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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破产企业党建工作总结(共11篇)

| 来源:网友投稿

关注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

河南 韩志领

【热点材料】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2005年中央财政安排219亿元支持116户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继续进行。

l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

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对政策性关闭破产做了总体规划:一是新增1610户拟关闭破产企业,涉及国有金融机构债权1502.6亿元,职工228万人;
二是目前已送各国有金融机构审核的拟关闭破产企业,共506户,涉及国有金融机构债权769亿元,职工123万。《通知》明确,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期限为2005年至2008年。

【综合测试】

1.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国民经济 中处于支配地位。

A.各个领域 B.流通体系

C.关键和重要部门 D.农业和基础产业 2.国有金融机构是指

A.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资金融通的中介机构 B.具有明显公有性质的资金融通的中介机构 C.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经济组织 D.具有明显公有性的经济组织

3.所谓政策性破产,就是除了按照《破产法》破产外,还可以享受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关于国有企业破产的优惠政策。实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能够 ①优化国有经济结构 ②提高国有企业经济效益 ③解决部分国有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 ④维护社会稳定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4.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时将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排失业和下岗职工。国家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

A.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生产力 B.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 C.维护社会稳定,就必须消灭失业

D.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可以为国家创造更多财富

5.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范围的部分国有企业,其他国有企业及非国有企业的破产,不能享受优惠政策。这一做法违背了市场经济的 A.平等性 B.竞争性 C.法制性 D.开放性

6.2005年中央财政安排219亿元支持116户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这表明财政支出可以

A.反映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 B.反映政府的政策 C.促进经济的发展 D.促进人民生活水平提高

7.《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期限为2005年至2008年。政策性关闭破产之所以要退出市,是因为

①它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平等性 ②它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③政府应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④政府应直接配置资源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8.政策性关闭破产退出市场后,全国将进入依法破产时期。从经济学角度看,规范破产有利于

①优化资源配置 ③增强企业竞争力 ③握高企业经济效益 ④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9.国有企业实行依法破产的负面影响是 A.淡化了企业退出机制中的行政计划色彩 B.导致资源、人力的浪费 C.使政府远离企业的微观运行 D.破坏现有社会保障体制

10.出现企业兼并和破产的根本原因是 A.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 B.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高 C.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结果 D.市场竞争中价值规律的作用 【简要评析】

企业破产,指的是对那些长期亏损、资不抵债而又扭亏无望的企业,按法定程序实施破产结算的经济现象。实行企业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的必然结果,也是增强我国企业竞争力的现实需要。政策性破产是目前我国现行的国有企业破产的两种方式(即政策性矿产和依法破产)之一,它与依法破产的最大区别在于对破产企业职工的救济安置费由谁来承担,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时将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排失业和下岗职工,而不是消偿银行债务。破产作为企业改革形式之一,主要以依法破产为主。但国务院1994年、1997年相继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两个文件,构成了我国破产制度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出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破产(又称计划内破产)。而今,政策性破产作为中国改革发展中的一个过渡形式,即将完成其历史使命而退出历史舞台。

【参考答案】

1.C 2.A 3.D 4.C 5.A 6.B 7.A 8.D 9.B 10.D

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总结调研提纲

为做好全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总结工作,请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工作的实践,全面认真总结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实施的工作情况。

一、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实施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1994年以来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的户数,涉及资产、负债、净资产数额,资产变现数额,核销国有金融机构债权数额,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及关闭破产企业上级集团公司的各类补助费用,涉及职工数,人员安置情况等。

二、实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主要做法和基本经验。

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单位的密切配合、规范操作、出台的主要政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做好职工思想工作、保持社会稳定以及先进典型事例和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等。

三、实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的效果。

主要包括促进区域和本系统经济结构、布局调整,国有企业改革脱困,促进国有经济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提高,建立国有困难企业退出市场的机制,妥善安置职工,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和历史意义。本地区、本系统实施

1 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前后上述情况的比较及典型案例。

四、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及建议。

主要包括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问题,企业办社会职能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移交问题,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问题,破产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安置问题,资源枯竭矿山尾矿库处理问题等。请提供需要研究解决问题的详细情况、充足理由,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措施。

五、国有困难企业实施依法破产工作的有关情况。 包括职工安置的主要方式,项目操作方式,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六、结合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破产的实践,对建立和完善市场化的国有困难企业退出机制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1

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总结调研提纲

为做好全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总结工作,请结合本地区、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工作的实践,全面认真总结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实施的工作情况。现提出调研提纲如下:

一、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实施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1994年以来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的户数,涉及资产、负债、净资产数额,资产变现数额,核销国有金融机构债权数额,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及关闭破产企业上级集团公司的各类补助费用,涉及职工数,人员安置情况等。

二、实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主要做法和基本经验。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单位的密切配合、规范操作、出台的主要政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做好职工思想工作、保持社会稳定以及先进典型事例和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等。

三、实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的效果。主要包括促进区域(集团公司)经济结构、布局调整,国有企业改革脱困,促进国有经济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提高,建立国有困难企业退出市场的机制,妥善安置职工,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和历史意义。本地区、集团公司实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前后上述情况的比较及典型案例。

四、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及建议。主要包括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问题,企业办社会职能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移交问题,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问题,破产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安置问题,资源枯竭矿山尾矿库处理问题等。请提供需要研究解决问题的详细情况、充足理由,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措施。

五、国有困难企业实施依法破产工作的有关情况,包括职工安置的主要方式,项目操作方式,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六、结合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破产的实践,对建立和完善市场化的国有困难企业退出机制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破产关闭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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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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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对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破产、关闭的企业中,按国家规定需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

二、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三)《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1997]10号)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办发[2000]11号)

三、申请条件

1、年龄要求:男职工年满55周岁;
女干部年满50周岁;
女工人年满45周岁。

2、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要求

A、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需缴费满15年。

B、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年限)需满10年。

四、申报材料

(一)该企业提前退休职工审批统计表;
(二)该企业提前退休职工个人原始档案;

(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关于该企业关闭破产的相关文件;
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的公告;
市、州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查报告。

五、办理程序

(一)申报材料经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省直管企业的申报材料接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后,上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上报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1、承办人员在收到报送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2、如发现报送材料不合格,须在2个工作日内告之申报单位,并说明需补充何种材料。从到补充材料起,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3、承办人在审查完毕的当日或次日将审查结果送处长或分管处长,处长或分管处长须在2(含当日)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同时在退休人员审批表上盖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退休审批专用章;

4、出具审批意见书。因特殊原因而延期出具审批意见书的,应在上述期限内告之申报单位并说明原因;

(三)当事人在办理时限内应主动与承办人联系领取,或当事人与承办人协商送达方式;
(四在审查档案的过程中,必须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并互相监督;

(五)对未获批准提前退休的,应出具不予批准意见书,并告知其理由、复议权、诉权和期限同时制作相关人员花名册。

六、承办责任

承办人和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劳社法[2001]4号)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机构: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4月制定 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5月18号晋政办发[2006]33号文转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列入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计划或依法实施关闭破产的省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的缺口部分,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经批准后,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补助解决。

第四条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司法审理程序按法律和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积极稳妥,精心组织,确保稳定。

第六条 凡借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世界银行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省属国有企业,债务人不得申请破产。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并及时解决遇到的有关问题,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关闭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

第八条 实行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审查制度。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预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实施关闭破产。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的审查工作,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省直委、办、厅、局和企业集团公司以及各级国资、经(贸)、财政、劳动保障、民政、国土资源、税务、工会等部门,要条块结合、明确职责、通力合作,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和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履行相关职责;

(二)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

(三)加强社区建设工作,建立相应机构,做好关闭破产企业工伤人员、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四)做好关闭破产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接收管理工作;

(五)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善后工作。积极做好职工再就业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企业制定关闭破产预案并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衔接和补助资金的落实;

(三)组织实施所属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

(四)做好政策宣传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全力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五)协助和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履行相关职责;

(六)做好国有企业破产的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集团公司所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省直委、办、厅、局管理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由省直委、办、厅、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破产申报及预案编制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属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可申请破产:

(一)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二)长期亏损,资不抵债需要清算的;

(三)资源枯竭的矿山。

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省属国有企业申请关闭破产要编制破产预案。破产预案可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企业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制定。

破产预案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概况,职工、资产(含土地使用权的使用现状)、负债状况,近三年企业生产经营及亏损状况;

(二)企业关闭破产原因。其中重点反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需要清算的真实情况;

(三)企业关闭破产遵循的原则;

(四)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

(五)资产变现方案;

(六)职工安置方案;

(七)抵押、担保责任及敏感债务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八)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九)关闭破产工作进度安排和确保稳定的措施;

(十)有关附件。

第十五条 破产预案需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职工安置方案(含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的情况及决议)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十六条 建立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责任制。明确项目责任人,负责做好企业关闭破产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提交企业主管部门批准;
破产费用缺口补助资金,经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

企业应按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提供案件受理的各项必备材料。

第十八条 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破产法律程序。

第十九条 根据人民法院指定,国资、经(贸)委、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国土资源、工商、审计、税务、物价、人事、发展改革委和银监等部门,要指派专人参加破产清算组工作,认真履行清算组的各项职责,落实各项政策。

第四章 企业关闭破产费用

第二十条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主要由破产清算费用、职工安置费用、社会保险费用、拖欠费用、社会职能移交补助费用等构成。各项费用以人民法院宣告关闭破产日为基准日,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政策进行测算和预决算,严格审查确定。

资源枯竭矿山和地处偏远军工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破产清算费用

(一)破产案件诉讼费。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法发(1999)21号)规定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资产评估、审计费用。按有关规定的计费标准计算。

(三)清算组人员费用及办公费用。根据关闭破产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规模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在职职工人数清算费金额1000人以下10万元,100l-2000人20万元,2001-3000人30万元,3001-4000人40万元,4001-5000人60万元,5001-10000人80万元,10001人以上100万元。

(四)清算期间的维护费。根据关闭破产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规模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在职职工人数维护费金额1000人以下20万元,1001-2000人40万元,2001-3000人60万元,3001-4000人80万元,4001-5000人100万元,5001-10000人150万元,10001人以上200万元。

(五)清算期间职工基本生活费。按照6个月的关闭破产清算期,职工基本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

(六)留守人员生活补助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二十二条 职工安置费用

(一)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安置费。按法院宣告破产时企业所在城市(含县城)企业全部在岗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测算。具体发放时应体现工龄差别。

本人安置费=(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职工的安置费总额÷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职工的总工龄(月))×本人工龄(月)。

(二)合同制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三)混岗集体工的安置费用。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四)1-6级工伤、工残人员费用,抚恤人员费用和退养家属工费用。

工伤、工残人员费用。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等级鉴定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及有关政策规定计算10年。

抚恤人员费用。按照抚恤人员数和各类抚恤人员抚恤标准计算10年。

退养家属工费用。按照退养家属工人数和规定的退养费用标准计算10年。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费用

(一)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企业上年实际缴费工资总额的28%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并一次性缴付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机构管理,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

(二)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企业上年实际缴费工资总额的比率为基数计算10年核定,并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用于解决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资金出现缺口时,由省人民政府统筹研究解决。国家如有新的政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拖欠费用

(一)职工工资及医疗费。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工资数核定。

(二)职工抚恤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因工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按企业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数核定;

(三)拖欠基本养老、失业和医疗社会保险费。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数填列。

第二十五条 社会职能移交补助等费用省属关闭破产企业所办中小学移交后的办学经费(含离退休教师企业转事业养老保险差补部分),以所在地政府办同类学校现行经费的平均金额为标准计算三年。三年后的负担费用比例在省、市财政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确定。

省属关闭破产企业移交的公安、消防、医院、生活后勤服务设施(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等补助费用。按照上年度实际支付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用标准,计算3年。

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从原企业分离后的工作人员经费、场地建设维护费、办公经费、退休人员移交当地社区服务机构管理服务费等补助费用(详见《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破产财产变现和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所得仍不足以支付上述破产费用时,缺口部分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补助解决。

第五章 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 职工安置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破产企业职工的基本情况;

(二)职工安置渠道、措施、费用来源、经济补偿办法及执行的政策依据;

(三)离退休人员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及费用的落实情况;

(四)社会保险费用的清偿和缴纳情况;

(五)社会职能及其相关人员移交情况;

(六)工伤残职工、抚恤人员情况及保障计划;

(七)拖欠职工工资等费用总额及解决方法。

第二十八条 关闭破产企业中的离休人员交由原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具体实施按《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属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当地社区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移交当地社区服务机构管理服务费等补助费用一次性拨付接收机构。具体实施按《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执行。

第三十条 资源枯竭矿山和地处偏远军工企业的在职职工安置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非资源枯竭型省属国有企业的在职职工安置。

截止法院宣告破产之日,关闭破产企业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即:男满55周岁,女管理岗位满50周岁,女生产岗位满45周岁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凡办理提前退休的,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养老金按规定计发。

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不符合前款安置条件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发给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

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安置条件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发给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直至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按职工本人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工龄,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工作时间不足1年的部分,按1年计算。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照企业破产前上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及3倍以上的,按3倍的标准计发。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自谋职业的职工,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我省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

本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按照人事部《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省属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移交,以破产宣告日的在册职工(含内退人员)、离退休人员为准进行编制核定后,成建制整体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29号)进行核编后,有超编人员的,以2001年12月31日在册人数为基础,加上2002年1月1日以后分配进入学校的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和复转军人全部移交。学校全部国有资产(含土地使用权的使用现状)移交当地人民政府管理,移交补助费用一次性拨付当地政府。

中央下放我省管理的煤炭、有色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所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费用全额拨付地方政府,补助年限期满后的办学经费,在省、市财政体制改革中统筹解决。

省属关闭破产企业所办的公安、消防、医院、生活后勤服务设施(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等社会职能,经核定后在破产终结裁定后三个月内一次性整体移交当地人民政府管理。移交补助费用一次性全额拨付当地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完成生活后勤服务设施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具体实施时按《关于推进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与关闭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被其他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未被其他单位招用的,参保办法按照统筹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关闭破产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未参加失业保险的破产企业,其失业人员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五条 因工受伤1-6级已办理退休手续伤残人员的工伤医疗费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生活护理费属养老保险统筹部分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余部分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因工受伤1-6级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伤残职工,应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医疗费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企业破产后,上述人员暂由企业主管部门或重组企业代管,所需费用比照退休人员移交社区服务机构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执行,待社区具备管理工伤人员条件时,再逐步移交社区管理。

除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外,其他抚恤人员抚恤金一次性发放。

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费用一次性拨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5年后资金有缺口,由省人民政府统筹研究解决。

因工受伤7-10级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伤残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除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费用在破产清算时优先予以拨付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三十六条 随同关闭破产的原省属国有企业所属集体企业的职工,属于城市居民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未参加失业保险和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七条 以上各渠道安置的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其家庭成员属于城市居民的,如其家庭人均实际收入仍未达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标准根据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并体现鼓励就业的原则。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的程序由当地专门机构审查造册、张榜公布,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三十八条 应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职工,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将破产企业职工的再就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统筹规划。按照政府促进就业、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的方针,加速建立完善就业和再就业服务网络,广泛开辟就业渠道,加强就业培训,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帮助破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再就业。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职工解决好实际困难和问题,争取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关闭破产企业的稳定工作负全责。要建立维护企业、社会稳定的工作机构和责任制,制定相应预案及防范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发现处理各种矛盾,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和扩大。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协助债权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做好呆坏账、债权清偿和损失的上报核销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破产企业的党、团、工会组织要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到组织不散,工作不断。企业破产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做好党、团和工会组织关系的接转。

具体实施按《关于在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做好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等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关闭破产清算工作档案处置要与破产清算工作同步进行,上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国家综合档案馆,防止流失。

第四十五条 破产企业职工住房、工会财产以及移交的中小学校、公安、消防、医院、生活后勤服务设施(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等公益设施不计入破产财产。

第四十六条 省属关闭破产企业的生活后勤服务设施(供电、供水、供暖、供气)要与企业生产系统进行分离,并确保设备完好。

第四十七条 有关拖欠费用的处理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债权,在关闭破产时,经破产清算组审核,张榜公布无误后,由企业工会集中申报。

(一)关闭破产企业拖欠的在职职工工资、医疗费、抚恤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因工死亡)补助金、丧葬费等予以补发。

(二)关闭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人员,仍在当地工作、生活的,原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建立个人账户,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筹管理。不在当地工作、生活并要求退出住房公积金的,经本人申请,其原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及企业缴纳的部分)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退还。

被挪用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售房时相应抵扣。

(三)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
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账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列入破产相关费用外,其余不能清偿的欠缴部分,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个人已缴纳被企业挪用和企业欠费应计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部分,在破产财产处置中优先清偿。职工个人未缴纳的部分由个人补缴。

第四十八条 省属国有企业破产财产以及土地使用权,应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产和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准、备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转让。

第四十九条 省属国有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无抵押或抵押无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企业关闭破产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处置,包括土地出让金在内所得,减去出让业务成本费用后全额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全部用于支付关闭破产相关费用及安置职工。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变现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设专户管理,各级财政不得将其纳入财政收入,不得截留。

第五十条 经审核资产变现确有困难的个别省属国有企业,可实行人资分离的办法。所需破产费用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先行垫付,破产财产(含土地使用权)变现收入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缺口部分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经批准实行人资分离的省属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清算组提出申请,并将职工安置方案、关闭破产费用预算、破产财产处置方案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实行人资分离的省属国有企业,其破产财产(含土地使用权)由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并负责在破产清算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变现,破产财产(含土地使用权)变现后,将变现所得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专户管理。

第五十一条 鼓励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和其他法人、自然人收购重组关闭破产企业。具体办法按照《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和《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企业破产过程中资产评估、验资、审计、产权交易、公证、职业介绍等项目的收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土地使用权的核定费用在土地使用权评估费用中列支。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主管部门是指省直委、办、厅、局和企业集团公司。

第五十四条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经济责任专项审计;
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查明企业破产的原因和责任,对因违法违纪致使企业破产的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关闭破产实施中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干涉司法公正,侵害债权人和职工利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和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破产实施中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相互推诿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监察、审计等部门审查核实后,对无违法违纪行为,在生产经营中无重大决策失误的,在破产清算工作中恪尽职守并做出贡献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经破产清算组推荐,破产清算领导组同意,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妥善安置。

第五十八条 中央在晋及下放我省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执行国家关闭破产政策。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有关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三亚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资产债务清理处置工作方案

为了彻底清理和处置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资产债务,全面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劣势国有企业有序退出市场,为妥善安置企业职工提供坚实的基础,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规程》、《三亚市关闭或破产国有企业资产债务处置和职工安置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和五届市委第47次常委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组织各方力量全面清理市属劣势国有企业资产债务,摸清劣势企业“家底”,清查核实市属劣势企业各项资产损溢情况,并根据国家和省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资产损失认定处理。同时充分利用当前财政的良好形势和土地资产的价格优势,尽快变现优质资产价值,为妥善安置关闭或破产国有企业职工,一揽子解决企业债务问题,消化国有企业历史包袱提供资金支持。

二、清理范围

本次进行资产债务清理的劣势国有企业是处于长期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已经丧失基本的生产经济条件,没有生存和发展空间,债务纠纷不断,经营者和职工有共识、有积极性,职工安置资金能够落实的企业。符合本次清理范围并经市政府同意予以关闭破产的市属国有企业有59家(名单附后)。清理内容是企业的资产特别是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和土地以及企业的债务。通过资产债务清理和处置,依法对上述企业实施关闭或破产,保证企业稳妥退出市场。

三、工作内容

本次资产债务清理处置工作积极借鉴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同时针对清理处置范围和工作目的的特殊性确定工作内容。资产债务清理处置主要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资产债务处置、办理移交手续等内容。

(一)帐务清理。指市属关闭破产企业全面清理单位的各类资产以及各项资金往来和借款等基本财务状况,整理好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编制好基准日的会计报表,做到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表相符。

(二)资产债务清查。指对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各项资产在全面清理、核对的基础上,通过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相结合,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帐款、各项对外投资、帐外资产的清理,以及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核对。

(三)价值重估。指对企业帐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四)损溢认定。指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帐进行认定,并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损失确认。

(五)资金核实。指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帐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检查,确保清理结果完整、准确、可靠。

(六)资产债务处置。指对经核实的资产债务清理结果,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对符合破产条件的,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依法进行清算。提出资产债务处置意见,原则上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置资产,优质资产回收资金严格按政策优先安置职工,依法或协商清偿企业债务。

四、工作安排

本次市属劣势企业资产和债务清理工作基准时间统一定为2008年7月30日。从2008年8月起,保证在2008年12月底全面完成所有劣势企业资产债务清理,2009年4月前完成资产处置。清理和处置工作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2008年8月8日至15日)。成立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资产债务清理办公室,在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资产债务处置和职工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工作部署,印发有关方案和会计报表及相关明细表格,召开市属劣势企业主要领导和财会主管动员大会,落实资产债务清理工作任务。

(二)企业自查(2008年8月17至29日)。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根据工作要求,组织本企业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文件,进行财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要求财会人员按时完成相关报表填制工作,并在限定的时间前报送市资产债务清理办公室,并在清理期间进行公示。清理办公室检查企业公示情况、受理公示中存在的异议并进行相关处理。

(三)中介鉴证(2008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委托符合资质的3至5家社会中介机构,分配清理任务并签定委托协议,由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的资产债务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对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进行经济鉴证,形成财务审计报告。被清理企业近三年中已进行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的,其结果可以利用。

(四)审核批复(2008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清理办公室对关闭破产企业自查材料和中介鉴证结果进行复核,检查核实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认真做好损溢认定和资金核实工作,并对核实结果向企业批复。

(五)整理报告(2008年12月16日至31日)。根据损溢认定和资金核实的结果,及时整理相关资料,分类汇总有关数据,及时向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资产债务处置和职工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整个清理工作情况。

(六)资产债务处置(2009年1月5日至3月30日)。企业使用的土地属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政府收回,并组织出让,出让变现资金用于支付原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不纳入企业自有资产中用于清偿企业债务。自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按法定程序清算。企业实施关闭或破产后优先获得清偿的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险、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偿还财政先行保障职工安置的周转金。

五、工作组织领导

根据《三亚市关闭或破产国有企业资产债务处置和职工安置工作方案》,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资产债务清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周高明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和市法制办等单位负责人任副主任。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综合工作会议,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方案和办法,定期听取讨论工作进展情况,共同负责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资产债务清理的督导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分别从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和市审计抽调一名业务骨干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六、经费安排

本次资产债务清理和处置工作经费及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由市财政根据工作需要按有关费率专项安排。

七、相关要求和责任

(一)各企业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并亲自领导本项清理工作,在自查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披露企业存在的问题,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可靠,及时将有关报表填制完成,报送市关闭破产企业资产债务清理办公室,同时提供详实资料,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鉴证工作。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报送的资产债务清理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社会中介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覆行职责,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业务报告。在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中要制定总体清理方案和个体企业工作方案,全面地对企业清产核资基准日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以保证该单位清产核资基准日账面数的准确;
认真核对、询证、查实该单位债权、债务,监盘该单位现金和抽查存货;
勘察、抽查该单位固定资产并验证其产权;
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该单位清理出的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进行核实、鉴证;
协助该单位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的要求调整有关帐项,计算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所带来的损失;
协助该企业编制资产债务清理后的会计报表。

(三)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配合,通力合作,加大对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对有关职能部门和企业未按时完成或不积极配合清理工作,或者是在清理中违反有关规定程序、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向市政府通报。对企业在清理工作中不遵守有关纪律,瞒报、隐匿或未经批准擅自低价变卖、转让、变更国有资产,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或者以任何名义、手段私分企业、单位钱物和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一经查实,严厉追究企业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严肃惩处,并禁止聘请该中介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从事涉及市属国有企业的中介活动。

中共泊头市委组织部关于亏困停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自查报告

按照沧州市委组织部明传要求,近日,我们组织专门人员对全市亏困停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通过检查,摸清了底数,发现了一些好的典型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下一步全市亏困停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新思路。

一、基本情况

泊头市共有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粮食、农业、林业、水利等系统共80家国有企业,从业人员6000多人,党员1180名。其中,商业系统破产企业8家;
物资系统停产企业1家、关闭企业1家、破产企业8家,总计下岗职工1784名,下岗党员129名,其它系统无关停破产企业。上述关停破产企业虽然经营困难,但党组织仍然健全,党员无’’挂空’’现象,基本上能正常过好组织生活,职工思想情绪稳定,基本上无职工集体上访事件。

二、经验做法

1、提高认识,把亏困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建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去年全省“四种企业”党建工作会议以来,市委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亏困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组织了专题调研组,由市委常委带队,深入到停产关闭破产企业,与企业领导干部、党员和职工进行座谈,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大家一致认为,搞好亏困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工作,不仅需要完善各项改革配套政策,更需要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在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的基础上,我们确立了新的工作思路。一是成立了由市委书记任组长的“四种企业”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关于加强亏困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关于亏困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组织设置及党员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四种企业”党建工作的目标任务和保证措施。建立和实行了县级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责任制。明确提出市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企业主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企业党组织书记是具体责任人,组织部门负责协调工作。同时,把亏困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建工作纳入全市基层党建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二是将所有“四种企业”逐一落实到县级领导干部名下,要求县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行促进企业发展、维护企业稳定、加强企业党建、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等四项职责,确保亏困企业两年内实现扭亏解困;
停产关闭破产企业职工队伍思想稳定,各种矛盾和问题及时得到解决,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县级领导干部要到一线办公,与职工面对面解决问题,坚决杜绝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建立了亏困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建工作定期研究、常委联系点、督查通报等制度。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集中听取企业改革和党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三是抓好试点,分类指导。按照亏困停产关闭破产四种类型,选择了不同行业的4个企业作为试点单位,积极探索开展党建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

2、狠抓关键环节,强化企业领导班子建设。一是强化教育培训,努力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的综合素质。针对停产关闭破产企业领导班子普遍存在信心不足、无所作为、埋怨情绪大和失落感较重等思想问题,我们立足于提高班子成员的思想素质,对班子成员分期分批地进行党的政策法规教育、艰苦奋斗的传统教育和党的宗旨教育,帮助他们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对改革的承受能力和战胜困难的信心与勇气。同时,以市委党校为依托,采取系统辅导、专题讲座、到试点企业参观学习等方式,组织“四种企业”领导人员学习市场经济、世贸组织和现代科技知识,进一步拓宽了“四种企业”领导班子的思路,提高了他们开拓市场的能力和经营决策水平。二是引入竞争机制,合理配置企业领导人才资源。我们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资历、台阶和部门、地域的限制,公开招聘企业领导人员。对那些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的班子成员果断进行调整;
对因独断专行、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对违法违纪、贪污腐败的,坚决进行查处。全市先后调整企业领导班子17个,充实班子成员24人。三是强化激励约束机制,激发企业领导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完善激励机制方面,按照责任、风险和利益相统一的原则,让这些企业领导人员签定扭亏减亏责任状,实行风险抵押制度,明确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不得流失、下岗党员队伍保持稳定、积极谋求企业启动生产出路等三项目标任务。四是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我们明确提出,各企业在制定停产关闭破产方案时,必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通过建立上级党组织定期谈话制度,强化上级党组织对企业领导班子的监督;
通过建立集体决策重要事项制度,强化企业班子内部监督;
通过对实施停产关闭破产企业进行审计,防止企业领导人员滥用职权,借企业关闭破产之机隐慝、转移、私分国有资产。

3、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积极营造稳定的外部环境。市委要求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主抓“四种企业”的稳定工作,党委其他成员分包企业,责任到人,确保“小事不出厂、大事不出市”。针对“四种企业”职工下岗去向、离退政策、集资款、拖欠工资兑现等热点问题多,处理不好极易引发上访的状况,市委及时组建了矛盾排查工作组,进驻每一个亏困停产关闭破产企业,从宣传政策入手,做好相关问题的解释工作,切实让职工理解破产政策,积极配合和支持破产工作。同时,注重解决职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协调解决拖欠职工工资480万元,偿还职工集资140万元,切实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为从根本上消除不稳定因素,市委始终坚持把解决“四种企业”的下岗人员安置问题,作为维护企业稳定的根本问题措施来抓。一是组织下岗职工学习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就业方面的政策法规,定期通报全市经济发展形势,发布各种就业信息,让下岗职工认清自身优势,树立再就业信心。二是推广下岗职工再就业方面的典型,引导下岗职工转变就业观念。两年来,市委共发现和总结了办企业、搞三产、开门店、承包土地(果园)、畜禽养殖 等方面的8个典型,将其事迹拍成电视专题片,多次在市电视台播放。同时,通过现场观摩、当能人助手、召开再就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让广大下岗职工开阔视野,学习经验,增强再就业能力。三是会同有关方面积极开展下岗职工就业技能培训。两年多来,共筹集再就业基金72万元,先后举办了9期技能培训班,培训职工1200人次;
开办了8家服务实体用于接收下岗职工;
为36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提供了启动资金。四是都协调工商、税务、城建等部门,在下岗职工党员办理开业登记、提供就业摊位、市场管理、减免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目前下岗职工重新就业率达到90%。

4、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努力使每一名党员成为维护稳定、支持改革的模范。我们对“四种企业”的党员实行了“链条式”管理: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已有新的就业单位的党员,将其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新的就业单位党组织;
对暂无就业单位或就业单位不固定以及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党员,将其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党组织;
对党员去向比较集中的,由党组织负责集体办理;
对党员组织关系暂时不能转走的,采取成立临时党支部的办法,挂靠到有关单位,使党员能够正常参加组织生活。同时建立了跟踪联系制和下岗党员台帐,做到对所有下岗党员的思想、工作明了,档案记载完整。针对企业停产关闭破产后,大量职工党员流向社区的实际,开展了“街企共建”活动,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以社区自治组织为依托,加强对下岗职工党员的教育管理。

为推动“四种企业”党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委在全市企业党员中提出了发挥“三个示范”、“一个表率”作用,即党委书记要为党委成员作示范,党委成员要为企业支部书记作示范,支部书记要为党员作示范,党员要为职工作表率,努力形成一级带一级,一级促一级的良好氛围。同时,在系统党员中开展了“关键任务当骨干,关键时刻当先锋”活动,以党员的模范表率作用带动和影响广大职工群众理解改革,支持改革,振奋精神,共度难关。胜利百货商场资金少、债务大,破产重组一时难以进行。贸易办党委在摸清情况的前提下,召开党支部会议,发运党员带头集资偿还外债。支部书记徐志才一人集资16000元,副书记蔡波集资5000元,党员每人集资2000元,还清了外债,保证了破产重组的顺利实施。这些集资款在破产结束时,用商品抵给个人,商品变卖后都有很大亏损,但没有一名党员报怨,表现了共产党员吃亏在前、吃苦在前的高尚风格中。

三、存在的问题及合理化建议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我市在亏困关停破产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方面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在这些企业中仍存在党组织影响力小、党员作用发挥差等问题,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必然还会产生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亏困关停破产国有企业党建工作:

1、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一是积极筹措社会保障资金。按照企业、社会、财政’’三家抬’’的原则,凡有能力的企业,必须按时足额缴纳;
对确有困难的企业,实行财政补贴。各级财政做到优先、足额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二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强化基金征缴工作。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保证基金能够足额到位。三是搞好’’三条保障线’’的相互衔接。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后,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
期满后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及时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党组织的作用。一是根据下岗职工党员相对分散、情况复杂的特点,要求各街道办事处党委建立再就业党支部,指导居民区党支部对下岗职工党员进行日常教育和管理。二是发挥街道党组织在促进下岗职工党员再就业中的作用。各街道党组织积极帮助下岗职工党员转变择业观念,围绕增强街道社区便民服务功能,扶持下岗职工党员创办经济实体,引导带动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三是结合当前的机构改革,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全市下岗职工党员中录用居委会干部,这样既可安置一批下岗职工党员,又可有效地改善居委会的干部结构。

3、加大宣传力度,创造良好舆论环境。通过宣传和报道“四种企业”党组织的典型经验和党员的先进事迹,形成关心和支持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的工作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关于印发《中央下放企业关闭破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类别:
企业管理

文件标号:
桂财企〔2001〕75号

颁布时间:
2001-8-21 内容:

各地、市财政局、经贸委,自治区直属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中央下放地方企业关闭破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中央下放企业关闭破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央下放企业关闭破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1〕92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1〕3号)、《转发财政部关于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1〕40号)精神,为加强对中央下放企业关闭破产资产管理特别是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职工安置及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本办法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范围的关闭破产企业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通知关闭破产的原中央所属现下放地方管理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通知规定按《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实施关闭破产的非资源枯竭矿山中央企业(具体包括: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有色金属工业、商贸企业,中央军工企业,中央党政机关脱钩企业,军队武警政法机关移交企业等)。

第三条 企业关闭破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是:统一计划,统筹安排;
厉行节约,勤俭办事;
专款专用,确保质量。

二、资金的来源与筹措

第四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关闭破产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关闭破产实施前,必须按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1〕3号)或《转发财政部关于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1〕40号)进行关闭破产费用的测算,准确测算出实施关闭破产所需的资金量,并按关闭破产工作进度计划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属地市县管理的企业,由企业将费用测算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通过地市财政部门报自治区财政厅;
属自治区管理的企业,由企业将计划报自治区接收安置中央有色单位及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主管部门审核后送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方案经自治区财政厅初审后报财政部审核确认。

第五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企业关闭破产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关闭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收入;

(二)企业亏损补贴;

(三)中央财政的专项补助;

(四)其他资金。

三、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关闭破产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清算费用,包括:

1、诉讼费;

2、资产评估、审计费;

3、清算组人员费用及办公费用;

4、清算期间的维护费;

5、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

(二)工伤和职业病、1—6级因工致残人员费用、7—10级因工致残人员一次性残废补偿金;

(三)抚恤人员费用;

(四)职工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

(五)移交企业办社会职能补助费(包括社区管理机构费用);

(六)社会保险费用;

(七)符合有关规定的历史拖欠费用;

(八)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支出项目。

四、资金的开户管理

第七条 关闭破产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户监督。

(一)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在银行设立“企业关闭破产专项资金”专户,用于专项管理同级关闭破产企业资产变现收入和中央财政拨入的补助资金;

(二)破产企业清算组在银行设立“企业关闭破产清算资金”专户,用于专项管理关闭破产企业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并将专户户名、开户银行、帐号等资料以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资产变现收入的管理

第八条 关闭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办法,即关闭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收入要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一)关闭破产企业从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其资产变现(包括回收的帐款、其他应收款)一律作为资产变现收入;

(二)自治区直属企业关闭破产的资产变现收入,由关闭破产企业清算组上缴自治区财政专户;

(三)建立关闭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收入情况报告制度,由关闭破产企业清算组按月上报同级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

六、资金的管理与拨付

第九条 关闭破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和使用范围的要求,不得擅自超出文件规定的范围,随意提高支出标准。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关闭破产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十条 根据企业关闭破产工作进度,由负责企业关闭破产的有关部门或清算组向同级财政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申请拨款时,必须提供具体的支付项目、资金数额和相关材料,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资金使用性质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一)清算费用。诉讼费、资产评估费、审计费、清算组人员费用和办公费、清算期间的维护费、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按核定的支出标准从破产企业上缴财政专户的资产变现收入中支付。

(二)职工安置费

1、职工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申请财政拨付时,须提交经负责企业关闭破产的有关部门或企业破产清算组核准全部职工的“安置分流审批花名册”(名册内容要包含职工年龄、工龄、补偿标准、身份证号码等),作为财政审核拨款的依据。企业破产清算组对职工发放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时,以“职工安置分流审批花名册”、审批通知(表)、安置分流合同书、身份证(复印件存查)等材料作为支付凭据。

2、7—10级工残人员一次性补助金,以按有关规定核定的人数和标准按上述第1点规定办理支付。

3、工伤和职业病、1—6级因工致残以及抚恤人员的待遇费用。将按规定标准进行等级鉴定后确定的人员花名册、费用补助标准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后,视中央补助资金来源情况将资金分年或一次性拨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提前退休职工安置费。不将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的提前退休职工,其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用的拨付,可将依照有关规定核定的人员花名册、享受年限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每年由社区管理机构比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含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编制预算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按月拨付社区管理机构发放给职工个人和代缴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的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以及企业历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对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的基金,由同级财政按核定的总额一次性拨付到同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对医疗保险基金,属于上级部门管理的在地方的企业,由同级财政根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按核定的总额将资金拨付到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与同级财政部门同在一个医疗保险地区的企业,由同级财政按核定的总额直接将资金拨付到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四)历史拖欠的费用。历史拖欠费用首先从破产企业上缴财政专户的资产变现收入中支付,变现收入不足以支付的,按规定属于财政应补助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拨付。

(五)移交办社会职能补助费

1、企业移交的学校、医院、公安等部门的费用。属自治区直接管理的企业,由自治区负责企业关闭破产的有关部门与接收的当地政府达成移交协议后,其费用按核定的数额和补助年限由自治区财政分年度拨给接收的当地财政;
属地市县管理的企业,其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

2、社区管理机构经费。破产终结后,社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所需工资和日常支出费用,依照有关规定标准核定,由中央财政按3年的费用安排。自治区财政按核定数将经费分年度转拨给社区管理机构的同级财政。

(六)其他支出项目。对未列入企业破产费用预案但又必须解决的问题或用于结构调整的支出项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批准开支的项目和数额拨付。

第十一条 建立财务决算报告制度。破产企业和清算组应于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试行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6〕226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7〕28号)的有关规定,分别进行财务会计决(核)算,编报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按以下规定报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主管财政机关:

(一)破产企业应于法院宣告破产日,按办理年度决算的要求,进行财产清查,计算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结转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利润分配等,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在此基础上编制宣告破产日的资产负债表、自年初起至破产日的损益表,以及科目余额表,报同级财政部门。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按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二)清算开始时,清算组按上述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和会计处理,并编报清算资产负债表。

(三)清算期间,清算组按月编报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财产表、清算损益表(格式另定,下同)。

(四)破产清算终结之前,破产清算组应单独提交财政专项资金决算报告,报自治区接收安置中央有色单位及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后核销。清算终结时,编报清算损益表。

六、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主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关闭破产企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应及时掌握资金的动态、流向,确保资金安全与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加强财务审计监督。在企业破产清算终结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提请同级审计机关对企业破产清算的财务决算进行审计,或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同级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破产清算的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七、其

第十四条 实行报告工作总结制度。企业关闭破产完毕后,同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对关闭破产企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关闭破产实施情况、职工安置情况、资产处置情况、社会职能分离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结果等方面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专题报告送自治区财政厅转报财政部。

八、罚

第十五条 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凡违反专项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出现挤占、贪污、挪用或截留企业关闭破产专项资金现象;
对资金不及时拨付影响关闭破产工作进行和对专项资金管理不善,擅自扩大关闭破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对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
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按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

5、《海南省国资委受理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工作规范》的通

(琼国资[2005]150号)

省属各国有企业,海口市、三亚市国资委,各市(县)财政局、国资办:

为建立依法管理、公开透明、监督制衡的工作机制,规范我委指导、审批、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工作,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海南省国资委受理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OO五年九月七日

海南省国资委受理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依法管理、公开透明、监督制衡的工作机制,合理分工、明确权限、落实责任,规范我委指导、审批、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工作,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规程》(琼国资[2004]89号)、《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规程》(琼国资[2004]9 0号)及本规范规定的程序组织进行。

第二章立项审批

第三条立项申请。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应按《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规程》、《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规程》规定向省国资委办公室提交改制、关

闭、破产的书面立项申请。

第四条处室审核。企业改革发展处根据委领导的批办意见对企业立项申请进行审查,初步确定企业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和企业是、否具备改制、关闭、破产的基本条件。经初审合格的,主办人员起草立项批复意见,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誉委领导审批;
不符合立项条件的,及时通知企业并告知理由。

第五条分管委领导审批。分管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工作的委领导审查同意的,签发立项批复文件。立项批复文件抄送统计评价考核处、产权管理处、监事会工作处(相关监事会办事处)、人事处和监察处等有关处室。

第六条企业按立项批复文件要求,开展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包括进行清产核资和审计评估,制订改制、关闭、破产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召开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改制、关闭、破产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报请省人劳厅审查职工安置方案,征求债权人意见等。

第三章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和方案制订

第七条中介机构的确定。统计评价考核处、产权管理处、企业改革发展处制订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咨询策划等中介机构选择办法,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查中介机构的资质、信誉、能力,筛选符合条件的机构名单报委务会议审定。候选机构可在实际工作中考察调整,报委务会议审定。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时,采取随机抽取排选等方式委托候选中介机构从事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和咨询策划等业务。

第八条清产核资。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应依据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清产核资、审计有关中介机构聘请试行办法>的通知》(琼国资〔2005193号〕规定委托中介机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清产核资。统计评价考核处负责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核确认工作,企业根据确认批复和规定程序进行调帐。

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并经省国资委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期间企业改制、关闭、破产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第九条财务审计。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应依据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清产核资、审计有关中介机构聘请试行办法>的通知》(琼国资[2005193号)规定委托中介机构,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财务审计。统计评价考核处负责企业财务审计相关工作。不得聘请距改制最近两年中曾对该企业进行年度财务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改制企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条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或实施关闭破产的,应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及相关配套规定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由人事处提出建议,统计评价考核处采用委托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或聘请中介机构等方式进行。职工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经营责任有强烈异议的,由监察处提出建议,统计评价考核处采用委托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或聘请中介机构等方式对有关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财务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工作可由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但应分别出具审计报告。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人事处、监察处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企业改制应依据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选聘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国资[2005]112号)规定委托中介机构,按照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进行资产评估。企业关闭、破产也要按要求进行评估。产权管理处负责对评估项目进行核准,出具核准批复文件。

不得聘请最近一次对该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对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因改制方案未经批准等原因造成评估超过有效期的除外)‘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

第十二条方案制订。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方案一般由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必要时也可由其委托改制、关闭、破产企业或中介机构制订。管理层参与购买国有股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改制方案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

委托制订改制、关闭、破产方案的,对该方案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可由省国资委或批准方案的其他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或由批准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出具。

企业改革发展处指导企业制订、修改和完善改制、关闭、破产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须报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审查并由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四章方案审批

第十三条提出申请。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完成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后,应按

《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规程》、《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规程》要求向省国资委办公室提交实施改制、关闭、破产方案的正式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处室审核。企业改革发展处根据委领导的批办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方案进行审核,对改革方式、资产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及其资金来源等进行可行性评估和合规性审查。审查合格的,主办人员起草同意实施改制关闭破产方案的批复意见并由处领导签署意见,涉及国有产权转让或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意见由产权处会签;
审查不合格的,及时通知企业并告知理由,由企业对方案重新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分管委领导审查.分管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工作的委领导对批复意见进行审签。涉及国有产权转让或国有资产处置的,由分管产权管理的委领导会签。

第十六条委主任审批。省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点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以及按规定需报省政府批准的重大改制、关闭、破产项目,由委主任签发审核意见,上报省政府批准。其他企业由委主任对批复意见进行审查后直接签发批复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第五章方案实施和监督

第十七条企业改革发展处指导企业实施改制、关闭、破产方案。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企业应成立改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方案的组织实施。关闭企业由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省国资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关闭清算。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依法由清算组组织进行破产清算。重大改革重组项目可由省国资委成立工作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实施工作。

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与非国有投资者协商签订改制中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事项的合同、协议,其中需改制后履行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负责跟踪、落实,确保合同、协议各项条款执行到位,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改制关闭破产方案及其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佑、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款、落实债权、职工安置方案等环节的重要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九条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认真执行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改制关闭破产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在完成改制关闭破产工作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书面报送实施工

作总结。

第二十条监察处、监事会工作处(相关监事会办事处)对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纪违法问题,必须暂停改制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有效资产处置应按规定到海南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后,由产权管理处监缴国有产权转让收益。企业资产转让后,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监督资产转让价款收回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或关闭、破产清算完成后,由产权管理处办理国有产权变更、注销登记等手续。

第二章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 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 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2003]4号)精神,切实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 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领导小组下达的企业关闭破产项目。

二、审核主要内容

对煤炭、有色金属和军工等中央及中央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由企业所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

主要内容:

(一)企业各类人员基本情况

1.在职职工人数:包括全民所有制职工、合同制职工、混岗集体工、移 交社会职能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工伤职工及职业病人员等人数;

2.离休和退休人员人数;

3.抚恤人员人数;

4.集体企业职工人数等。

(二)职工安置渠道及安置所需费用情况

1.拟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人数及所需费用;

2.拟领取经济补偿金人数及所需费用;

3.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社会职能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

4.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拟安排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

5.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和提前退休人员人数;

6.利用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拟安置人员人数等。

(三)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及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

1.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办法;

2.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费用;

3.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费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项目);

4.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所需费用;

5.离休人员医疗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等。

(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

1.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2.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及原因;

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清偿及解决办法等。

(五)工伤职工及抚恤人员保障计划

1.1—6级工伤职工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

2.7—10级工伤职工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

3.抚恤人员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等。

(六)职工相关权益保障计划

1.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情况及解决办法;

2.企业拖欠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情况及解决办法;

3.企业拖欠职工基本养老金情况及解决办法;

4.企业拖欠职工医药费情况及解决办法;

5.企业拖欠工伤职工、抚恤人员待遇情况等。

(七)企业破产执行政策依据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 案决议。

三、审核要求

(一)审核中,对职工安置方案存在的有关问题,应及时与当地政府有 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协调,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安置方案。

(二)审核后,应填写《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签署是否同意进 入破产程序的意见,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 工作协调小组,随同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材料上报全国领导小组。

对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前期准备工作中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审核办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稳定实施。

附件:全国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 工作的通知》([2003]4号)

二○○三年三月十九日

同志们:由于煤炭资源枯竭、扭亏无望,2000年申报关闭破产,经省人民政府呈报国务院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列入2003年关闭破产计划,同年11月7日批准进入关闭破产法律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两矿关闭破产申请,于2004年3月26日作出裁定,宣告两矿破产还债,并于9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了破产公告。受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委托,两矿关闭破产项目工作组、两矿破产清算组于10月12日进驻。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法院的指导监督下,在企业广大职工群众的支持配合下,清算工作组及各驻矿工作组自始至终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严格地执行中央11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政策,依靠群众,秉公办事,解决了不少复杂问题,做了大量有成效的工作,确保了破产企业财产安全,依法对破产资产进行了清理、审计、评估和处置、分配,报请法院按期终结了破产程序,保证了银行核呆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职工安置工作按计划稳步进行,有效资产重组已完成,社会职能移交进入了实质性运作阶段,职工情绪比较稳定。关闭破产的大部分工作已经完成,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日下达破产终结法律裁定书。今天我们召开破产终结总结大会,主要是回顾清算(工作)组自关闭破产以来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教训,就后期收尾工作做建议安排,合衷共济,圆满完成关闭破产各项任务。

一、进驻以来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健全机构,明确职责分工,依法接管破产企业一是通过法院及时确认了清算组成员,为确保两矿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X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省委、省政府“

9、14”协调会议精神,10月10日依法指定成立了两矿破产清算组及成员,明确了清算组的内设机构与职责范围,清算组于10月12日进驻,及时聘用了清算组工作人员,在聘任了32名同志,于10月13日派出三个工作小组分别进驻破产企业。

14、15日分别召开宣告大会后,清算组在法院的监督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的全部行政印章、各种证照、各类文书档案和全部资产,并进行了了帐物的核对清理,列出明细清单,办好了交接手续,并予封存。二是成立了领导机构,明确了职责分工。两矿破产宣告大会召开后,为加强对两矿关闭破产工作的领导,于18日实行了关闭破产项目工作组与两矿破产清算组集中合署办公,并设立了综合协调、职工安置、资产清算、资产重组、财务、社会职能移交和宣传稳定等七个专业组,明确了组领导和人员分工,对各组的职责范围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都进行了具体明确。三是健全了制度,规范了运作机制。为确保两矿关闭破产工作依法依规运作,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增强全体清算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清算组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制定了清算组工作纪律、会议制度、办事制度、工作计划和督办制度、值班汇报制度、考勤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费用管理制度、公文印章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通过这些制度和办法,规范了清算(工作)组的工作秩序和办事程序,使每项工作都有章可循,保证了清算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突出重点,依法清算,强化债权债务的清收依法接管、清理、评估、处置破产财产,是清算组的主要职责,也是工作组要完成的重要任务。为此,我们始终突出这个工作重点,在法院的指导监督下开展了有成效的工作。一是依法清理资产,合理分配财产。清算组对两矿破产财产进行了认真清理,并报经中院确认,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分别对破产资产的审计、评估。到宣告破产之日(2004年9月30日)止,两矿共有破产财产15365万元,负债总额21502万元。依据湖南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移交资产不进入破产资产范围,经评估后,评估值1174.06万元,根据国发[1994]

59、[1997]10号文件及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纳入国家计划的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处置所得,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职工剩余部分按《破产法(试行)》规定的顺序清偿。即第一顺序为拖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等费用,第二顺序为所欠税款,第三顺序为其他债务。由于变现所得支付清算费用后,不足以清偿支付所欠职工和劳动保险等费用,第

二、第三顺序清偿率为零。清算工作组根据以上原则,编制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法院批准执行。并按照《破产法(试行)》依法制定了破产财产处置和分配方案。二是组织债权债务申报,积极做好两矿破产债权的清收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破产债权债务进行了分类清理核对,为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国有资产不流失,加强对两矿破产债权的清收,制定了两矿破产债权清收办法,并报经法院确定,成立了三个清收小组,按先易后难的原则,依法分片对破产债权进行清收。经审计清理,共申报债权的有44家,金额14809万元,其中宝源8家,申报金额9929.5万元,嘉禾36家,申报金额4897.5万元,债权人申报通知规定的申报债权期满后,没有申报的债权287.3万元依法视为自动放弃。共发出在外债权催收通知书96笔,金额1451.4万元,对债务的清偿,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组已于2005年1月

26、27日分别召开了债权人会议,;
对通知期限内既无异议,目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清算组已专题法院,请求法院组织人员申请强制执行。

(三)、依据政策,妥善安置,职工安置工作按计划平稳推进破产企业的职工能否得到妥善安置,事关破产工作成败的关键。也是党和政府对关闭破产煤矿优惠政策是否得到落实的大事。在宣告破产前共有在册职工6176人。根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2000]33号文件和相关政策以及2个破产矿的实际情况,破产项目工作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安置的操作办法,就职工安置、各类拖欠款、养老、医疗承接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并按有关法规分类对职工档案、医保、伤鉴、养老金、城镇协议工、农民轮换工以及职工工资拖欠等各方面的情况展开了全面的清理、摸底、核对和造册工作。经清理两矿共补发拖欠职工工资8626万元、职工社会劳动保险、抚恤、伤残补助金、丧葬费等1431万元。其中宝源工资性拖欠5866万元,职工社会劳动保险、抚恤金、伤残补助金、丧葬费等1102万元;
嘉禾工资性拖欠2760万元,职工社会劳动保险、抚恤金、伤残补助金、丧葬费等329万元。二是做好了职工工伤鉴定结论的公示,并就部分职工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经与省劳动部门协调,及时进行了复议。两矿鉴定职工工伤1023人,其中宝源682人,嘉禾341人。三是完成了职工退休、提前退休、退养人员的申报审批,共批准2561人,其中宝源1944人,嘉禾617人。四是做好职工就业意愿的调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职工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计发办法,并按不同年龄、工种类别进行了安置的计算和公示,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领取经济补偿金人,职工一次性安置费和补偿金约18592万元,同时,积极做好破产职工再就业的安置工作,破产企业重组后共有1600人参加了重组。

(四)、加强与当地衔接,移交工作有序推进破产涉及两市、三县(市),为确保两矿社会职能移交工作顺利推进,清算组按照[2004]78号精神,及时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衔接,并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分别召开了移交接管工作协调会,形成了会议纪要,为社会职能的移交奠定了较好的工作基础。清算组按照当地政府会议纪要精神,及时组织对两矿社会职能移交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了严格界定,对移交单位的资产、资金、帐务进行了清理与审核,并造具了移交名册和帐目,并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拨付适当资金,对移交单位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进行改善,添置了必配的办公设施,完善了移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料;
其次敦促当地政府加快接收工作进度。清算组在完善移交单位设施基础上,及时制定各类移交方案、主动衔接,签订好移交协议。经过努力,与资兴市签订了学校、医院、供水、供电、公安的移交协议;
与嘉禾县签订了X转运站供电、供水设施和同心桥供水、供电移交协议;
移交工作与当地政府没能达成共识,清算组已专题报告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请求协调解决。

(五)、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实施企业重组。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为确保破产清算期间国有资产不流失,经报请中院同意,按照保证安全、自负盈亏、有利重组的原则,依法组织两矿破产期间开展生产经营,并成立了两矿生产经营指挥部,指导两矿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参加生产经营的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从开展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来看,这既利于减少清算费用,又利于稳定企业人心和职工收入,效果明显,职工出勤率达98%,职工收入得到了较大的提高,有力地促进了破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强化宣传教育,确保了矿区秩序稳定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事,清算组坚持依靠原企业的各级党团工妇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舆论宣传渠道,加大对广大职工干部的政策宣传教育,编印了《破产政策宣传手册》,按人手一册下发到破产企业职工手中,同时根据破产实施的不同时期,确定宣传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教育,让职工知晓政策,明晓事理,从而支持企业改制。二是建立了信息网络体系,实行24小时稳定值班汇报制,切实抓好来信来访工作,各清算小组均设立了信访接待室,直接面对职工群众,现场解签职工提出的各类疑问,及时化解各类矛盾,截止3月31日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4200人次。三是落实了稳定工作责任。及时与地方政府进行工作衔接,按省委、省政府纪要精神如期召开。各市、县对两矿稳定工作高度重视,分别成立了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关心职工生活,切实为群众办实事,针对各破产企业职工生活用水困难、住房修缮、电视线路老化等问题,清算组及时拨付资金进行设备设施更换,确保了破产企业职工的正常生活秩序。宝源矿党委针对破产期间部分职工生活困难的实际,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作用,组织献爱心捐款活动,共捐款1040万元,把党组织的温暖送到每一家困难职工家庭。五是抓好治安防范工作,成立了民兵应急分队,并配备了相关硬件设备,实行24小时巡逻,加大矿区建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了破产财产的安全。

二、几点体会第一,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是实施关闭破产工作的基本准则。资兴矿业集团两矿关闭破产,既要遵循《破产法》的程序和规定,又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始终注重了依法办事和规范操作这个基本准则。一是在破产财产清理、审计、评估、处置、分配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
二是坚持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清算工作,在清收债权、处理债权债务争议的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问题,通过法院的指导,得到了依法处理;
三是把依法操作、严格执行政策和解决实际问题有机结合起来。两个破产企业长期困难、沉淀的问题多,内部欠帐多,拖欠职工医药费、住房公积金、工资性集资款、福利费等,这些职工强烈要求解决的问题,我们报请法院同意后,都是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妥善进行处置的。正因为我们坚持了以上几点,才做到了关闭破产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第二,高度重视和做好稳定工作,是搞好关闭破产工作的重要前提。稳定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稳定的矿区秩序,能促进关闭破产的顺利开展,否则,工作就会受阻。维护好矿区稳定,一要靠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职工的思想认识,理顺干群的思想情绪;
二要靠严密有效的防范处置措施,要注重于防范,防范于未然,才能取得稳定工作的主动权;
三要靠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特别是对于危害治安的突发事件,要在政法部门的支持下,及时采取果断的措施,迅速控制局势,才能有效地维护稳定。对此,我们体会尤为深刻。第三,政策明确,宣传到位,是实施关闭破产工作的关键环节。中央11号文件制定的资源枯竭矿井关闭破产的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矿山职工的关怀,只有正确地执行中央政策,保证政策的及时到位,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政策不明确,工作不到位,就会引起职工的疑虑和不满。把中央的政策具体化,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向广大职工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是关系到关闭破产是否成功的关键一环。两个矿在实施关闭破产时,职工对政策是非常关心和非常敏感的。我们结合破产矿的实际,把中央11号文件的精神,用通俗的语言,编成了若干问答,印发至每个职工手中,职工对自己关心的问题清楚了,思想疑虑消除了,情绪稳定了,破产工作也就顺畅了。最后,我代表清算(工作)组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向人民法院对关闭破产工作的支持、关怀和指导,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我作为清算(工作)组长,对清算(工作)组及工作组全体同志在清算工作中付出的艰苦劳动,表示深深的谢意!对理解、支持关闭破产工作并为清算工作辛勤服务的领导和职工同志们,表示诚挚的感谢!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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