出所领导的解释是,他们是根 据电脑上的常住人口信息系统进行核对的,承认没有向村里核实过。\n\n记者还看到,“农转非”审批表上村委会的填表日期是 2005 年 5 月 7 日,有关方面据 此也认为村委会是这一天上报的。但该村《要求农转非的申请报告》落款时间明白无误地写 着:2005 年 6 月 9 日。同日,灵芝镇政府在“农转非”审批表上盖公章签署“同意”。同 一天,灵芝派出所签署审核意见。据绍兴市国土资源局的同志介绍,《申请报告》是与“农 转非”审批表一起上报的,也就是说,村里真正的上报日期是 2005 年 6 月 9 日,而不是所 谓的 2005 年 5 月 7 日。12 月 23 日下午,灵芝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黄锦丽告诉记者,村里 将“农转非”审批表上报的当天, 镇政府即签署“同意”并盖了公章。

这进一步证明了该村 上报到镇政府是 2005 年 6 月 9 日(柳死亡后), 而不是 2005 年 5 月 7 日(柳死亡前)。\n\n绍兴市国土资源局称:“我们只核定农转非总的名额,比如说,规定可以农转非 17 人, 就不能是 18 人,至于这 1 7 人究竟是哪些人?有没有都活着?是否每个人都符合农转非条 件?这些不是我们国土资源部门职责内的事,而是公安机关审核把关的事。”\n此案在当地引起了轩然大波。

“如果人\n

死亡后也能‘农转非’, 同样享有生者才具有的 民事权利能力,那就可以为其迁移户口,申请婚姻登记,安排工作岗位,缴纳\n\n养老保险,领取退休工资,办理遗嘱公证,签订合同文本,成为诉讼主体,等等,将涉及不 计其数的法律问题,社会秩序不是乱套了吗?”一位法律界人士尖锐地指出。\n\n据了解,姚顺金已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认为公安机关为死者柳办理户口“农转 非”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法律秩序,要求公安 机关立即纠正该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即依法撤销为死者柳的户口“农转非”。\n\n据悉,公安机关于 2005 年 12 月 22 日注销了柳的户口,注销原因为“道路交通事 故死亡”。\n\n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农转非申请书

导读:本文是关于农转非申请书,希望能帮助到您!

篇1:农转非申请书东风派出所:姓名:,性别:,出生

,身份证号码:

现在居住地址:,由于我户口在

派出所,本人长期在

居住,办事情用到户口本时不太方便,特此想将户口迁与

的户口上。符合有关文件中夫妻投靠的政策或规定,请准许我将户口从

转到

派出所。申请人:篇2:农转非申请书东风派出所:申请人:郭丰先**年**月**日篇3:农转非申请书排调派出所:我是排调中学教师王启林,我子弟是二00八年三月十日出生,幼名为王成,因在刚出生入户时随母为农业户口,但无田无土,现我子弟直跟随我在排调中学居住,为了今后我子弟的生活和社会事务方便,故特向派出所申请,要求将我子弟从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恳请派出所酎情考虑批转为谢。此致申请人:

农转非申请书范文

篇1:

本人____,性别____,出生19xx年10月10日,身份证号码:533xxxxx82xxxx0965,现在居住地址:华坪县荣将镇膏泽村五组。

我由于在农村没有土地,为了响应政府有关文件中农转非的政策,请准许我将户口从华坪县荣将镇膏泽村转到华坪县荣将镇。

申请人:

篇2:

XXX派出所:

我是XXXX村______组村民,我叫______,身份证号为____________,全家人口______人,20XX年高官村改制为高官居委会,根据上级“村改居”相关文件精神,我户符合办理农转非条件,现申请办理农转非,望准予办理。

特此申请!

申请人:

____年____月___日

附:一、户口农转非手程序

1、每年省市人事局向各区县人事局和相关部门下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农转非与公务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家属农转非指标。

2、各区县人事局根据下达的指标数量和农转非人员的标准与条件,制定工作方案,分配指标,对本地区本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遴选、审核。

3、各区县人事局对对初审合格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填写《农转非人员审批表》(一式一份)、《农转非人员备案表》(一式二份)、《农转非人员名单》(一式三份),注明意见,加盖公章,报人事局综合计划处。

4、各区县人事局对初审合格的家属农转非人员填写《公务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人员审批表》(一式一份)、《公务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人员备案表》(一式二份)、《农转非人员名单》(一式三份)、注明意见,加盖公章,报人事局综合计划处。

5、省市人事局在接到农转非申报材料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合格者开据《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通知书》。

6、各区县人事局持《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通知书》、《农转非名单》先后到市公安局、区、县公安局办理农转非手续。

7、录用公务员、招收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项农转非工作,由各系统区县主管部门摸清基本情况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送交区县人事局审查,区县人事局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在收到材料后按照农转非的工作程序上报市人事局审批,同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二、户口农转非所需资料

1、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上,其配偶无职业,随其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连续居住3年以上,或在阎良、长安、临潼区连续居住满2年以上的,可申请配偶及18周岁以下的子女随迁,也可只申请子女.

2、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残疾人员与农业人口结婚,申请人年龄在三十岁以下者,婚龄必须满五年,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者婚龄必须满三年,可申请配偶及18周岁以下的子女随迁。

以上两项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书、结婚证及申请人、被申请人(年满16周岁以上的)身份证;

(2)被申请人户口常住地户籍证明;

(3)残疾人应附残疾证和残疾照片。

3、父母双亡留在农村的子女未满18周岁,不能独立生活或其它地区无亲属,要求投靠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亲属的。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身份证;

(3)被申请人户口常住地户籍证明、父母双亡户口已注销证明以及被申请人在其它地区无亲属投靠的证明。

4、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人员,夫妻一方经市级以上医院确诊不能生育,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可申请抱养或收养一名学龄前儿童。

所需材料:

(1)女方申请书;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不能生育的病历及证明;

(4)被抱养或收养的子女户口常住地户籍证明或《新出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5)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92年以前收养的附《公证书》);

5、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人员,因丧偶留在农村18周岁以下的子女可申请投靠。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身份证;

(3)被申请人常住地户籍证明;

(4)申请人配偶死亡户口注销证明。

6、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无配偶的男性公民收养女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书、身份证;

(2)被抱养或收养的子女户口常住地户籍证明或《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92年以前收养的附《公证书》);

7、男性公民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公民年龄超过55周岁(含离退休人员),身边无子女,来本市投靠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子女3年以上的,可申请落户。

所需材料:

(1)子女的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证;

(3)父母户口常住地户籍证明。

8、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人员,与外地配偶离婚三年以上(或一方再婚),判归其抚养的18周岁以下子女可申请投靠。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离婚证或判决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身份证;

(3)被申请人常住地户籍证明;

(4)一方再婚的应附结婚证或再婚证明。

9、原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的上山下乡知青及其配偶(无正式工作),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落非农业户口。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证;

(3)被申请人结婚证;

(4)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簿;

(5)有关本人系上山下乡知青的证明。

10、军队干部符合副营或副科级(含技术11级、体育7级)、年满35周岁、军龄满15年条件之一的,以及现役五、六级高级士官,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配偶及18周岁以下的子女随军落户。由派出所审核受理并组织材料,部队指定专人直接上报市局户籍管理科。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结婚证、部队师级以上政治部门任职命令及批准《西安市公安局军队干部(士官)家属随军审批表》、入伍登记表;(附:西安市公安局军队干部(士官)家属随军审批表)

(2)配偶无业的证明(由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部门及派出所出具);

(3)被申请人(16周岁以上)身份证及常住地户口簿。

申办的相关户口,受理民警均要与申请人见面,核实情况,认真如实填写《入户审批表》。

农转非申请书

本人***,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本人现因工作原因特申请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恳请予以办理,谢谢!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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