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资助工作计划 幼儿园学生资助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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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资助工作计划
一、资助范围和对象
在区教委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就读,幼儿在园信息已纳入渝中区幼儿信息管理系统,且年满3-6周岁(当年8月31日为准),重点是学前一年的渝中区户籍或父母在渝中区务工的重庆其它区县户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以下简称受助儿童)。
二、资助项目
对受助儿童免收保教费和生活费,幼儿园不得再向受助儿童收取保教费和生活费等其它费用。
三、资金补助办法
资助标准为保教费按每人每月200元,全年10个月计算,春、秋学期各5个月,生活费按每人每天5元,全年220天计算,春、秋学期各110天。上述资助所需经费由市级、区级财政共同承担。幼儿园按照事业收入的5%提取资金,专项用于本校受助儿童保教费和生活费资助。
四、申请办理流程
(一)资助申请
每学期申请一次,在开学后2周内,符合条件的受助儿童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幼儿园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学前教育
儿童资助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费保障金领取证》、区县民政局出具的孤儿证明、幼儿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户口薄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渝中区外户籍受助儿童需同时提供现暂住地的居住登记证明,父母在渝中区就业的工作单位证明(用工合同、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它证明材料),或由派出所、街道和社区出具的在渝中区有稳定职业的证明。
一、资助范围与对象。凡符合入园条件,在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可予以资助,并向农村贫困地区给予倾斜。普惠性幼儿园是指经县(含)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包括公、公性质及普惠性民幼儿园,不包括学前班、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受助对象不得与瑞财发(20XX年)44号确定的受助幼儿重复。二、资助标准学前教育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元。三、申请条件及贫困排序1.父母双亡或一方已故,无任何经济来源;2.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3.父母中有弱智或精神不正常,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4.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5.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和少数民族学生;6.父母(或监护人)持有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有效低保证明材料(农村特困群众和城市低保户子女);7.单亲家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8.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9.家庭成员久病无能力医治,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10.人口较
多,劳动力少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11.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入园问题,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快落实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和《xx省财政厅xx 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资助范围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公办、民办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二、资助对象残疾幼儿,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幼儿;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三、资助标准按照在园时间每人每天不低于2元(一年按200天计算)的标准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进行资助。四、资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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