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申请书
申 请 报 告
我公司成立于2016.06.07日,全称:湖南和仁测绘服务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我公司目前拥有职工人数共计8人,其中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为6人,相关专业人员2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中3人为中级级工程师, 5人为测量工。我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测绘相关法规,相关技术规程完成测量任务,迄今为止已出色的完成了多个单位的测量项目合作任务。在工作过程中,公司实力不断壮大,技术不断更新,并不断应用新科技成果提高测量精准度,目前公司拥有GPS接收机3台,全站仪3台,水准仪3台,为我公司更好的在技术和质量方面领先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随着技术和人员的不断壮大,我公司现申请工程测量测绘资质丙级资质,申请业务范围包括:
1、控制测量;
2、地形测量;
3、城乡规划定线测量;
4、城乡用地测量;
5、规划检测测量;
6、日照测量;
7、市政工程测量;
8、水利工程测量;
9、建筑工程测量;
10、精密工程测量;
11、线路工程测量;
12、地下管线测量;
13、桥梁测量;
14、矿山测量;
15、隧道测量;
16、变形(沉降)观测;
17、形变测量;
18、竣工测量。请上级部门考核我公司,望上级部门批准。
申请单位:湖南和仁测绘服务有限公司
2016.06.07
申 请 报 告
我院成立于1994年11月22日,全称: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勘察研究院。目前拥有职工人数共计26人,其中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为13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中8人为中级级工程师, 5人为助理工程师。我院严格遵守国家测绘相关法规,相关技术规程完成测量任务,迄今为止已出色的完成了多个单位的测量项目合作任务。在工作过程中,我院实力不断壮大,技术不断更新,并不断应用新科技成果提高测量精准度,目前我院拥有GPS接收机7台,全站仪3台,水准仪4台,为更好的在技术和质量方面领先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随着技术和人员的不断壮大,我院现申请测绘资质丙级资质,申请业务范围包括:
1、工程测量
2、地籍测绘
3、地理信息系统工程。请上级部门考核我单位,望上级部门批准。
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勘察研究院
2014-3-24
申请报告
和田奥文测绘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公司注册资金30万元,现有从业人员4名,从事测绘人员4名,其中测绘工程师1名,技术员3名。测量仪器设备主要有:全站仪2台,水平仪1台,手持激光测距仪1台,计算机3台,复印机1台,对讲机4部。
公司从事测量的技术人员均取得测绘技能认定,从事多年测量工作,有着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我公司现申请认定为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地籍测绘:
1、平面控制测量,
2、界址测量,
3、其他地籍要素调查与测量,
4、地籍图测绘
5、面积量算 ;
二、房产测绘:
1、房产平面控制测量,
2、房产面积预测算,
3、房产面积测算,
4、房产要素调查与测量,
5、房产变更调查与测量,
6、房产图测绘;
三、工程测量:
1、控制测量,
2、地形测量,
3、城乡规划定线测量,
4、城乡用地测量,
5、规划检测测量,
6、市政工程测量,
7、水利工程测量,
8、线路工程 测量,
9、桥梁测量,
10、隧道测量,
11、竣工测量。
特此申请!
和田奥文测绘有限公司
2013 年 6月15日
那得看你是什么方面的公司了,是内业方面的、外业工程方面,还是仪器销售。注册资金应该是没什么要求,关键是资质,没有资质很多工程干不了。现在资质审查很严格,不找人基本是不能通过。
如果你刚开始做这行,建议你挂靠到大单位上,用别人的资质。
大地测量专业标准 甲级
专业范围:
1、【卫星定位测量】
GPS接收机:5mm+1ppm精度以上GPS接收机不少于10台。
2、三角测量
3、【水准测量】
水准仪:S1级精度以上水准仪不少于5台、
4、【天文测量】
天文测量设备:
一、二等天文测量设备不少于2台套、
5、【重力测量】
重力仪:0.02毫伽精度以上重力仪不少于4台、
6、【大地测量数据处理】
人员规模: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40人(高级4,中级12)
仪器设备:大地测量数据处理工作站1台以上,微机不少于20台、各类软件配套齐全。
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具有独立完成二等以上精度的大地测量项目的能力,成果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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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 专业范围:
1、【卫星定位测量】
GPS接收机:5mm+1ppm精度以上GPS接收机不少于6台。
2、三角测量
3、【水准测量】
水准仪:S1级精度以上水准仪不少于3台
4、【天文测量】
天文测量设备:
一、二等天文测量设备不少于1台套
5、【重力测量】
重力仪:0.02毫伽精度以上重力仪不少于2台
6、【大地测量数据处理】
人员规模: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25人(高级2,中级8)
仪器设备:大地测量数据处理工作站1台以上,微机不少于10台、各类软件配套齐全
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具有独立完成四等以上精度的大地测量项目的能力,成果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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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测绘航空摄影
1、小比例尺摄影(1:3.5万及更小比例尺)
2、中比例尺摄影(小于1:8千大于1:3.5万比例尺)
3、大比例尺摄影(1:8千及更大比例尺) 人员规模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人) 25人(高级3,中级8) 15人(高级2,中级5)
仪器设备 航摄仪、GPS导航定位系统、彩色航空摄影处理机、拷贝机 具有三种不同焦距的23*23像幅航摄仪不少于3台套,有GPS导航定位系统,有大型的黑白和彩色航空摄影处理机及拷贝机。
具有二种不同焦距的23*23像幅航摄仪不少于2台套,有GPS导航定位系统,有大型的黑白和彩色航空摄影处理机及拷贝机。
生产能力、技术水平 具有适应三种以上摄影比例尺的摄影技术能力,能够独立承担大、中、小比例尺黑白、彩色、红外航空摄影及相应的冲洗处理和拷贝。
具有适应二种以上摄影比例尺的摄影技术能力,能够独立承担二种以上比例尺黑白、彩色、红外航空摄影及冲洗处理和拷贝。
作业限额 无限额限制 三种比例尺航空摄影
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摄影测量与遥感 人员规模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人)
甲级
乙级
丙级
40人
(高级4,中级12)
25人 (高级2,中级8)
10人(中级3)
仪器设备 仪器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和软件配套齐全。
外业仪器 GPS接收机 6台
3台
1台套(RTK1+1)
全站仪
4台
4台
2台
水准仪(S3级精度以上) 8台
5台
2台
内业仪器
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或先进的遥感图象处理系统) 10台套(或5台套) 5台套(或5台套) 2台套
影像扫描仪 1台
1台
图形扫描仪 2台
1台
高精度A1以上幅面图形图象输出设备 1台套 1台套
A1幅面以上绘图仪
1台
生产能力、技术水平 外业:具有独立承担国家
三、四等平面控制,
三、四等水准,大面积像片控制测量,像片调绘能力。 外业:具有独立承担四等平面控制,四等水准,像片控制测量,像片调绘的能力。
外业:具有独立承担小面积四等以下平面控制测量、四等以下水准测量,小面积大比例尺像片控制测量和像片调绘能力。
内业:能独立完成各种比例尺航测数字化测图、数字地面模型、正摄影象地图,能独立完成各种数字测绘产品。
内业:能独立完成各种比例尺航测数字化测图。
内业:能独立完成航测数字化测图。
作业限额 无限额限制 1/500-10平方公里以下;
1/1000-20平方公里以下;
1/2000-40平方公里以下;
1/5000-100平方公里以下;
1/10000-200平方公里以下;
1/2.5万-400平方公里以下;
1/5万-800平方公里以下;
1/10万-1600平方公里以下。
1/500-5平方公里以下;
1/1000-10平方公里以下;
1/2000-20平方公里以下;
1/5000-50平方公里以下。小于或等于1/10000的不能承担。
工程测量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丙级 丁级
1、控制测量
2、地形测量
3、城镇规划定线与拨地测量
4、市政工程测量
5、水利工程测量
6、建筑工程测量
7、精密工程测量
8、线路工程测量
9、地下管线测量
10、桥梁测量
11、矿山测量
12、隧道测量
13、变形观测
14、形变测量
15、竣工测量
人员规模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人) 40人(高级4,中级12) 25人(高级2,中级8) 10人(中级3) 5(中级1)
仪器设备 GPS接收机
6台
3台
1台套(RTK1+1)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和软件配套齐全
全站仪
10台
5台
2台
2台
水准仪(S3级精度以上)
8台
5台
3台
1台
A1幅面以上绘图仪
2台
1台
1台
生产能力、技术水平 能够独立完成上述业务范围中五个以上项目的作业能力,具有数据处理及数字化成图的能力。
能够独立完成上述业务范围中三个以上项目的能力,具有数据处理及数字化成图的能力。
具有完成上述业务范围中一项工程测量项目的能力,具有数字化成图的能力。
具有完成一项工程测量业务的能力。仅从事矿山测量中矿井巷道测量的,可认定其矿井巷道测量单项业务范围,其仪器种类和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仅从事工程测量中施工测量的,可认定其施工测量单项业务范围,其仪器种类和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作业限额 无限额限制 1:三等以下。
2:1/500-10平方公里以下;
1/1000-20平方公里以下;
1/2000-30平方公里以下;
1/5000-60平方公里以下;
小于1/5000比例尺地形测量不能承担。
3、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权。
4:大城市一般道路、中等城市主干道路、一般立交桥工程测量。
5:中型水利工程。
6:建筑范围小于1平方公里,单个建筑物和设施1万-10万平方米,金属结构建筑物。
7:一般精密设备安装 8:200公里以下。
9:200公里以下。
10:中型桥梁。
11:100平方公里以下。
12:4公里以下。
13:中型工程。
14:中型工程。
15:相应于上述限额。
1:四等以下。
2:1/500-5平方公里以下;
1/1000-10平方公里以下;
1/2000-20平方公里以下;
小于1/2000比例尺地形测量不能承担。
3、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权。 4:中等城市一般道路、小城市道路。
5:小型水利工程。
6:高层建筑物放样。
7:不得承担。
8:100公里以下。
9:100公里以下。
10:小型桥梁。
11:50平方公里以下。
12:2公里以下。
13:小型工程。
14:小型工程。
15:相应于上述限额。
1:等级以外。
2:1/500-3平方公里以下;
1/1000-5平方公里以下。小于1/1000比例尺地形测量不能承担。
3、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权。 4:局部市政工程。
5:一般水渠、农田水利工程。
6:多层建筑物放样。
7:不能承担。
8:50公里以下。
9:50公里以下。
10:不能承担。
11:局部矿山测量、巷道测量。
12:不得承担。
13:不得承担。
14:不得承担。
15:相应于上述限额。
地籍测绘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丙级 丁级
1、平面控制测量
2、地籍要素测量
3、地籍图
4、宗地测量
5、面积测算 人员规模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人) 40人(高级4,中级12) 25人(高级2,中级8) 10人(中级3) 5人(中级1)
仪器设备 GPS接收机 6台 3台 1台套(RTK1+1)
采用摄影测量方法成图时,仪器设备与摄影测量标准相同。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和软件配套齐全。
全站仪 10台 5台 2台 2台
水准仪(S3级精度以上) 4台 3台 1台
A1幅面以上绘图仪 2台 1台 1台 1台
生产能力、技术水平 能够独立完成地籍测绘的全部业务,具有数字化地籍测绘和建立地籍信息系统的能力。
能够独立完成地籍测绘的全部业务,具有数字化地籍测绘的能力。
能够独立完成四等平面控制测量、地籍要素测量、地籍图测绘、宗地测量、面积测算。
能够独立完成小面积地籍图测绘、地籍要素测量、宗地测量、面积测算。
作业限额 无限额限制 1:三等以下。
2:与地籍图测绘相同。
3:1/500-10平方公里以下;
1/1000-20平方公里以下;
1/2000-30平方公里以下。
4:与地籍图测绘相同。
5:与地籍图测绘相同。
1:四等以下。
2:与地籍图测绘相同。
3:1/500-5平方公里以下;
1/1000-10平方公里以下;
1/2000-20平方公里以下。
4:与地籍图测绘相同。
5:与地籍图测绘相同。
1:等级以下。
2:与地籍图测绘相同。
3:1/500-3平方公里以下;
1/1000-5平方公里以下;
1/2000-10平方公里以下。
4:与地籍图测绘相同。
5:与地籍图测绘相同。
房产测绘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丙级 丁级
1、房产平面控制测量
2、房产要素测量
3、房产图测绘
4、面积测算
5、变更测量 人员规模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人) 40人(高级4,中级12) 25人(高级2,中级8) 10人(中级3) 5人(中级1)
仪器设备 GPS接收机 6台 3台 1台套(RTK1+1)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和软件配套齐全。
全站仪 10台 5台 2台 1台
水准仪(S3级精度以上) 4台 3台
A1幅面以上绘图仪 2台 1台 1台
手持测距仪 15台 10台 6台 3台
生产能力、技术水平 能够独立完成房产测绘的全部业务,具有数字化测绘和建立房产信息系统的能力。
能够独立完成房产测绘的全部业务,具有数字化测绘的能力。
具有完成四等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测绘、面积测算、变更测量的能力。
具有完成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测绘、面积测算、变更测量的能力。
仅从事房产面积测算的,只需要具备手持测距仪2台以上。
一、内 容
测绘资质申请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75号);
(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家测绘总局制定,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三)《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到我局业务受理中心递交申请材料。
四、条 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五、申请材料
1.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5.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6.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7.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8.单位住所证明;
9.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10.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表格
《测绘资质申请表》
测绘资质申请表.doc
七、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八、决定机关
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家测绘局。
九、程 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审核→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受理的附测绘资质申请受理意见。
十、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经过申请决定机关审核通过后颁发相应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由决定机关确定。
十二、法律效力
凭此证可承接其经营范围内的测绘任务。
十
三、收 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由决定机关办理。
单位业务范围增项申请书
******测绘有限公司是经审核批准成立的一家集经营不动产测绘专业技术企业,丙级测绘资质,丙测资字*****。注册资金人民币一佰万元整。成立于二0一0年八月,凭借在测绘领域的专业水平和成熟的技术,服务市场。依靠质量诚信求发展,不断为用户提供满意的服务,是我们始终不变的追求。我公司奉行“进取 求实 严谨 团结”的宗旨,不断开拓创新,以技术为核心、视质量为生命。
公司位于******************,办公场所交通便利、环境整洁。现公司总人数10人,设置:法人1名,测绘管理人员1名,专业技术人员6名,其他人员2人。其中中级职称3人,初级职称5人。仪器配备有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机(GPS)2台、全站仪3台、水准仪2台,手持测距仪6台。业务范围包括:进行符合本公司级别的不动产测绘:
1、房产测量: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面积预测算、房产面积测算、房产要素调查与测量、房产变更调查与测量、房产图测绘。
2、地籍测量:平面控制测量、界址测量、其他地籍要素调查与测量、地籍图测绘、面积量算。公司配有专业的测绘软件及与其配套的计算机,并有专门的服务器,便于数据的保存管理及维护。公司设立并配置完整的质量管理、测绘成果管理、档案管理、保密措施等制度及人员。
现公司拟申请在原有的业务范围上增加: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四等以下。)、地形测量(1:500比例尺,15平方公里以下;
1:1000比例尺,20平方公里以下;
1:2000比例尺,30平方公里以下;
小于1:5000比例尺,60平方公里以下。)、规划测量(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下;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不得承担。)、建筑工程测量(30层以下的住宅、高度70m以下的非住宅性质的民用建筑。)、市政工程测量(大中等城市一般道路、小城市道路)。恳请上级领导按要求给予批准!
*******测绘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1日
测绘资质巡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完善和强化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测绘单位的审批后监管和动态监管,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资质巡查,是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测绘单位资质条件变化、市场活动情况、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等进行实地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监督管理全国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制定国家级测绘资质巡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巡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测绘资质巡查分为常规巡查和专项巡查。
常规巡查是指定期开展的例行检查。专项巡查是指对测绘单位特定事项进行集中性的检查。专项检查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每年第一季度制定本年度国家级测绘资质巡查计划,确定具体巡查时间、巡查省份、巡查组成员及被巡查单位。每年选取6个省(区、市),按一定比例抽取甲级单位,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抽取乙、丙、丁级单位。
省级测绘资质巡查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巡查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现有各等级测绘单位数量的10%。
第六条
国家级巡查组成员为5人以上,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和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省级巡查组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测绘资质巡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材料、测绘资质条件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担、合同履行、市场信用等市场活动情况;
(三)遵守测绘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四)完成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与资质许可等级、范围一致性情况;
(五)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六)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测绘资质巡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至少于巡查前7个工作日,向被巡查单位发出巡查通知,告知巡查内容和准备事项;
(二)听取被巡查单位情况介绍,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了解测绘单位的有关情况;
(三)查阅、核对、复制测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及社保证明、测绘仪器的购买发票及检定证书、近三年内履行的测绘项目合同及测绘成果验收(检验)报告、财务报表等与资质巡查有关的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材料;
(四)根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测绘单位有关质量保证体系、保密管理制度、测绘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情况的执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五)检查结束后,巡查组可以当场向被巡查单位反馈巡查结论;
情况复杂难以当场出具结论的,应当在实地巡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结论并送达被巡查单位。
第九条 在巡查过程中,被巡查单位有测绘项目在外地作业的,巡查组可以委托被巡查单位测绘项目所在地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人员及仪器设备实地核查。
受委托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安排有关市、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条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限期整改:
(一)单位条件变化后不符合测绘资质标准的;
(二)应当变更有关事项而未申请变更的;
(三)被巡查单位有关管理制度的实施不符合测绘资质管理要求的;
(四)被巡查单位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中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尚不够行政处罚的;
(五)未依法履行有关法定义务的;
(六)其他应该责令限期整改情形。
整改期满后,单位应当出具整改报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
第十一条 巡查中发现被巡查单位存在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由组织巡查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具有管辖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报送本省(区、市)测绘资质巡查结果。测绘资质巡查结果应当在行业内通报,并在该单位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十三条 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测绘单位就同一内容重复巡查。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未列入测绘资质巡查计划的测绘单位进行巡查。
第十四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测绘资质巡查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确保测绘资质巡查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被巡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开展测绘资质巡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测绘资质巡查。
对拒绝、阻挠或者不予配合测绘资质巡查的,给予通报批评,按不良信用信息记入该单位信用档案,并在下一年度的年度注册中予以缓期注册;
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巡查组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禁止收受被巡查单位财物。
第十七条 巡查组工作人员在巡查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甲级26家
职友集,应届生求职网,前程无忧,中华英才网,英才网联,58同
江苏省测绘工程院
江苏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中国化学工程南京岩土工程公司
江苏省工程物理勘察院
江苏省地质测绘院
江苏省电力设计院
南京北极测绘研究院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下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
江苏省金威遥感数据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京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无锡市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
徐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常州市测绘院
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苏州工业园区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长江口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南通市测绘院有限公司
江苏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淮安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淮安市测绘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省工程勘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镇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华东有色测绘院
乙级62家
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
江苏省苏科建设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省土地勘测规划院
江苏省测绘研究所
江苏省建苑岩土工程勘测有限公司
南京大学地海高科技开发研究中心
江苏华宁测绘实业公司
南京裕扬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林业大学林产工业设计院
华东石油局第六物探大队
江苏省地质工程勘察院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
江苏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
江苏河海工程技术总公司
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南京地质工程勘察院
南京励图数码测绘有限公司
江苏正成测绘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兰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南京捷鹰数码测绘有限公司
南京国图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南大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省全方地图应用开发中心
无锡供电设计研究院
无锡市曦晨测绘有限公司
徐州市彭禹港航工程处
江苏科信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
徐州市房地产测绘队
徐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徐州分局
徐州大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徐州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
常州市新北测绘勘察中心
常州市土地勘测中心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苏州市土地交易中心
苏州高新区测绘事务所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长江治理工程管理处
苏州市房地产测绘队
昆山市测绘中心有限公司
南通市江海测绘院有限公司
如皋市勘测院
南通市现代测绘工程院
通州创维测绘有限公司
江苏连云港地质工程勘察院
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
连云港建港实业总公司
京杭运河江苏省交通厅苏北航务管理处
盐城市瑞地勘测有限公司
盐城市房地产测绘中心
盐城市勘察测绘院
盐城市星月测绘有限公司
扬州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
扬州市邗江长江测量队
扬州市房地产测绘队
江苏中核华纬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镇江市长江测绘研究院
江苏省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镇江市土地勘测事务所
靖江市测绘院有限公司
丙级237家
江苏建发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省测绘局物资器材供应站
江苏省核工业二七二地质大队
江苏省经纬建设监理中心
江苏省水利科学研究所
上海梅山矿业有限公司
江苏丰华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凯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富展置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南京天元市政设计有限公司
南京工发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南建岩土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易图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苏科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地利勘测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蓝天土木建筑工程技术顾问有限公司
南京星光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菲迪克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房地产测绘事务所
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处
南京数维测绘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南京市江宁区城建测绘队
南京安泰测绘有限公司
南京天衡房产测绘有限公司
南京春达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南京市六合区经纬测绘有限公司
南京建力测绘勘察院
南京锦图测绘有限公司
南京高科测绘数据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金凌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南京巨鑫房地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多维测绘有限公司
南京国图测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北斗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溧水县测量队
溧水县测绘事务所
南京建开测绘有限公司
南京图远数码测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东图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南京大地测绘院
无锡市大地测绘有限公司
宜兴市天衡房产测绘队
无锡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江阴市城市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
江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无锡多元勘测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滨湖测量队
宜兴市荆邑测绘有限公司
无锡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
江阴市房产测绘有限公司
江阴市大地测绘有限公司
江阴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
江阴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无锡市锡山区建设测绘有限公司
无锡振新测绘有限公司
无锡高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宜兴市测绘公司
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徐州市瑞星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省地质矿产局第五地质大队
江苏煤炭地质勘探研究所
丰县金土测绘中心
丰县规划测绘队
徐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
新沂市规划测绘院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普查队
徐州市宏伟测绘制图公司
徐州市贾汪区测量队
贾汪区国土资源基础测绘中心
徐州市国土资源基础测绘中心
徐州大地土地矿产勘查评估有限公司
新沂市金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市吉达地理空间信息技术开发中心
徐州地质测绘技术开发公司
徐州市地质勘探队
沛县规划测绘队
邳州市国土资源局地籍测绘队
邳州市大地经纬测绘队
徐州市安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铜山县方正规划测绘队
睢宁县方圆测绘队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江苏地质勘查院
新沂市土地勘测队
徐州方圆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沛县大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
徐州万源地质矿产研究有限公司
徐州市山石矿业服务有限公司
常州常工院建筑设计研究所
常州市恒瑞建设工程勘测有限公司
金坛市测绘所
常州市康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常州分局
常州基建测绘有限公司
金坛市规划测绘所
溧阳市新世纪土地勘测队
常州广厦工程勘测有限公司
江苏常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常州市武进土地勘测队
常州市武进房地产有限公司
江苏长江地质勘查院
常州市立业基础设施工程公司
常州市方正测绘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城乡建设测量队
常州市科达房产测绘中心
溧阳市测量队
昆山市水利技术推广站
苏州嘉润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
昆山市纵衡测绘有限公司
太仓市众信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太仓市地籍测绘站
太仓市方圆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苏州市水利设计院有限公司
常熟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
常熟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昆山市城建测绘有限公司
苏州恒达测绘有限公司
苏州新世纪测绘有限公司
昆山市康居测绘有限公司
昆山市城乡房产测量有限公司
苏州市建筑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明正不动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吴江市伟达城建测绘有限公司
吴江市地籍测绘队
吴江市建设房产测量有限公司
苏州博雅达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苏州市地图应用开发中心
昆山市地籍测绘队
苏州石城工程勘测有限公司
苏州市元通测绘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方元测绘队
苏州市相城区开元测绘队
常熟市国土资源局地籍测绘站
苏州工业园区同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地籍测绘队
张家港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港市城市测量队
常熟市水利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昆山杰士测绘有限公司
通州市土地勘测服务所
海安县土地管理勘察测绘队
海安县海陵测绘有限公司
海门市房地产监理所
南通星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
海安县海建测绘有限公司
海门市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蓝图测绘有限公司
如东县测绘院有限公司
南通同创勘测工程有限公司
海安县地质工程勘察所
南通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南通市土地市场服务中心
江苏金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
南通市房产管理测绘队
如东县天和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南通兴航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金星测绘有限公司
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南通分局
通州市星光测绘有限公司
启东市金海浪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土地勘测事务所
连云港港务工程公司
灌云县土地估价事务所
连云港四方测绘勘察有限公司
连云港海盛船舶服务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连云港市航道管理处测量队
东海县土地勘测队
赣榆县土地勘测事务所
赣榆县城乡规划建设测绘队
连云港市东堡测量工程队
灌南县城镇建设测绘队
连云港市产权监理处测绘队
淮安市广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淮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豪克勘察测绘有限公司
涟水县勘察测绘有限公司
淮安市淮阴区测绘院
淮安市房地产测绘事务所
淮安市地质队
盱眙县土地勘测队
东台市经纬规划测绘院有限公司
盐城市新都土地勘测有限公司
盐城市泰来地震测量队
盐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东台市金海测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盐城科衡土地勘测有限公司
盐城市方圆测绘有限公司
大丰市规划测绘院
大丰市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
扬州市邗江测量服务所
高邮市测绘院
高邮市国土测绘队
江都市水利测绘队
扬州市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东石油局规划设计院
扬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省扬州市航道管理处
江都市土地测绘队
扬州市维扬勘测规划技术中心
扬州市土地综合利用事务所
高邮市房地产测绘队
江苏石油勘探局勘察设计研究院
江都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仪征市房地产测绘队
丹阳市征地测量事务所
镇江市丹徒区工程测量队
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
句容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测量事务所
镇江市润州区土地测量绘图队
镇江市地质勘探队
江苏中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丹阳市勘察测绘院
江苏省镇江市航道管理处
镇江市润扬测绘有限公司
镇江新区测绘队
扬中市测绘院
扬中市土地勘察测绘队
句容市勘探测绘院
镇江市大港地形测绘队
镇江市房地产测绘大队
靖江市长江护岸工程管理处
泰州市航道工程建设总队
兴化市测绘队
兴化市地籍勘测队
泰州市土地测量所
靖江市土地测量事务所
姜堰市地籍勘测院
靖江市宏基测量技术研究所
姜堰市勘察测绘院
靖江市河海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泰州市房地产测绘队
宿迁市规划测绘院有限公司
宿迁梽弘建筑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泗洪县建设局测绘队
泗阳县宏伟规划测绘队
泗阳县惠民测量制图有限公司
丁级166家
南化集团建设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第二建设公司
南京鹏辉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南京宁量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南京鑫土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高淳县首信房地产测绘队
南京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处
南京康特房地产测绘事务有限公司
无锡市水利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无锡市燃气总公司
江阴市城市规划信息咨询中心
江阴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无锡市园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无锡市滨湖区房屋产权监理交易所
无锡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太湖明珠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江阴市土地勘测队
无锡新蓝图测绘技术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山区土地勘测队
无锡市方圆测绘地理信息研究院有限公司
无锡市惠山土地勘测有限公司
无锡市惠山测绘有限公司
宜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宜陶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宜兴市标源测绘有限公司
江苏省无锡地震台
无锡经纬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
新沂市新地不动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新沂市宏图测绘中心
徐州市鼎力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
徐州市贾汪区广厦测绘有限公司
徐州映达测绘技术有限公司
徐州鑫源测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邳州市绘发测绘服务所
沛县广厦测绘服务所
丰县鸿宇房产测绘队
徐州铁矿集团有限公司
铜山县天力房产测绘制图有限公司
徐州市园野测绘制图有限公司
徐州正宇不动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睢宁县广厦测绘服务所
常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常州市延陵房产测绘事务所有限公司
金坛市房产测绘中心
太仓市诚信测绘有限公司
苏州星宇测绘有限公司
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苏州分局
张家港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中心
常熟市村镇规划建筑设计所有限公司
张家港神舟港口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金恒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昆山市城市绿化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宏佳安测绘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昆山市宏鑫数码测绘有限公司
昆山星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苏州市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信好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
吴江市水利勘测设计室
苏州华瑞测绘有限公司
吴江市通宜房地产测绘经纪咨询有限公司
吴江市吴城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
吴江市精诚房地产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市四维勘测有限公司
苏州市苏纺院勘测有限公司
太仓市恒信测绘有限公司
昆山天地测绘有限公司
苏州极地测绘有限公司
吴江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
启东市龙光房产测绘有限公司
南通市建达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
海安县海城测绘有限公司
海安县鸿图技术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南通赛维测绘有限公司
南通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南通东周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海门市公正房产测绘有限公司
如东县同济勘测有限公司
南通市房产测绘有限公司
南通大地测绘有限公司
南通市港闸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东海县苏信测绘有限公司
东海县晶鑫测量队
东海县三维测绘有限公司
灌南县巨业测绘有限公司
灌云县振兴测绘勘测服务有限公司
淮安市新兴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淮安市楚州区全方规划测量队
江苏省苏淮水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淮安市地产公司土地勘测队
洪泽县诚信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
淮安市淮阴区土地勘测事务所
涟水县土地勘测队
淮安市大地勘察测绘服务有限公司
金湖县世纪房产测绘事务所
江苏先河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淮安市清河区英思测绘中心
盱眙县测量队
涟水县房地产测绘队
淮安经济开发区勘察设计院
盱眙县房地产测绘中心
金湖县经纬建设测绘有限公司
江苏省盐城市航道管理处
阜宁县测绘队
响水县广厦房屋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东台市东方房产测绘事务所
建湖县新华勘测有限公司
滨海县测绘队
盐城市亚信房屋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响水县土地勘测队
射阳县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盐城市广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建湖县经纬建设测绘有限公司
建湖县房地产管理所
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盐城分局
盐城市本原房地产评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
响水县城市规划测绘队
盐城珍源土地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滨海县房地产测绘队
阜宁县万源测绘有限公司
阜宁县富华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
盐城市盐都区房产测绘中心
盐城东诚亿测绘有限公司
盐城市安达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盐城市杰信测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射阳县北斗测绘有限公司
扬州浩辰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仪征市地籍勘测事务所
仪征精达测绘有限公司
江都市龙川房地产测绘队
宝应县规划设计院
宝应县金宝房地产测绘咨询有限公司
扬州高新测绘有限公司
扬州市经纬规划测绘科技服务中心
扬州市新盛测绘有限公司
扬州京华测绘有限公司
仪征市经纬测绘有限公司
宝应县土地勘测队
扬州四维测绘有限公司
镇江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句容市房地产测绘队
镇江市五环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扬中市房地产交易所测绘队
丹阳市经纬房产测绘队
镇江市前进房产测绘中心
兴化市鼎正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
泰州市金港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
靖江市宏泰工程勘测有限公司
泰州市计量检测服务中心
泰州市开发区城建测绘有限公司
靖江市马洲房产测绘有限公司
姜堰市宏坤测绘资讯有限公司
姜堰市公信房产测绘有限公司
泰兴市苏泰房产测绘服务有限公司
宿迁市宿豫区苏圆测绘院
宿迁学苑建筑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宿迁市宿城区经纬测绘队
宿迁市中天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
泗洪县洪源土地测绘院
泗阳县金土地测绘中心
沭阳县开源土地测绘院
沭阳县房产测绘队
沭阳县规划测绘队
沭阳县建设测绘队
宿迁万源基础地理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宿迁市耀星测绘院有限公司
泗阳县金寓测绘队
测绘监理4家
江苏省山水测绘监理有限公司
南京苏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南京今迈勘测监理有限公司
二、新申请资质、延期换证、增加业务范围、变更相关事项的单位
甲级3家
江苏省金威测绘服务中心
南京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江苏煤炭地质物测队
乙级13家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公司
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江苏省地理空间信息技术工程中心
南京市长江河道管理处
南京建苑测绘规划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南京震宇测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徐州师范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
连云港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锦屏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连云港万源土地勘测登记代理有限公司
扬州易图遥测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镇江分局
泰州市测绘院
丙级19家
高淳县神州测绘有限公司
南京宇衡信测绘有限公司
南京康迪亚房地产测绘事务所有限公司 南京市浦口区新浦房产测绘队
南京市浦口区建信规划测绘咨询有限公司 南京大陆土地规划测绘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江阴市理想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无锡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连云港开发区国土规划勘测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连云港市建院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 连云港海籍管理调查测量站 淮安市土地勘测规划院
盐城市万方源项目管理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盐城市中兴测绘有限公司
泰州市高港区诚泰测绘服务有限公司 泰兴市万源土地测绘队 泰兴市规划测绘院 仪征市规划测绘队 丁级21家 高淳县城建测绘队
江苏首佳土地评估测绘事务所有限公司 南京立方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航图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吉山铁矿
南京天方地圆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万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建协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无锡市华岩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徐州市大洋测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新沂市宝来不动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常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昆山市中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徐州市煤炭地质勘探二队 南通建业测绘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经纬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凯源测绘服务有限公司
淮安市淮工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淮安方圆测绘有限公司 金湖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扬州茂源土地评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2家 江苏省金威实业公司
徐州坤源测绘监理服务有限公司
三、缓期注册8家 丙级3家
南京海河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市浦口区地籍勘测队 南京越远土木工程监测有限公司 丁级5家
张家港港信测绘评估有限公司 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新城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淮安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 大丰市水利勘测设计院
四、未参加注册5家 丁级5家
南京回达地质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浦口区地籍调查测绘队
无锡市金泉测绘有限公司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四七勘探队
射阳县港务局测量队
五、注销测绘资质证书5家 丙级1家 通州市测绘队 丁级4家
南京拓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宁湘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天瑞房地产测绘有限公
连云港安达土地登记代理有限公司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04.11.25 20:54:45】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1995年1月14日国家测绘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日以国家测绘局第1号令发布;
2000年8月8日国家测绘局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日以国家测绘局第8号令发布;
2004年2月5日国家测绘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同年2月16日以国测法字[2004]4号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
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0日前,测绘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本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申请升级的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项目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测绘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资质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
(一)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三) 违反测绘资质审查程序作出审查决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 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 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测绘项目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得对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重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发证。
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当地或者异地重复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资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违反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OOO年八月八日发布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各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第七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第九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四)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五)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六)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第十条 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二)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三)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四)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五)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六)与所申请升级专业范围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证明材料。
申请新增专业范围的单位,应当提供第
(一)至
(五)项材料。
第十一条 拟从事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单位,其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情况;
(二)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和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三)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
(五)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第十二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决定。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通过本机关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调查核实。经核实有问题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无问题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级行政区编号+顺序号+校验位。
第十六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不得超过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取得乙级测绘资质满2年。
申请的专业范围只设甲级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七条 测绘资质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核准完成变更后30日内,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变更申请文件;
(二)有关部门核准变更证明;
(三)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
第十八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继续符合测绘资质条件的单位,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延续。
第十九条 测绘资质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申请补领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补领证书申请等材料到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办理补领手续。
第二十条 测绘资质单位转制或者合并的,被转制或者合并单位的测绘资质条件可以计入转制或者合并后的新单位。
测绘资质单位分立的,分立后的单位不受本规定第十六条的限制,可以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和专业范围的测绘资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坚持公开透明、便民高效、规范统一,加强对测绘资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测绘资质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规定格式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第二十三条 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内容包括本单位符合测绘资质条件、遵守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上一年度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流动、仪器设备更新、基本情况变化(含上市、兼并重组、改制分立、重大股权变化等)、测绘地理信息统计报表报送情况、测绘项目质量(用户认可或者通过质检机构检查验收)、诚信等级等情况。
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对测绘资质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测绘资质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相应处罚。
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测绘资质年度报告的单位,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醒其履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义务。
第二十四条 实行测绘资质巡查制度。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测绘资质单位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情况进行巡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指导全国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并对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巡查工作进行抽查。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巡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巡查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总数的5%。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应当事先向被巡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巡查时间、巡查内容和具体要求。巡查结束后,应当向被巡查单位书面反馈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实行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营造依法经营、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六条 测绘资质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被依法查处的,查处违法行为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报告上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测绘资质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的,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在测绘资质申请和日常监督管理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测绘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二)两年未履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
(三)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
第二十九条 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办理注销手续: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二)测绘资质单位法人资格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测绘资质证书所载各专业范围均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
(六)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注销的。
第三十条 测绘资质单位的部分专业范围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核减相应专业范围。
第三十一条 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视情节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将承揽的测绘项目转包的;
(四)测绘成果质量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质检机构判定为批不合格的;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加工、处理和利用涉密测绘成果,存在失泄密隐患被查处的。
第三十二条 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的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且经暂扣测绘资质证书6个月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第三十三条 测绘资质单位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作出的核减专业范围、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办理注销手续等决定,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实施,其他决定由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12日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1995年1月14日国家测绘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日以国家测绘局第1号令发布;
2000年8月8日国家测绘局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日以国家测绘局第8号令发布;
2004年2月5日国家测绘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同年2月16日以国测法字[2004]4号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
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0日前,测绘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本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申请升级的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项目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测绘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资质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
(一)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三) 违反测绘资质审查程序作出审查决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 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 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测绘项目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得对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重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发证。
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当地或者异地重复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资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违反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OOO年八月八日发布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办理测绘资质申请流程:
1、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向县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提出测绘资质申请;
2、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3、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5、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拟批准的书面决定,向社会公示7日,并于作出正式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6、《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测绘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具体过程
一、内 容 测绘资质申请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75号);
(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家测绘总局制定,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到我局业务受理中心递交申请材料。
四、条 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及其包含内容要 求:
1.符合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测绘资质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执照、任职证书等)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五、申请材料
1.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 书、身份证;
5.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6.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7.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8.单位住所证明;
9.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10.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表格、测绘资质申请表.doc
七、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八、决定机关
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家测绘局。
九、程 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审核→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受理的附测绘资质申请受理意见。
十、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
十
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经过申请决定机关审核通过后颁发相应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由决定机关确定。
十
二、法律效力
凭此证可承接其经营范围内的测绘任务。
十三、收 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由决定机关办理。
1、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向县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提出测绘资质申请;
2、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3、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5、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拟批准的书面决定,向社会公示7日,并于作出正式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6、《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测绘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自查报告
本公司成立于二○○一年一月一日,注册资本二百万元.本公司为乙级测绘资质,经营范围为海洋测绘:海岸线滩涂地形、海域界限、港口与航道工程;
地籍测绘;
工程测量。
我公司在2011年完成多个测绘生产项目。在业务的洽谈、实施和成果提交及工程收费等方面,我们始终坚持国家的法律、法规,按收费标准收费,守法经营。
一、在工程项目洽谈中,我们认真学习《合同法》,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和国家工商局指定的合同标准和有关要求。认真履行合同中有关乙方应尽的义务,坚持公平、公正、守信,不恶意竞争,积极为顾客着想。因此,在履行合同上深得甲方的好评,也赢得了顾客的信任,使得很多大单位与我们长期合作。
二、为了提高我公司的业务综合水平,我公司坚持经常性的学习制度,每周周六的上午9-10点为集体学习时间。主要学习《测绘法》、《民法》及相关的业务知识。通过学习,公司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理论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我公司通过了GB/T19001-2000 ISO 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年审,保证了测绘成果的质量。
三、在工程费收取中,我们不搞私下交易,认真执行《税法》,按时交纳所得税,自觉遵守工商部门的有关规定。一年中从未出现违法行为。
四、我公司共有25名员工,其中高级工程师4名、工程师9名,;
测量仪器包括GPS4台、全站仪5台、水准仪和测距仪等测量仪器多台,每台仪器都经过省质检站检定,保证仪器精度满足测量要求。
五、我公司一直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在2011年中没有出现任何的人员、仪器事故,保证了测绘生产的正常有序的进行。 我公司在有些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完善。我公司将认真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在人员的思想建设和公司业务建设上争取更上一层楼。
2011年12月17日
单位简介
普安县土地矿产资源开发中心位于普安县盘水镇云盘
商贸区,在普安县国土资源局五楼办公,办公面积为60平方米。单位是经普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隶属普安县国土资源局管理。配有编制6名,其中:管理人员1名,专业技术人员5名。设中心主任1名、副主任1名。现有5人,分2个内设科室。经费来源类型是自收自支,申请设立登记的开办资金为贰拾万元人民币。宗旨是负责组织实施、运作本辖区土地矿产开发项目,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调研以及开发复垦整理资源调查工作;
开展土地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编制全县土地复垦、开发整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指标库。
二、负责编制占用耕地补充方案,保证耕地占补平衡,并做好土地置换工作。
三、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选址、踏勘和初审。承担县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承包工程。并检查监督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工程质量进度,配合财政部门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四、负责建设用地地形勘测报告,完成地籍调查中的宗地测量,为单位或个人提供工程测绘服务。
五、严格财务管理,落实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财经制度及各项会计法规。严格执行单位收支预算制度,为单位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时的会计信息。
六、参与基准地价的评估、资源评估、土地矿产资源开发等工作。并收取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相关费用。
七、承办局和有关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测绘资质:在线申报 注:
凡申请测绘资质升级和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以下业绩:
1、获奖情况 申请甲级:
3 年内获得不少于 2 项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优 近 秀测绘工程奖。
申请乙级:
3 年内获得不少于 1 项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优 近 秀测绘工程奖。
2、附件指有关部门质检证明或用户验收报告。
3、申请甲级:近 3 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 1200 万元,且有 3 个以 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4、申请乙级:近 3 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 400 万元,且有 2 个以 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5、申请丙级:近 3 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 80 万元,且有 1 个以上 测绘工程项目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6、其他证明材料具体添加“项目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项目获奖证明材料、用户反馈意见、质检部门检测认定报告。\n\n备注:
1、测绘专业包括:大地测量、测量工程、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学、地理信息系统与制图、航空摄影测量、地图 制图、地籍测量与土地管理及其他测绘专业。
2、测绘相关专业包括:地质、水利、勘察、物探、道桥、工民建、规 划、海洋勘测、土地资源管理、计算机及其他相关专业。
3、统计表中只统计信息完整的人员信息(不包括人员状态为删除状态)。\n\n
申请测绘资质须知
一、申请《测绘资质证书》须提交的资料
1.向本市(地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甲级四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可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5.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各项资料必需齐全,按每人一组的顺序排列);
6.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格式可参照“申请表”第7页);
7.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8.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包括各项制度的正文);
9.单位住所证明;
10.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资料;
11.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把 3—11 项的材料装订成册(一本)。
二、测绘资质申请表的填写
封面:
填写单位全称,有印章的要求盖章。
第 3 页:单位简介内容要求包括单位成立时间、人员状况、仪器设备情况等,数字不超过本页纸。
第 4 页: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1.单位性质只在事业或企业后划钩;
2.主管部门和所属系统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填写,民营企业一般无主管部门和所属系统。第 5 页:技术人员概况单位技术人员按所申请级别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填写(与提交资料第5 项对应),法定退休人员、兼职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术人员,不要填写。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需符合从事5年以上测绘工作的要求,否则不能作为测绘技术人员,故最底下一行的第三栏(两行)不要填。
第
6、
7、8 页:技术人员情况
按所申请级别规定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填写(就高不就低),按资历长短顺序排列,多出的人员可在“当年单位在职
专业技术人员名册”中反映。任职时间是指取得技术职称的时间,凡是本单位正式员工的,均属“在编”用工形式(“聘用”是指兼职、返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第
9、10 页:仪器设备
按申报测绘业务范围所规定数量和需要的仪器设备填写,超出或没要求的不要填。
第 12 页:填写近两年承担过的主要测绘项目,通过省级质检机构定期检验和验收的或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的排在前。
项目数不要超过本页。新成立单位如没承担过测绘项目的,可不填。
第 13 页:参照“广东省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考核办法”的要求如实填写。
1.通过认证的填写认证时间、证号或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
考核文件及考核时间。
2. 只填各项制度的目录,正文附在提交资料第 8 项内;
3. 要填写设置的机构名称、配置人员数量、配备人员的职称等;
4. 库房面积、各种设备、设施数量。
第 14 页: 参照“广东省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办法”
的要求如实填写。
1. 设置机构的名称;
2. 人员数量与职称情况;
3. 各项管理制度的目录(正文附在提交资料第 8 项内);
4. 通过认证的填写认证时间、证号或测绘行政主管部部门的考核文件及考核时间;
5. 填写质量体系运行的情况,新成立单位可填其它说明
内容。
第 15 页:
上栏:新办证、升级的填写,,申请业务要填写大项及大项内的小项。下栏:增补测绘业务时填写,同样要填写大项及大项内的小项。
申请表的其他要求:
1.该表必须用白纸打印封面页,不得采用其它任何精装材料作封面。
2.如无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表格只需打印到15 页,否则打印到16 页。
3.表格直接在电脑填写,不要手书。
4.表格统一用订书机装订在上方,不要用其他方式装订。
三、关于考核办法
申请单位请参照《广东省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办法》、《广东省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考核办法》的考核表,对表中各项内容进行自评(各项目符合的为满分,否则为0 分),新申请单位的考核评分合计应超过80 分,升级或变更业务考
核评分应超过120 分,否则不符合申报条件。考核最终结果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分为准。
测绘资质申报须知
一、申报事项
乙、丙、丁三级测绘资质初审。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浙江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三、申报条件
1、具备《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附表)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2、具备《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附表)中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和设施;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4、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四、办理程序
1、申报单位须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申报单位填报申请表,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
3、规划窗口受理申请,负责清点申报材料是否完整;
材料不完整的,告知申报单位及时补充;
4、市测绘局负责初审;
5、初审同意后,报省测绘局审批。
五、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二十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一个工作日办结。
六、提交材料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测绘资质申请表》申报单位材料附件;(以下材料必须按顺序装订成册。)
1.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的材料:
(1)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 《收费许可证书》复印件;
2.单位性质为企业的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转制的企业还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批准转制的文件复印件;
(2) 验资报告;
3.法定代表人代表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复印件;
4.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复印件;
5.测绘技术人员须提供任职技术资格证书和中等专业以上院校毕业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身份证等复印件;
6.非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简历复印件;
7.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经劳动部门鉴证的聘用期为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聘用前就业状态的有关文件,如:失业、待业、提前退休、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辞职、停薪留职、人事代理合同等复印件;
8.新成立的测绘单位因未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暂时不能签订聘用人员《劳动合同书》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相关手续,但其它材料符合测绘资质申请条件的,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测绘局审查,由省测绘局出具《企业测绘资质预先核准通知书》。测绘单位凭《企业测绘资质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补办;
9.需提供身份证、非户籍所在地的暂住证复印件;
10.购置内、外业测绘仪器设备、软件的票据复印件;
11.测绘仪器的《计量检定证书》;
12.单位住所房产权证书或办公用房的租赁合同;
13.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14.档案主管部门考核证书;(乙级测绘单位提交通过省测绘局档案考核文件;丙级测绘单位提交通过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档案考核的证明文件; 丙级测绘单位提交通过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档案考核的证明文件);
15.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16.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为一式四份,除《测绘资质申请表》外,其它资料可提供复印件,但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原件进行校核,并在复印件上盖印与原件校核印章。
七、收费标准。
零收费。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1995年7月9日国家测绘局国测体字(1995)14号制订《甲、乙级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
2000年8月29日国家测绘局国测管字[2000]10号修订为《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
2004年2月16日国家测绘局国测法字
[2004]5号修订为《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目 录
一、序言
二、通用标准
三、大地测量专业标准
四、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
五、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
六、工程测量专业标准
七、地籍测绘专业标准
八、房产测绘专业标准
九、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专业标准
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
十一、地图编制专业标准
十二、海洋测绘专业标准
十三、甲(特)级标准
一、序 言
一、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是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质审查的基本依据。
二、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甲(特)级标准三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从事不同测绘专业的测绘单位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是指根据不同测绘专业的特殊需要制定的专项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等专业标准。
甲(特)级标准是对规模较大的、专门从事测绘活动的甲级测绘单位制定的标准。
由于测绘科技的发展或其它特殊需要,国家测绘局可作出特别决定。
三、凡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达到相应等级的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
丙级《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摄影测量、地图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且不超过该范围内的三项业务。
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且不超过该范围内的二项业务。
四、作业限额是指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测绘单位不得超越《测绘资质证书》所载的业务范围和相应的作业限额承揽测绘项目。
五、本标准中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丙、丁级标准做出调整。
七、本标准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二、通用标准(点击浏览或下载)
测绘资质审查内容和标准(通用标准)
三至十
二、专业标准(点击浏览或下载)
大地测量专业标准
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
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
工程测量专业标准
地籍测绘专业标准
房产测绘专业标准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专业标准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
地图编制专业标准
海洋测绘专业标准
十三、甲(特)级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门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有15年以上从事测绘生产的资历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2、单位职工中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高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8人,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3、拥有的仪器设备符合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等五项专业甲级标准中的两项以上标准。
4、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达到国家标准。
5、固定资产规模不少于500万元,测绘生产能力不少于500万元。
6、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7、有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近期重大测绘成果,成果质量优秀。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各个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二章 资质申请
第五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甲级测绘资质并颁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
负责受理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做出审批决定,颁发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第七条 测绘单位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其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一)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和测绘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二)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
(四)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核心涉密人员应持有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五)对单位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工作。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公示测绘资质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
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申请单位采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在线申请。
第九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和申请测绘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测绘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者聘用文件、劳动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购买发票、调拨单等证明材料;
(七)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八)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工作机构和基本设施等证明;
(九)单位住所及办公场所证明;
(十)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业绩及获奖证明(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可不提供);
(十一)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测绘单位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供前款第
(一)、
(六)、
(十)项材料及第
(四)项中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材料。
第十条 测绘单位申请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文件;
(二)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三)《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资质审查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单位涉嫌违法测绘被立案调查的,案件结案前,不受理其测绘资质申请。
第十二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拟批准的书面决定,向社会公示7日,并于作出正式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测绘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六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测绘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规、技术标准,信用档案无不良记录且继续符合测绘资质条件的单位,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批准,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原则上3年后方可申请升级。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原则上不得超过乙级。
申请的测绘专业只设甲级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持补证申请等其他证明材料到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办理补证手续。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 年度注册
第十九条 年度注册是指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按照年度对测绘单位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继续符合测绘资质的基本条件。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测绘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月20日至2月28日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设区的市(州)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注册的相关材料。
取得测绘资质未满六个月的单位,可以不参加年度注册。
第二十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程序:
(一)测绘单位按照规定填写《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相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核查有关材料;
(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年度注册条件的,予以注册;
对缓期注册的,应当向测绘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四)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年度注册结果。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专用标识样式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性质、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二)测绘单位的从业人员总数、注册资金及出资人的变化情况和上年度测绘服务总值;
(三)测绘仪器设备检定及变更情况;
(四)完成的主要测绘项目、测绘成果质量以及测绘项目备案和测绘成果汇交情况;
(五)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情况;
(六)单位信用情况;
(七)违法测绘行为被依法处罚情况;
(八)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核查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缓期注册:
(一)未按时报送年度注册材料或者年度注册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测绘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应当变更而未申请变更的;
(三)测绘仪器未按期检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备案登记测绘项目的;
(五)经监督检验发现有测绘成果质量批次不合格的;
(六)未按照规定汇交测绘成果的;
(七)测绘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年度注册的;
(八)单位信用不良经核查属实的。
第二十三条 缓期注册的期限为60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测绘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测绘资质监督检查职责,可以要求测绘单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及工资表、劳动保险证明、测绘仪器的购买发票及检定证书、测绘项目合同、测绘成果验收(检验)报告等有关材料,并可以对测绘单位的技术质量保证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测绘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测绘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六条 测绘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被依法查处的,查处违法行为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第二十七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纳入测绘资质监督管理范围。
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信息。
测绘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等级评价、公布和使用等办法由国家测绘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测绘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资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核减相应业务范围:
(一)测绘资质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二)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相应测绘项目的;
(六)甲、乙级测绘单位在3年内未承担单项合同额分别为100万元以上和50万元以上测绘项目的;
(七)测绘单位年度注册材料弄虚作假的;
(八)测绘单位不符合相应测绘资质标准条件的;
(九)缓期注册期间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十)测绘单位连续2次被缓期注册的。
第三十条 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升级和变更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项目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规分包的;
(三)经监督检验发现有测绘成果质量批次不合格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
(五)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测绘项目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测绘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责令改正,并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测绘单位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〇〇四年二月十六日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五日发布的《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同时废止。
出资申请书(共18篇)
检测申请书(共8篇)
申请工作申请书(共18篇)
薪资申请书(共6篇)
扶贫资金申请书(共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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