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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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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11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11日下午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摘要如下:

2010年工作回顾

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完善、落实服务大局的措施。

——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全年共批准逮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嫌疑人37532人,提起公诉50775人。加大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严重经济犯罪力度,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448件;
积极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协同开展对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侵权案件高发地的重点整治。

——深入开展查办重点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深化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0533件。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立案侦查项目审批、招标投标、物资采购等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8584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工作,立案侦查土地和矿产资源审批出让、开发利用、征地补偿等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1248件。

——积极参与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任务。青海玉树强烈地震、甘肃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检察机关积极救助受灾群众,依法打击影响灾区稳定、侵害受灾群众利益的刑事犯罪,注重预防和查办侵吞、挪用救灾款物等职务犯罪。积极投入世博会和亚运会、亚残运会安保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在场馆和配套设施建设中同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

——保障和服务区域协调发展。各级检察机关围绕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结合本地区实际,深入调研,改进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和改进批捕、起诉等工作,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重视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完善社会管理。

——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916209人,同比减少2.6%;
提起公诉1148409人,同比增加1.2%。深入开展反渗透、反颠覆、反分裂斗争,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积极参与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秩序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侵害幼儿园儿童和学校师生生命安全的犯罪。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打击涉枪涉爆犯罪、扫黄打非等专项行动,努力遏制严重刑事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注重结合办案化解社会矛盾。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依法决定不批捕64195人,同比增加20.7%;
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决定不起诉29898人,同比增加16.9%。推进刑事和解、检调对接机制建设,对民事申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城中村、城乡接合部等治安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推动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规范和强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协助基层组织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帮教。完善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办案方式及制度,加强教育、感化、挽救。依法打击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信息、实施赌博等犯罪,净化网络环境。

三、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坚持把严肃查办、积极预防职务犯罪摆在突出位置,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依法严肃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全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909件44085人,同比分别增加1.4%和6.1%。其中,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8224件,同比增加0.2%;
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23人(含厅局级188人、省部级6人),同比增加2%。加大查办行贿犯罪力度,立案侦查行贿犯罪嫌疑人3969人,同比增加24.3%。健全境内外追逃追赃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282人,追缴赃款赃物计74亿元。

——大力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7349件10227人,同比分别增加4.5%和9.3%。其中,立案侦查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3508件,同比增加10.5%。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工作机制,着力解决渎职侵权犯罪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等问题。

——更加重视职务犯罪预防。结合办案加强犯罪分析和对策研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预防建议55628件,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警示教育964万人次。以政府主导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为重点,协助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制度。

四、全面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执法司法公正

制定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着力解决执法司法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重点加强对有案不立、刑讯逼供、违法取证、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的监督。一是加强立案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公安机关立案31203件;
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0702件。二是加强侦查监督,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33836件次。三是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积极支持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起诉时依法提出量刑建议,促进量刑公开公正。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裁判的监督,建立一审判决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机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5425件。

——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深入开展全国监狱清查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监管专项活动,重点排查解决“牢头狱霸”问题,对87名严重破坏监管秩序的在押罪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0813人。开展保外就医专项检察活动,纠正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程序或脱管漏管555人。加大清理久押不决案件力度,依法纠正超期羁押525人次。

——强化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12139件。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对认为裁判正确的44021件申诉,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对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督促起诉33183件,支持起诉21382件,防止侵害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

——强化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监督。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制定《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坚决惩治利用司法权贪赃枉法的行为,查办涉嫌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2721人。

五、坚持执法为民宗旨,维护人民群众权益 立足检察职能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努力做到贴近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

——拓展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平台。加强接待窗口建设,推行民生服务热线和全国统一的12309举报电话,推行“一站式”受理接待中心和网上查询平台,进一步畅通群众控告申诉渠道。深入开展文明接待室创建活动。在乡镇、社区探索建立派出检察室,开展巡回检察。

——依法惩治严重危害民生的犯罪。坚决打击“两抢一盗”、电信诈骗、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侵害群众权益的犯罪,严肃查办征地拆迁、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招生考试等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涉嫌非法拘禁、报复陷害、破坏选举等侵权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24人。依法同步介入重特大事故调查,严肃查办火灾、矿难等事故背后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1037人,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参与9起重特大事故调查。

——加强对特殊群体和困难群众的司法保护。高度重视涉军案件和涉港、涉澳、涉台、涉侨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军队、武警部队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维护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坚决打击侵害残疾人和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的犯罪,起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4422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案件,开展支持起诉工作。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对6280名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供救助救济。

——依法妥善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信访问题。共办理群众信访439750件次。高度重视、妥善化解涉检信访积案3959件。认真贯彻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依法自觉履行赔偿义务,加强对赔偿案件的法律监督,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和内部监督制约,提高自身公正廉洁执法水平

切实加强对检察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保障自身公正廉洁执法。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入开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制定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和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大力弘扬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职业道德。

——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以领导干部和执法办案一线检察官为重点推进全员培训,共培训检察人员11.9万人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完成对基层检察长的普遍轮训,开展对省级检察院业务部门负责人的普遍轮训。强化基层教育培训工作,大规模推进岗位练兵。

——加强执法规范化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首次颁布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建立案件评查机制,对存在执法过错的91名检察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完善检务督察制度。

——狠抓纪律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制定《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若干规定》。严格规范检察人员对外交往行为。专项治理违规使用警车问题。在开展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扣押冻结款物管理制度。注重运用自身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巡视等制度。开展“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教育活动。

——扎实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全面规划和落实基层检察院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建设。选派业务骨干到基层挂职锻炼,进一步解决基层办案力量不足、人才短缺等困难。落实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市县级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等配套制度。

七、自觉接受监督,保障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完善和落实自觉接受监督的机制和措施,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检察权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坚持经常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重要工作,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了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情况。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79件议案、建议全部办结。

——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主动向政协通报检察工作情况,邀请政协委员座谈、视察、专题调研。健全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联系机制。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21件提案全部办结。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经7年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深化检务公开,推行阳光检务,完善和落实公开审查、案件信息查询等制度,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

2011年工作安排

2011年,检察机关要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为着力点,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为实现“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提供司法保障。

一、更加注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切入点、结合点,切实发挥打击、保护、监督、教育、预防等职能作用。加大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力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侵害农民权益、危害农业发展、影响农村稳定的犯罪,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依法打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资源的犯罪,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经济发展。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坚决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的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积极参与对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的集中整治。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着力建立健全群众诉求表达机制、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工作机制、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式和途径,促进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促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

三、更加注重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依法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案件,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中的职务犯罪案件,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涉及的失职渎职及背后的腐败犯罪案件,发生在基层政权组织和重点岗位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犯罪案件,以案谋私、贪赃枉法和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等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继续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全国人大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加强新领域、新类型案件法律政策研究,依法打击犯罪者,挽救失误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加强法制宣传、警示教育、检察建议工作,建立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领域调查分析、风险预警制度,落实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制度,促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四、更加注重维护人民群众权益。加大对黑恶势力、涉枪涉爆、“两抢一盗”、拐卖妇女儿童、非法集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的惩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把严重损害群众经济权益、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作为查办职务犯罪重点,严肃查办侵占惠农补贴、土地补偿、扶贫救灾、移民安置等专项资金的案件,官黑勾结、欺压百姓的案件,干扰、破坏、操纵基层选举的案件,以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方面严重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重视涉检信访工作,依法妥善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积极采取带案下访、送法下乡、巡回检察等方式,加强群众工作,完善和落实便民利民措施。

五、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改进监督方法,提高监督质量,增强监督实效。加强刑事立案监督,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切实纠正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加强对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的监督,完善对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机制。规范量刑建议工作,强化对刑事审判特别是量刑畸轻畸重的监督。加强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积极推进相关司法改革,稳妥开展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试点工作。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依法严厉打击“牢头狱霸”,规范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强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加强对诉讼中渎职行为的监督,严肃查处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等犯罪,维护司法公正。

六、更加注重自身公正廉洁执法。全面落实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和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突出抓好对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制约,强化对重点执法岗位、执法环节、执法人员的监督,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的制约,防止检察权的滥用。推行案件集中管理,建立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管理监督机制。加强案件评查工作,加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对执法和队伍中仍然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持高度警觉,坚持从严治检,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深化检务公开,进一步落实权利义务告知、检察文书说理、检察工作通报、检察开放日等制度,保证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七、更加注重加强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扎实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协同党委选好配强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推进大规模教育培训,重点加大培训基层检察人员力度,提高正确执行法律和政策、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专项报告为契机,加强基层检察队伍管理和能力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8年3月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

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曹建明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过去的五年,是党和国家发展进程中极不平凡的五年,全面依法治国取得历史性成就。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检察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连续4年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党中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检察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全国检察机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历次会议决议,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扎实推进,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明显提升,人民检察事业取得长足发展。

一、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

1 乐业

我们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履行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用更加彰显。2013年至201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453.1万人,较前五年下降3.4%;起诉717.3万人,较前五年上升19.2%。

坚决维护国家安全。深入开展反分裂反渗透反间谍反邪教斗争,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积极投入严厉打击暴恐活动专项行动,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浙江、山东、广东等地检察机关多次选派业务骨干赴反恐一线指导、参与办案,北京、云南、新疆等地检察机关从快批捕起诉**“10〃28”、昆明“3〃01”、莎车“7〃28”等一批重大暴恐案件。

切实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共起诉故意杀人、绑架、放火等严重暴力犯罪40.5万人,甘肃、浙江等地检察机关从快批捕起诉甘蒙“8〃05”系列强奸杀人案、蓝色钱江保姆纵火案等重大恶性案件。深入推进扫黑除恶、缉枪治爆、禁毒扫黄等专项斗争,起诉刘汉、刘维等为非作歹、欺压百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8932人,立案侦查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333人。坚决惩治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起诉172.4万人。同步介入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等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起诉重

2 大责任事故、危险物品肇事等犯罪1.4万人,查处事故背后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4368人,较前五年分别上升10.4%和80.1%。起诉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犯罪1472人,依法保护公民人格尊严。

突出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2016年与公安部、工信部、人民银行等共同发布通告,与公安部共同挂牌督办“徐玉玉案”等62起重大案件,两年来共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5.1万人。加强境外司法合作,广东、北京、江苏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及时批捕起诉崔培明等130人、张凯闵等85人、邱上岂等61人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

坚决惩治涉医犯罪。2013年温岭杀医案发生后,立即部署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2014年起又连续3年与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共同发布意见,坚决惩处涉医犯罪、维护医疗秩序,推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对暴力伤医案快速反应、挂牌督办。2016年以来共起诉故意伤害医务人员、在医院聚众滋事等犯罪7816人,天津、江苏、黑龙江等地检察机关从快批捕起诉苏英明、赵连生、齐洪生等暴力伤医案。

推进平安校园建设。针对严重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欺凌和暴力问题,与中央综治办等共同发布指导意见,推进综合治理,保障校园安全。2016年以来共起诉侵害在校学生的暴力犯罪1万余人。依法惩治“校园贷”涉及的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与教育部联合部署“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重

3 庆“莎姐”、武汉“秦雨”、泸州“纳爱”、慈溪“花季关护”、南阳“冬云”等大批优秀检察官团队走进中小学开展法治教育,已巡讲4万余场。

深入推进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突出整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积极推进乡村治理。突出惩治网络造谣、网络贩枪、网络黄赌毒、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北京、江苏等地检察机关依法起诉“快播”案、“名流汇”网络直播平台聚众吸毒案等案件,促进网络空间治理、维护网络安全。开展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检察,对严重违反监管规定或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监督收监执行1.5万人。全面开展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检察官以案释法,加强典型案件发布和法治宣传。坚持民主参与、人民监督、检察监督、权利救济相结合,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保障合法合理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法合理的结果。

二、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大局保障民生

我们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履职尽责,先后制定实施服务全面深化改革、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科技创新、保障健康中国建设等11个司法政策指导意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能力进一步提升。

主动融入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北京、天津、河北检察机关建立协作机制,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雄

4 安新区建设。上海等11个自贸试验区所在地检察机关建立一体化协作机制,打造中国特色“自贸检察”。辽宁、吉林、黑龙江检察机关围绕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细化服务东北振兴司法举措。湖北、湖南、江西检察机关加强区域联动,服务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

坚决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积极投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起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14.4万人,是前五年的2.2倍。突出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起诉8.2万人,北京、上海、湖南等地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e租宝”、“中晋系”、“善心汇”等重大案件;严厉打击证券期货领域犯罪,广东、山东、上海等地检察机关依法办理马乐案、徐翔案、伊世顿公司操纵期货市场案等重大案件,坚决维护经济金融安全。

加强企业平等保护和产权司法保护。在司法办案中重视完善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司法政策,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坚持“三个慎重”、区分“五个界限”,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2016年制定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意见,推广湖北“鄂检十条”、湖南“除虫护花”、安徽“问需解难”和福建泉州“亲清护企”等经验,严惩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合法权益犯罪,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2017年先后发布

5 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等政策文件,明确要求对企业因经营不规范引发的问题,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罪与非罪不清的按无罪处理。专项部署涉产权刑事申诉案件清理,对赛格集团申诉案等21件案件依法甄别纠正。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张文中案、顾雏军案专门办案组,与最高人民法院同步审查,依法提出检察意见。

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坚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广东、四川、宁夏等30个省区市建成打击侵权假冒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平台,起诉制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2万余人,是前五年的2.1倍。连续5年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年度十大案例,突出打击重点。深入研究科技创新领域新情况,严格区分合法兼职获利、股权分红、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与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挪用公款,一般违纪违法与犯罪等界限,尊重和保护社会创造力及发展活力。

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守护绿水青山蓝天。连续4年开展专项立案监督,从严惩治污染大气、水源、土壤以及进口“洋垃圾”、非法占用耕地、破坏性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起诉13.7万人,较前五年上升59.3%。现场督办腾格里沙漠排污案、祁连山破坏环境资源案。与环保部、公安部共同推动环保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

6 法衔接,挂牌督办垃圾跨省倾倒太湖西山案、静海坑塘污染案等64起重大案件。办理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1.3万件,督促5972家企业整改,督促恢复被污染、破坏的耕地、林地、湿地、草原总面积14.3万公顷,索赔治理环境、修复生态等费用4.7亿元。福建、江西、贵州检察机关持续开展专项监督,服务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吉林、甘肃、青海、陕西检察机关分别部署长白山、祁连山、三江源、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工作。

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推动食品药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紧盯问题奶粉、地沟油、病死猪肉、非法疫苗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连续4年开展专项立案监督,挂牌督办庞红卫等人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等986起重大案件;办理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731件;起诉制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6.3万人,是前五年的5.7倍。

坚决惩治恶意欠薪。起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7957人,支持农民工起诉9176件。2017年12月部署农民工讨薪问题专项监督,至春节前,检察机关共支持5566名农民工提起诉讼,帮助追回劳动报酬4605万余元;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370份,督促依法履行职责,帮助2万余名农民工追索被拖欠的劳动报酬3.4亿元,让辛苦一年的农民工兄弟回家过好年。

强化特殊群体和困难群众权益保障,加强司法人文关

7 怀。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从严打击性侵、拐卖、虐待未成年人犯罪,强化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司法保护。上海、北京检察机关迅速介入、依法办理携程亲子园、红黄蓝幼儿园虐童案等社会关注案件。加强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落实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2316名涉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经检察官帮教后悔过自新、考上大学。依法保护妇女人身权益,起诉强奸、拐卖、强迫卖淫等犯罪4.3万人。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与全国老龄办等共同健全老年人法律维权机制,严惩欺老虐老骗老案件。与中国残联共同制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指导意见。对5.1万名陷入生活困境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供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4.3亿元。

三、坚持有腐必反,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

我们坚决贯彻党中央部署,毫不动摇抓好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全力配合支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服务反腐败工作大局。

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立案侦查职务犯罪254419人,较前五年上升16.4%,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53亿余元。其中,涉嫌职务犯罪的县处级国家工作人员15234人、厅局级2405人。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党的十八大以来,检察机关对周永康、孙政才、令计划、苏荣等120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立案侦查,对105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提起公诉。依法办理衡阳

8 破坏选举案、南充拉票贿选案、辽宁拉票贿选案涉及的职务犯罪。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犯罪59593人、“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37277人,较前五年分别上升6.7%和87%。严肃查办不作为、乱作为的渎职侵权犯罪62066人,依法查处“万吨小麦霉变”、“地铁问题电缆”等事件背后的渎职等犯罪。

坚决惩治“小官大贪”和“微腐败”。持续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在涉农资金管理、征地拆迁、社会保障、扶贫等民生领域查办“蝇贪”62715人。会同国务院扶贫办部署为期5年的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对易地扶贫搬迁重点工程开展预防监督,部署“精准扶贫、廉洁为民”专题警示教育基层行活动。

坚持不懈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在中央纪委统一领导下,2014年10月起持续开展专项行动,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司法合作,已从42个国家和地区劝返、遣返、引渡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222人,包括杨秀珠、李华波、王国强、黄玉荣等35名“百名红通人员”。与公安部、人民银行等共同开展预防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检察机关对任润厚等45起职务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及时启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决不让腐败分子躲进“避罪天堂”,决不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捞

9 到好处。

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四级检察院普遍开展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专题报告、警示教育等工作,深入分析系统性、区域性职务犯罪特点和原因,提出整改、预防建议。持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项预防。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共同推广江苏泰州预防职务犯罪邮路,“检察蓝”牵手“邮政绿”,将廉政文化送进千家万户。《人民检察官》、《人民的名义》等一批法治作品获得好评。

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刻领会改革的重大意义,坚决拥护、全力支持配合改革。2017年北京、山西、浙江检察机关先行试点,取得重要经验。其他非试点省区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46032人,同比上升4.7%,确保查办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全面推开试点后,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在前面,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服从大局,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促进合编合心合力。四级检察院反贪、反渎和预防部门职能、机构及44151名检察干警已全部按时完成转隶。

四、全面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我们强化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

10 平正义。

一批重大冤错案件得到纠正。对受理申诉或办案中发现的“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沈六斤故意杀人案”、“卢荣新强奸杀人案”、“李松故意杀人案”等18起重大冤错案件,及时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均改判无罪。对人民法院再审的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案等案件,检察机关同步成立专案组,重新复核证据、明确提出纠正意见,共同纠错。对冤错案件首先深刻反省自己,倒查追究批捕、起诉环节把关不严责任,吸取沉痛教训。颁布履行检察职能纠防冤错案件等系列指导意见,建立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等制度。

坚决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对提请“减假暂”不符合法定条件或程序,以及裁定或决定不当的,监督纠正11.8万人。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以权减刑”、“提钱出狱”等问题,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为重点,强化对异地调监、计分考核、病情鉴定等环节监督,共监督有关部门对2244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原厅局级以上干部121人。

坚持不懈清理久押不决案件。在中央政法委统一领导下,检察机关牵头,对政法各机关羁押3年以上仍未办结的案件集中清理。经政法各机关共同努力,2013年核查出的4459人,至2016年10月全部清理纠正完毕。

监督纠正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的突出问题。针对检察机关发现的一些罪犯被判处实刑后未入狱、流散社会甚至重新犯罪问题,2016年与公安部、司法部等共同开展专项清理,核查出11379人并逐一跟踪监督。现已监督纠正9222人,其中收监执行7162人。对仍逃匿或下落不明的1181人,督促开展追逃。

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调解书提出抗诉2万余件、再审检察建议2.4万件,对审判程序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8.3万件,对民事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12.4万件。针对民间借贷、企业破产、房屋买卖、驰名商标认定等领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打“假官司”问题,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重点监督“规模性造假”和中介服务机构“居间造假”,2016年以来共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3877件,对构成犯罪的起诉452人。

坚决惩治司法腐败。注重在诉讼监督中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失职渎职的司法工作人员11560人。

五、锲而不舍抓落实,加速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我们牢牢把握改革正确方向,勇于啃硬骨头、闯难关,党中央部署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的29项改革任务全部完成或结项,司法改革呈现全面发力、多点突破、纵深推进的局面。

司法责任制全面实施。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格局基本形成。检察官员额制全面推开,入额检察官全部配臵在办案一线,实行员额动态管理。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建立检察官办案组和独任检察官两种办案组织,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决定、承担责任。与检察人员职务序列相配套的履职保障制度逐步完善。坚持放权不放任,全面开展流程监控和质量评查,全程、同步、动态监督司法办案。入额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1854个检察院开展内设机构改革,一线办案力量普遍增长20%以上。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坚决贯彻党中央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2015年7月起在13个省区市860个检察院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053件,覆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所有授权领域。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后,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0925件。这项改革两年间完整经历了顶层设计、法律授权、试点先行、立法保障、全面推开5个阶段,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道路。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力推进。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共同制定改革意见。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

13 除非法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0个常见罪名批捕、起诉证据指引。充分发挥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督促侦查机关立案9.8万件、撤案7.7万件,追加逮捕12.4万人、追加起诉14.8万人,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捕62.5万人、不起诉12.1万人,其中因排除非法证据不批捕2864人、不起诉975人,依法纠正“王玉雷故意杀人案”。加强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3.5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陈满故意杀人案”、“谭新善故意杀人案”等11起重大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重视律师促进公正司法的重要作用,发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更加充分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推动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臵机制,监督相关政法机关纠正阻碍律师行使执业权利6981件。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扎实开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2014年6月起在18个城市开展为期两年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共对5.6万件轻微刑事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查起诉周期由过去平均20天缩短至5天。2016年11月又部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人民法院适用该制度审结的刑事案件中,由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的占98.4%,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为92.1%。

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取得重要成果。2014年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挂牌成立后,积

14 极探索跨行政区划管辖范围和办案机制。办理跨地区案件和食品药品、环境资源、知识产权、海事等特殊类型案件843件1332人。

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稳步推进。贯彻党中央要求,市县检察院检察长由省级党委管理,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由省级党委或委托地市级党委管理。政法专项编制由省级统一管理。成立省级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统一遴选入额检察官。吉林、广东等19个省份已实现省级财物统一管理,省市县检察院均为省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

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人民监督员一律由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和管理,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一律接受监督,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一律由司法行政机关随机抽选,市县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一律由上一级检察机关组织监督。2014年深化改革以来,人民监督员共监督案件9241件。

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深度结合。2014年建成融办案、管理、监督、统计等功能于一体、四级检察院全联通全覆盖的全国统一大数据办案平台,所有办案一个平台、一个标准、一个程序,实现网上录入、网上管理、网上监督,数据自动生成。建成四级检察院全联通全覆盖的全国网上信访信息系统、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减少人民群众信访奔波劳累之苦。探索人工智能在司法办案中的应用,全面推进智能辅

15 助办案系统以及侦查活动监督平台、案管机器人、智能语音办案平台、出庭一体化平台建设,推动司法办案更加高效规范公正。

六、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坚持从严治检、建设过硬队伍

我们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五个过硬”要求,努力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满意、忠诚可靠、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

加强政治建设和能力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自觉接受中央专项巡视监督,坚持不懈整改突出问题,全面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制定实施检察官岗位素能基本标准,深入推进大规模、正规化教育培训,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调训3.8万人次。五年来,涌现出张飚、潘志荣、彭少勇、丁殿勤、王盛等一大批新时代优秀共产党员和模范检察官,特别是包括陈运周、刘宝奇、苏知斌、俞秀成、程然、宾毅、周经发、周会明等全国模范检察官在内的39名检察干警为维护公平正义奋斗到生命最后一刻,树立起人民检察为人民的不朽丰碑。

坚持规范司法永远在路上。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2014年起连续4年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坚决

16 纠正违法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暴力取证、不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等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193起司法不规范案件,公开通报典型案例。颁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规定、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修订完善检察机关司法工作基本规范,发布9批38个在审查证据、适用法律方面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统一和规范办案标准。

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以零容忍态度严惩自身腐败。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制定实施办法,发布严肃纪律作风15条禁令、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紧盯司法办案,制定领导干部和办案检察官任职回避、加强内部监督防止说情干扰、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等规定。健全系统内巡视制度,在各省区市党委支持下,提前实现对各省级检察院党组巡视全覆盖。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检察人员2089人,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11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543人。严肃追究531名领导干部失职失察责任。

七、为人民司法,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我们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确保检察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公正行使。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历次会议精神,及时全面梳理全国人大代表历次审议报告、视察工作、

17 参加座谈时提出的8587条意见和建议,印发四级检察院整改落实。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反贪污贿赂、刑罚执行监督、规范司法行为、侦查监督、司法改革、公益诉讼等工作,积极配合专项检查和调研,认真落实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领导班子成员直接联系代表、内设机构直接联系代表团制度,多次分批邀请1573名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594件议案、建议全部办结。

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积极参加全国政协专题协商会,与全国政协及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健全重大决策咨询、重大问题联合调研等制度,定期通报检察工作情况。邀请民主党派法学专家挂职,注重从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中选聘特约检察员和专家咨询委员,参与检察决策。邀请政协委员参加执法检查、案件评查。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216件提案全部办结。

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制约。对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公诉案件,全面认真评查剖析,通报典型案例,提高办案质量。对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不批捕、不起诉案件,更换承办人重新审查,改变原决定2115人,较前五年上升85.7%。

拓宽人民群众监督渠道。建设服务群众统一窗口,升级完善全国12309检察服务公共平台,全面推进网上检察院、

18 掌上检察院和检察服务大厅建设。四级检察院已全部实现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电子卷宗系统、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新闻发言人4个全覆盖,普遍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对媒体曝光的于欢故意伤害案等热点敏感案件及时发声、深入调查、依法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五年来,我们举全系统之力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检察工作加快发展。先后制定检察援藏20条意见、检察援疆34条措施、支持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检察工作发展8条意见,积极构建业务、人才、教育、文化、科技、资金“六位一体”援助格局。在乌鲁木齐、林芝、呼和浩特建成全国检察机关维汉、藏汉、蒙汉双语培训基地。

五年来,我们努力为实现强军梦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共起诉破坏军事设施、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破坏军婚等涉军犯罪1635人。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军委政法委联合下发文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军地检察协作,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服务军民融合发展,支持军事检察机关依法履职。2017年又专门制定指导意见,依法妥善处理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相关案件,支持军队改革发展。

五年来,我们深化与港澳台地区司法交流协作,海峡两岸检方主要负责人以适当名义互访,开设二级窗口规范办理两岸司法互助案件,强化惩治跨境犯罪协作,依法妥善办理

19 涉港澳台和涉侨案件,坚决维护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合法权益。

五年来,我们积极融入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充分发挥司法对外交往积极作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全面开放新格局。在北京、天津、山东、海南、广西、新疆等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大力支持下,发展完善国际检察官联合会、上合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等多边机制,发起成立金砖国家总检察长会议机制,建立中越、中哈边境地区检察机关直接合作和定期会晤机制,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检察“朋友圈”越来越大。特别是2017年成功举办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大会,98个国家及地区的总检察长、司法部长等500多名代表齐聚北京,共同研讨“为公益服务的检察”,习近平主席专门致贺信,张德江同志出席开幕式并致辞,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重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保护作用引起各国代表强烈反响和热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与95个国家和地区执法司法机关签署145份双边合作协议,在反恐、追逃追赃和打击电信网络犯罪、毒品犯罪等领域紧密合作,2013年以来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675件。

各位代表,过去五年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最根本的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掌舵导航,最关键的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最重要的是党和

20 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所形成的大环境。五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工作有力监督,国务院大力支持,全国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加强民主监督,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给予极大关心、支持和帮助。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诚挚的感谢!

我们深切体会到,做好检察工作,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毫不动摇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检察工作全过程和各环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履职尽责,肩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真正做到人民检察为人民;必须牢牢把握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必须勇于改革创新,更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

同时,我们清醒认识到,我们的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也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一是对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给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挑战,对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认识有待进一步提升,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需要进一步加强,一些地方民事、行政、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仍较薄

21 弱,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公益诉讼立法使检察职能发生新的变化,需要进一步调整和适应;三是司法责任制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化,综合配套改革措施不够完善,思想政治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四是检察队伍素质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要求,金融、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信息网络等专业人才缺乏;五是违法违纪、司法不规范等问题时有发生,极少数领导干部和检察人员以案谋私、以案谋钱。我们一定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这些问题,决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殷切期望。

2018年工作建议

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强化法律监督,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和检察工作智能化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努力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

第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学习大培训,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四

22 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会、牢牢把握关于法治建设、政法工作的新思想,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确保人民检察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砥砺前行。

第二,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坚持国家利益至上,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依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深化缉枪治爆、严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专项行动,坚决惩治多发性侵财犯罪,推进中小学、幼儿园、医院等重点区域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惩治涉军犯罪,坚决维护国防利益、军事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检察环节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

第三,努力为新时代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依法甄别纠正产权纠纷申诉案件,保护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积极投入重大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专项行动,重点惩治非法集资、网络传销、内幕交易等犯罪。突出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推动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积极参与扶贫

23 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严惩危害农村稳定、侵害农民利益的犯罪,强化对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农房租赁、集体产权改革等领域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第四,大力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认真学习、严格实施修改后的宪法,坚决维护宪法权威。推动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全面发展,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有效防范冤错案件,坚决维护司法公正。全面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深化涉法涉诉信访机制改革,坚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加强军事检察等专门检察工作。

第五,坚定改革的政治定力,将改革进行到底。深入贯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部署,积极配合监察机关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形成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在依法惩治腐败犯罪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检察官员额制,提升改革整体效能。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推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继续探索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加快推进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研究探索反贪职能转隶后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深入推进智慧检务建设,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质量效率

24 变革。

第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从严治检,建设一支既政治过硬又本领高强的新时代检察队伍。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加强专业化建设,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坚持把重心放在基层,加大对新疆、西藏和四省藏区、赣闽粤原中央苏区基层检察院建设支持力度。加强系统内巡视巡察和检务督察,开展司法规范化大检查,坚决惩治自身腐败,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各位代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国检察机关要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本次全国人大会议要求,更加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谱写新的壮丽篇章! 25

在公安部、最高院分别针对“醉驾入刑”执行上表态后,昨日,最高检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白泉民接受本报独家采访时表示,对于检方来说,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

5月1日起,备受公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

(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规定了“醉驾入刑”。

昨日,白泉民向本报记者独家回应了检察机关在醉驾案件执行中的立场和态度。

白泉民告诉记者,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机关的醉驾案件,经检察机关查明,案件的醉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会一律按照法律程序办理,该批捕的批捕,该起诉的起诉。对于醉驾情节轻微案件,白泉民表示,会按照刑法修正案

(八)及相关法律上的条款起诉,不会存在选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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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首例高速路醉驾案被公诉

本报讯 (记者刘洋 通讯员魏亚男)昨天,记者从朝阳检方获悉,北京首例高速公路醉驾案被告人袁某被提起公诉。袁某被指控酒后驾驶车辆在高速路行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6mg/100ml。

据检方介绍,5月2日晚,朝阳交通支队民警在京沪高速公路出京方向对过往车辆进行例行检查。23时左右,一辆比亚迪牌小汽车驶入大羊坊收费站,民警上前对其进行检查,当司机摇下车窗后,民警就闻到一股酒气从车内涌出。但司机袁某发现民警要对其进行酒精测试后,立即摇上车窗、锁上车门拒绝检查,还在车内睡着了。

直到5月3日0时30分左右,袁某才下车接受酒精检测。经鉴定,袁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6mg/100ml。检察官表示,根据规定,驾驶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则属于醉酒驾车。

在接受讯问时,袁某承认自己心存侥幸,当晚驾车前喝了几两52度的泸州老窖,当晚酒后便开上了高速公路。

目前,被告人袁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提起公诉。

■ 新闻背景

“醉驾入刑”引发讨论

据公安部统计,“醉驾入刑”的实施对醉驾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实施前半月,全国查处的醉酒驾驶数量较去年同期下降35%,日均查处数量较去年全年日均查处数下降43%,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

“醉驾入刑”实施期间,最高院副院长张军“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行为可能不被追究刑责”的表述引发社会舆论的广泛讨论。

讨论中,公安部首先发表了在醉驾案侦查中的立场。公安部称,在刑法修正案

(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公安部门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

随后,最高院也正式对醉驾案件审理表态。最高院将印发“指导案例”,以规范醉驾案件审判。最高院已通知各省高院将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的前两起案件上报,最高院将在审查后发布醉驾指导性案例。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练习试题

一、填空题

1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 ),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 )和( ),维护( )和( ),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2人民检察院通过( )、( )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3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 ),以( ),坚持( )、( )、( )和( ),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 ),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 )和( )。

4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分别由( )部门、( )部门、( )负责,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5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 )。

6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 )和( )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 )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

7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 )或者( ),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中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 )报告。

8人民检察院( )在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民事抗诉案件或者其他与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有关的议题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列席会议。

9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 )制度。

10检察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不得违反规定会见( )。

检察人员有( )、( )等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11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 )、( )、( )的监督案件,( )、( )和( )均有管辖权。

12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由( )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13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 )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14人民检察院发现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 )。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 )指定管辖,不得再( )。

15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 )指定管辖。

人民检察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报请( )院指定管辖。

16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 )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17检察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前款规定,适用于( )( )( )( )等 18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 )( )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 )

19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人民检察院作出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等决定前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 )。

20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 ),但案件需要( )的除外

21检察长的回避,由( )决定;
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 )决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 )主持,( )不得参加。

22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 )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 )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 )参与本案工作。

23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 ),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 )。

24申请人应当按照( )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25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部门受理。

26应当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 )日内将监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检察院。

27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后,需要通知当事人的,( )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在()日内发送当事人。

28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围绕( )以及( ),对人民法院( )进行审查。其他当事人也申请监督的,应当将其列为( ),对其申请监督请求( )。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参加听证。

29需要调查核实的,由( )提出,( )或者检察长批准。

30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 )( )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31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 )( )( ) 32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33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后,发现监督意见确有错误或者有其他情形确需撤回的,应当经( )批准或者( )决定予以撤回。

34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不收取( )。申请复印、鉴定、审计、勘验等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检察院不得( )。

35人民检察院发现制作的法律文书存在笔误的,应当作出《 》予以补正。

36民行检察工作要按照“( )( )( )( )”这一总基调,在全局、布局、格局等关键问题上不断创新,实现新的跨越;

37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涉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调查期限不得超过( )。确需延长调查期限的,可以报经(

)批准,延长(

)。

38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可以通过( )( )( )( )或者建议更( )( )等措施进行法律监督。

39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 )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 )。

40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 )或者( )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二、选择题

1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 )

A监督申请书B身份证明C相关法律文书D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2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 )

A全部判决书、B裁定书、C决定书、D调解书

3当事人申请监督符合哪些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A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B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C本院具有管辖权D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4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监督申请,应当( )作出处理:
(A)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B)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C)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D)不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人不撤回监督申请的,可以决定不予受理。

5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的情形包括:
A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B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C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D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6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 A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能存在法律规定需要监督的情形,仅通过阅卷及审查现有材料难以认定的;

B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

C民事执行活动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

D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形。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 A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请监督的;

B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C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D其他可以中止审查的情形。

8下列证据,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A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但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B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C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意见的证据;

D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A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或者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缺乏证明力的;

B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的;

C对基本事实的认定违反逻辑推理或者日常生活法则的;

D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情形。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A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独任审判的;

B人民陪审员参与第二审案件审理的;

C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的;

D审理案件的人员不具有审判资格的;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A不允许或者严重限制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的;

B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C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D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12符合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A判决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

B判决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C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

D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13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A决定中止和恢复审查的;

B决定终结审查的。

C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的 D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的

14案件管理部门发现本院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A法律文书使用不当或存在明显错漏的;

B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的办案期限未办结案件的;

C侵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

D未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以及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

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
A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中同类问题适用法律不一致的;

B人民法院在多起案件中适用法律存在同类错误的;

C人民法院在多起案件中有相同违法行为的;

D有关单位的工作制度、管理方法、工作程序违法或者不当,需要改正、改进的。

判断题

1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无权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管辖,( )

2当事人申请监督,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 ) 3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终审民事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4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制作《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需要通知其他当事人的,应当将《受理通知书》和监督申请书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监督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不提出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 )

5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本院民事检察部门,同时将《受理通知书》抄送本院案件管理部门。

6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提请其他监督等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受理。

7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建议当事人自行和解。()

8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9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10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在决定抗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11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12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13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仅是宣读抗诉书;

1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简答题

1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

2有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3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4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哪些情形的除外:7

5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6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有哪些决定

7听证应当按照何种顺序进行

8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何种调查核实措施

9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 10新证据的范围

11哪些情形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1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1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审判程序包括

14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跟进监督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

16三个机制 三个平台是指什么

17杨克勤检察长主张建立六个制度是什么 论述题

2012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了全省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修改后民诉法电视电话会议,会上杨克勤检察长指出11月29日,高检院召开学习贯彻修改后民诉法座谈会,曹建明检察长作了重要讲话,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充分认识民诉法修改的重要影响,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牢固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解决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创民行工作的“黄金时期”。当前,正确分析形势,切实把思想统一到曹建明检察长讲话精神上来,对于确保修改后民诉法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推动民行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至关重要;
要从七个方面进一步加深对曹建明检察长提出的牢固树立“七个强化”的监督理念的理解;
民行检察工作要按照“务实、规范、创新、科学发展”这一总基调,在全局、布局、格局等关键问题上不断创新,实现新的跨越;
各级院党组特别是“一把手”,要坚持刑诉法、民诉法“两法”实施同等重要、同等重视,切实摆上日程。要经常过问民行检察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实际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民诉法修改后加大了民行监督职责,迫切需要强化保障,各地在人力、物力、财力有限的条件下,要加大对民行部门的倾斜,以更大的工作力度,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要创新工作格局,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构筑大民行检察格局。作为民事检察工作的实际执行人,你对这段文字怎样理解?

最高检民政部联手预防职务犯罪

2013-04-14 07:22:22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2013-04-11 06:41:38法制日报北京4月10日讯(记者赵阳)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日前与监察部驻民政部监察局决定联手对近五年来发生在民政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开展调查预防民政领域职务犯罪。

最高检职务犯罪预防厅负责人介绍,今年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将把与民政系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的重点。民政部门也将把与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双方将加强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职务犯罪预防厅将派员为“民政纪检监察综合业务研讨班”作民政领域预防职务犯罪专题报告,民政部工作人员特别是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和新录用公务员将赴检察机关警示教育基地接受廉政教育。

据悉,此次预防工作是继最高检与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南水北调工程办公室联合开展预防工作后,首次与国务院组成部门共同开展的系统预防活动

还款承诺书

债务人

年 月 日向 月,自

债权人 月 日至

借款 年

万元,并签订《借 日止,约定按 为这笔借款提供

尚欠本金

万元。

条》,借款期限为 月支付利息

元,到期一次性偿还所有剩余本息。

债务人 连带责任担保。截止到本承诺书签订前,

现本人承诺按如下方式代为归还尚欠本金及逾期利息(按到期本金的年化 24 计算逾期利息):

1、

日前归还全部剩余本金

元(计算至

万元。

年 月 日),如提前 2、归还本金时一并偿还逾期利息

归还本金,逾期利息可重新计算至实际归还日。

在此期间,若有转移资产、抽逃资金、经营出现困难等可能导致拖延或无 法归还欠款及利息的相关情况, 出借人可要求本人提前清偿本金及利息。

对上述 条款本人已确认无误, 本人承诺:
若不按上述期限及时归还欠款, 愿承担一切法 律后果及赔偿出借人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 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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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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