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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办,党建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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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17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本制度填报的《S56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类案件信息统计表》、《S57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类案件信息统计表》、《S58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类案件分地区情况统计表》及《S59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类案件分地区情况统计表》已由《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2009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08〕85号)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49号)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116号)停止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32号)第七条,参照本制度第三条执行。

三、银监会相关部门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

第一条 为准确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信息,深入开展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所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案件,包括两类: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客户的资金或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应移送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简称第一类案件).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简称第二类案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发生的除上述两类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不在本制度统计范围之内。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案件信息,是指根据第三条规定,填制于本制度所规定案件信息统计表中的数据及文字说明。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表包括以下4张报表(以下简称报表)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类案件信息统计表》(非现场监管报表S56)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类案件信息统计表》(非现场监管报表S57)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类案件分地区情况统计表》(非现场监管报表S58)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类案件分地区情况统计表》(非现场监管报表S59)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下列要求报送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报表。

(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按月填报报表,通过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向银监会对口监管部门或派出机构报送。

(二)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属地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按月填报报表,通过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向负责属地监管的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报送报表的同时,每季度应按下列要求编写并报送案件情况的文字说明。

(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向银监会对口监管部门或派出机构报送并抄报银监会案件稽查局。

(二)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属地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向负责属地监管的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由各派出机构按银行业金融机构类别汇总,报银监会对口监管部门并抄报银监会案件稽查局。

(三)案件情况的文字说明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例分析报告和相关基础数据统计资料表三部分内容。1.案件基本情况。包括:
(1)累计情况。案件的累计发生数、涉案金额、风险金额,与上年同期比较情况等。

(2)当期情况。案件的当期发生数、涉案金额、风险金额,与上年同期比较情况等。

(3)结构情况。百万元以上案件的发生数、涉案金额、风险金额,与上年同期比较情况;
案件的地区分布情况、机构分布情况等。

(4)涉案人员的职务、岗位及处理情况。

(5)案件的特点及产生原因分析。

(6)发案机构对案件的查处情况。2.案例分析报告。对报告期内发生的案件逐个进行分析报告。包括:
(1)基本案情。涉案人员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案件暴露经过等。

(2)作案手段。主要的作案经过和作案手段等。

(3)原因分析。发案的技术原因、深层次原因及经验教训等。

(4)处理情况。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包括涉案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应承担的责任、处理依据和处理种类)等。3.《相关基础数据统计资料表》(见附件),按《相关基础数据统计资料表填报说明》进行填列。

第八条 报送报表应按照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要求时限填报。案件情况的文字说明应于下述时限内,以书面和电子两种形式报送,其中书面材料应加盖报送机构公章,以机要方式传递。文字说明的电子文本采用WORD格式。报送时要注明联系人姓名、部门、联系电话。

(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的案件情况文字说明应于每季后30天内(节假日不顺延)报送。

(二)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属地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的案件情况文字说明应于每季后20天内(节假日不顺延)报送至银监会派出机构,由各派出机构汇总后于每季后30天内(节假日不顺延)报送。

第九条 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和各派出机构按照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流程分工,负责对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报表进行催报和审核。

第十条 银监会统计部门根据相关数据,汇总生成分析报表,报送会领导,抄送银监会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局和监察局。

第十一条 银监会案件稽查局按期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进行分析,对典型案件进行分类剖析,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32号)及其他有关制度,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通报第一类案件统计信息;
如有必要,随时通报第二类案件信息。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向银监会对口监管部门或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案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和迟报。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应对本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案件信息严格审核,防止数据情况不一致、错报、瞒报、漏报和迟报。如果发生故意瞒报、漏报、迟报等现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上报的案件信息数据如发生错报需进行修改时,应按照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流程要求办理。在本月报送案件信息时,因前月发生销案、涉案金额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数字调整,应于本月报送数据后5日内,按照数据报送途径报送有关文字说明材料,包括具体案件情况及更改原因等,同时抄报银监会案件稽查局。

第十四条 银行业案件信息属于重要涉密信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有关部门和各级派出机构应设立联系人,专门负责银行业案件信息的统计分析、接收和传递工作。

第十五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在接收和传递案件信息过程中,必须使用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银监会内网或符合安全要求的移动介质报送,严禁通过国际互联网传递案件信息。同时,传真只能用于工作中非保密事项的沟通和联系,不能用于报送书面案件情况文字说明。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相关基础数据统计资料表 (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

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4]140号

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近年来,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快速发展,一些银行机构存在经营行为不规范、风险管控不到位的问题,不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银行业监管要求,不利于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为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业务类型。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二、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同业业务经营活动依法合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

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结清;
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

对于商业银行作为管理人的特殊目的载体与该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业务,应按照代客与自营业务相分离的原则,在系统、人员、制度等方面严格保持独立性,避免利益输送等违规内部交易。

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对同业拆借、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债券、同业存单等可以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不得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办理。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对不能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代理市场营销和询价、项目发起和客户关系维护等操作性事项,但是同业业务专营部门需对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合同进行逐笔审批,并负责集中进行会计处理,全权承担风险责任。

五、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进行集中统一授权,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不得进行转授权,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同业业务。

六、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由法人总部对表内外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不得进行多头授信,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七、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准入机制,由法人总部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八、商业银行应于2014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并将改革方案和实施进展情况报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九、商业银行违反上述规定开展同业业务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按照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进行查处。

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人属地监管原则推动商业银行专营部门制改革。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负责推进银监会直接监管法人机构的改革,必要时各银监局参与配合。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负责推进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改革,上级监管机构应加强工作指导。

2014年5月8日

(此件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监管局办公室

苏银监办„2011‟194号

江苏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

村镇银行监管的通知

各银监分局:

自2008年我省启动村镇银行试点工作以来,辖内村镇银行围绕“三农”和中小企业金融需求,积极开展针对性服务,推出了一系列特色信贷产品,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截至2011年6月末,我省共有31家村镇银行开业,4家村镇银行获准筹建;
村镇银行各项贷款余额101.12亿元,比年初增加43.59亿元,增长75.77%;
各项存款余额106.27亿元,比年初增加42.25亿元,增长66.0%。与此同时,村镇银行发展中尚存在不少的问题和困难。从全国情况看,一些外省村镇银行出现了严重偏离“三农”的倾向,有的机构出现了重大违规风险,需要我们引以为戒;
从我省情况看,村镇银行虽然没有出现大的风险,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或不良倾向。为规范村镇银行稳健经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市场定位的监管。根据银监会加强对村镇银行市场定位的监管要求,各银监分局要督促村镇银行科学把握信贷投向,明确市场定位,立足县域,深入乡镇,扎根村社,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辖内村镇银行小企业和农户贷款户数占比、100万元以下贷款户数占比、户均贷款、涉农贷款占比等标准,并设臵2年的过渡期,在与机构充分协商后,形成下半年监管会谈纪要,督促机构在过渡期内达到要求。定期对村镇银行发放支农贷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贷款投向和期限进行分析,对于偏离“三农”服务宗旨的村镇银行应及时进行提示,严重偏离支农方向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要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二、强化股东资质监管。要坚持“远离破产、资源充足、有限参与、长期承诺”的原则,审查股东资质。“远离破产、资源充足”是确保股东具备能够持续增补资本金的能力,并有效参与村镇银行的公司治理;
“有限参与”是指一个股东不能参股很多家金融机构,造成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等,原则上一家企业法人参股我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不能超过2家;
“长期承诺”是指股东应在参股村镇银行时作出关于不谋求从村镇银行获取除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不向村镇银行申请借款、不干预村镇银行日常经营事务等的承诺,确保股东入股动机合理。村镇银行股东应以企业法人为主,严格控制自然人,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原则上应低于5%,目前不考虑员工持股问题。要加强对股东间关联关系的审查,防止出现股东及关联方持股合计比例突破监管要求。

三、加强资本监管。一是合理确定资本规模,根据我省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村镇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及管控能力的现状,同时考虑到村镇银行单户贷款额度控制的要求,近两年内,苏南地区村镇银行的资本规模原则上不得高于2亿元,苏中、苏北地区原则上不得高于1亿元(部分经济较为发达的苏中地区除外)。二是合理确定增资扩股频率,原则上村镇银行开业两年后方能实施增资扩股,两次增资扩股之间的时间间隔也不得低于两年。对于市场定位清晰,农户贷款户数占总贷款户数比例高于60%的村镇银行,如确有必要补充资本的,可以支持其增资扩股。若村镇银行有增资扩股意向,各银监分局要提出初步意见并与江苏银监局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受理有关行政许可申请。三是增加积累,限制分红,各银监分局要督促村镇银行制定合理的资本回报率,防止过度追求利润,鼓励其到乡镇增设网点,不应追求当年开业当年盈利,鼓励开业三年内不对股东现金分红。

四、加强流动性风险监管。各银监分局要督促村镇银行做好流动性风险前瞻性防范,坚持资产负债久期匹配原则,主动调整和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将存贷比控制在合理水平。同时加强日常监测,严密监控相关指标的异常波动,及早发现、预防流动性风险,对于月度存贷比过高的机构,要按月分析其信贷投向、期限和资金来源情况。督促村镇银行设定存贷比、核心负债依存度开业三年过渡期管理规划,对于流动性比例指标不达标或季末与月末之间波动较大的限制其信贷投放。

五、加强合规监管。要通过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等多种有效方式,密切关注村镇银行运营情况,确保其依法合规运营。以“合规文化年”活动为契机,加强对村镇银行资本充足率、贷款集中度等一系列风险指标的持续监测,确保其满足审慎监管要求。严禁发放超比例贷款,最大单户贷款限额按照资本净额的10%与1000万元孰低的标准掌握。设定不得发放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和异地贷款、不得受让信贷资产、不得购买理财产品等红线,防止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各银监分局要提高风险敏感性,对于资产和贷款金额相差较大、贷款增速过快、票据承兑和贴现规模较大的机构,要分析原因,对资金背离“三农”投向、违规买入信贷资产、存在票据业务风险等现象要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六、加强内控机制监管。各银监分局要对村镇银行内部控制提出明确和严格的要求,督促其完善合规和风险管理部门建设。对于有3个网点以上(含3个)的村镇银行,应督促其单独设臵财会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内审部门。对成立时间满一年的机构要及时开展全面内控检查,推动其加快内控建设进程。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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